境外所得要不要在国内交税,先看身份:你是居民个人,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申报;你是非居民个人,只就境内所得纳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经缴过的税,可以在限额内抵免,不会“双重征税”,但也不是“外面交过了国内就不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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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判断身份:183 天与“有住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两个标准满足其一即为居民个人:

  • 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实施条例第二条),不看实际住了多少天;
  • 居住满 183 天:无住所个人按纳税年度累计计算,入境、离境当天按现行规定计算。

二、哪些情形必须申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项是独立的申报义务:只要取得境外所得,无论境内是否已经汇算,都要单独申报。申报时间也有专门规定:

法条依据

境外工资、境外劳务报酬、境外经营所得、境外股息利息、境外房产租金、境外财产转让所得,都在申报范围内。

三、抵免:限额内抵,超限额结转五年

法条依据

具体怎么算,条例给了三层规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句话记住:

  • 按国家(地区)分别算限额,同一国家内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所得的限额相加;
  • 少缴的补差额:境外实际税负低于我国计算出的税额,差额要在国内补;
  • 多缴的不退,但可结转:超过限额的部分当年不能抵,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限额余额补扣。

申报抵免要提供凭证:

法条依据

境外完税证明、扣缴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记录都算,没有凭证就不能抵,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卡点。

四、无住所个人的两条例外

  • 连续不满六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累计满 183 天但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取得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实施条例第四条)。
  • 不超过 90 天: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 90 天的,境内所得中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其境内机构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实施条例第五条)。

这两条例外只适用于“无住所个人”,有住所的居民个人不适用。备案是前提,不备案不能主张。

五、按这个顺序申报

跟着做
1

归集境外收入:工资单、劳务合同、股息分配决议、租金流水、财产转让合同,按国家(地区)分类。

2

取得境外完税凭证:向来源国税务部门申请纳税记录或扣缴证明,需能对应到具体所得年度。

3

折算人民币:按办理申报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4

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5

填报抵免限额与已缴税额,超限额部分登记结转,留待以后年度补扣。

6

保存境外凭证与折算依据,至少按现行征管要求留存备查。

六、五个误区

  • “钱在国外、人在国内,国内不管”: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明确在申报范围内。
  • “境外交过税,国内一律免”:只在限额内抵免,差额仍要补。
  • “境外多交的税可以退”:不退,只能结转以后五个年度补扣。
  • “没有完税凭证也能抵”: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 “注销户籍就不用管了”: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前办理税款清算(个税法第十三条第五款)。

七、问答

境外所得与境内综合所得是分别合并计算再相加的(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要混在一张表里算。汇算的整体办理见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怎么办理;境内工资薪金的预扣见单位发工资、发实物,个税是怎么被代扣的;扣除项目的口径见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