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24 至 2019-12-03,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尊敬的税务领导你好,我是非独生子女,在杭州打工,但是妹妹年龄才10岁,父亲已经满63岁了,如… 2. 公司组织所有员工旅游,该旅游费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吗?是列支为福利费吗?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3. 你好!我们是一家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2019年对直接持有的A股上市公司限售股进行了减… 4.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员工的工资在可以扣除吗? 5.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6. 政府发放给企业员工的人才补贴,通过公司发给员工,公司是否需要代缴个税?按偶然所得还是计入综合… 7. 若新注册一家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要做哪些税务的工作呢 8. 尊敬的税局老师,您好!我公司注册在郑州,在上海设有一个办事处,该办事处主要为了方便联络客户,… 9. 个人所得税app~没有单位雇用信息~实际上以直被单位雇用,已查实单位已报税务部门<以前曾在a… 10. 同事贷款买房,贷款合同写明“本笔贷款适用于第壹套房的房贷贷款政策”(见附件图片),但该房产不… 11. 每个月都有稿费,也都有缴税,有两个孩子上学,有房贷,请问这个税怎么退? 12. 公告201860文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 13. 您好!请问假如外资企业做出对外分配利润的决议后,此决议多久得去税务局做备案?扣缴义务的时间是… 14. 公司准备了个销售方案,就是客户购买公司一箱产品,我们会在箱子内部贴有二维码,客户扫二维码会获… 15. 无偿赠送其他礼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含增值税为计算依据还是不含增值税为计算依据 16. 最新政策,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可以专项附加扣除吗? 17. 您好,我想咨询:之前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根据仲裁裁定,单位应当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 18. 退休后原单位直接返聘多年,也没签协议或合同,开绩效工资,有工资表,是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还是劳… 19. 您好!请问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20. 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是按生产经营所得交个税?还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个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尊敬的税务领导你好,我是非独生子女,在杭州打工,但是妹妹年龄才10岁,父亲已经满63岁了,如何申报个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父母均是四川农民没有收入能力,小妹才10岁,还上学,需要我资助,像这样只能的情况,如果还填共同赡养人非常不人性化,个税申报赡养老人可以填独生吗?个税扣除出发点是造福百姓,非常体现党和国家的不忘初心?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公司组织所有员工旅游,该旅游费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吗?是列支为福利费吗?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好!我们是一家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2019年对直接持有的A股上市公司限售股进行了减持,已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现当地政府给予了一定的奖励资金,请问这个奖励资金要不要再交纳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上述免税所得是针对个人的,如果是给合伙企业的,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员工的工资在可以扣除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

政府发放给企业员工的人才补贴,通过公司发给员工,公司是否需要代缴个税?按偶然所得还是计入综合所得交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税。因此,若是市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科教文卫方面的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给予企业,再由企业从中拨付资金发放给个人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若新注册一家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要做哪些税务的工作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户需要到税务局做: 1、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办理材料: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2、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办理材料: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A01037《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纸质1份 (2)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声明并签章) 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办理材料 : (一)新设立纳税人初次办理 1. 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纸质1份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3.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上述三项业务都是同城通办业务。上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您也可以注册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局-登录-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中办理。”

尊敬的税局老师,您好!我公司注册在郑州,在上海设有一个办事处,该办事处主要为了方便联络客户,没有实际经营职能,因此未注册过分公司。有几位员工在上海办公,并且在上海缴纳社保,但是个税缴纳在公司所在地郑州。现遇到一个问题,我公司在郑州为这几位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由于实际在上海缴纳的社保金额超出了郑州社保的上限,系统填报不进去。请问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员工在上海缴纳的社保?对于超出上限不能填报的情况,我公司应如何申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app~没有单位雇用信息~实际上以直被单位雇用,已查实单位已报税务部门<以前曾在app上申诉,没注意填了曾今被雇佣过>很忧虑,我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APP中“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不为注销或者非正常,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同事贷款买房,贷款合同写明“本笔贷款适用于第壹套房的房贷贷款政策”(见附件图片),但该房产不是此同事买的第一套房。请问在申报个税时,能否进行专项扣除?国发[2018]41号第14条规定,纳税人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9〕7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判断: 1989年1月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间,人民银行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请纳税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纳税人可查看本人及其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对比贷款的发放日期,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若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003年6月6日(含)之后,人民银行发布了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档案对此有记录。对于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的贷款,请纳税人咨询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将提供是否为首套贷的查询服务。商业银行无法实时答复借款人的,银行会查询相关住房贷款档案后,再给予回复,请纳税人耐心等候回复。 因商业银行暂时未能提供查询结果,导致纳税人无法判定“首套贷”住房的,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相关扣除信息;在此之前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扣除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每个月都有稿费,也都有缴税,有两个孩子上学,有房贷,请问这个税怎么退?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根据您的叙述,如您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由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时减除。如您仅取得稿酬所得,可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税款多退少补。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公告201860文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请问文件中的每年12月份有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比如12月份例征之后?纳税人如何进行确认操作?扣缴义务人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不是在当月吗?如果纳税人在例征期前已经确认了,那会不会影响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是不是应在当月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二、根据《致全省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帮助您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为您梳理了以下四项温馨提示:……四、请及时确认下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通知需要由您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员工,于2019年12月末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若员工未及时确认,于2020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员工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员工通过手机APP提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您及时下载,并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应于2019年12月末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果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如果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您好!请问假如外资企业做出对外分配利润的决议后,此决议多久得去税务局做备案?扣缴义务的时间是否有具体的规定?盼能给个具体的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若是分配给外籍个人,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准备了个销售方案,就是客户购买公司一箱产品,我们会在箱子内部贴有二维码,客户扫二维码会获得金额不等的现金红包比如0.5元、1元、2元、4.99元。这种是否属于税总函[2015]40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客户只有购买了我们一箱产品才能获得这个二维码红包,这个购买一箱产品的行为是否等同于上述达到一定额度,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是否可以随机金额,还是有明确规定说红包金额必须一样?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无偿赠送其他礼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含增值税为计算依据还是不含增值税为计算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最新政策,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可以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想咨询:之前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根据仲裁裁定,单位应当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请问1.这笔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的纳税规定?3.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是否相同?谢谢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退休后原单位直接返聘多年,也没签协议或合同,开绩效工资,有工资表,是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还是劳务收入?按哪项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确定于2011年05月01日失效)、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符合文件条件的按工资薪金计税;不符合的按劳务报酬计税。

您好!请问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上文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因此,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需按上述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是按生产经营所得交个税?还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个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4】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24 至 2019-12-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24 至 2019-12-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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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59)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0)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1)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2)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3)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4)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5)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6)

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24 至 2019-12-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