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11 至 2019-09-26,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生产企业,自营进口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后在国内销售,属于一般纳税人。进口的时候我们缴纳了… 2. 1、请问2012年18号是否可以适用非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已行权的股权激励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抵… 3. 我公司在筹建期间,开发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若能扣除,什么年度可以… 4. 我司一家香港的咨询公司为我司做一份调查报告,对方企业未派人入境服务,由我司将相关材料发送给对… 5. 财税2014116号中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 6. 个人的业务,给公司做,公司支付佣金,这个佣金是按合同的百分之几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 我司交给物业公司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代收),物业公司是否应给我司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收据? 8.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根据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 你好,同一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转让将孙公司转为子公司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明文规定 10. 甲单位挂靠乙企业,甲单位人员公务出差的交通费用,可否在乙企业列支,并在乙企业税前扣除? 11. 我们是银行单位,由于今年不良贷款压力巨大,我行对个别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每户贷款余额均未… 12. 同一城市不同管辖区域成立分公司,独立核算,增值税、附加税、个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区域缴纳,而企… 13. 2017年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2018年B公司上市,规定持股满1年后可以出售。现期限满1年在… 14. 您好,我是一名实习生,我们的酬劳需要按照劳务税交税,按照2019年新个人税法,可以退税吗?如… 15. 单独加计扣除金额怎么做会计分录? 16. 我想知道关于内蒙古企业所得税有个40%的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及文件号,和2019年新修订普惠… 17. 法人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按股息、红利所得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18. 税官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针对我司职工(合同制员工)探亲休假,公司给予报销了来回路费,请问这… 19. 我单位于2019年1月成立,主要从事房产转租赁业务,即从别的单位租来房屋进行转租,根据经营需… 20.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为40年,企业财务按照10年摊销,企业在所得税扣除时也选择10年摊销。但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生产企业,自营进口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后在国内销售,属于一般纳税人。进口的时候我们缴纳了关税和增值税,想问下还涉及其他税种吗?我们支付货款给国外供应商的时候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因此,境外企业取得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所得不涉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进口环节税款由海关代征,具体情况建议联系海关核实。

1、请问2012年18号是否可以适用非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已行权的股权激励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抵减应纳税所得额?2、2017年40号公告,非上市企业研发人员已授权的股权激励能否进行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不可加计扣除。

我公司在筹建期间,开发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若能扣除,什么年度可以加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筹建期间研发费用计入筹办费中,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我司一家香港的咨询公司为我司做一份调查报告,对方企业未派人入境服务,由我司将相关材料发送给对方审阅后对方出具报告给我司,请问该项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根据你司描述的情形,劳务发生地若不在境内,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116号中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请问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手续时间点是如何确认的?是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时间,还是投资新设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时间?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文件规定,“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股权登记手续时间点如何确认文件没有规定,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个人的业务,给公司做,公司支付佣金,这个佣金是按合同的百分之几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请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司交给物业公司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代收),物业公司是否应给我司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收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企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只要取得实际发生的物业公维金相应凭证即可税前扣除。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根据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三)项中“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还有第八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我的问题是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如果我公司当年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这一条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含不含当年已经形成了无形资产资本化这一块的研发费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规能: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财税2015年119号第一条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作为软件企业的开发费用计算研发费用站销售额的比例 。

你好,同一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转让将孙公司转为子公司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明文规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若不符合上述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甲单位挂靠乙企业,甲单位人员公务出差的交通费用,可否在乙企业列支,并在乙企业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们是银行单位,由于今年不良贷款压力巨大,我行对个别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每户贷款余额均未超过900万元)合计1600万元进行核销处理,这其中有1500万元贷款属于房产抵押贷款,而且我们有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那么根据《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请问我行核销的这1500万元房产抵押贷款损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是不是不需要考虑贷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情况?因我行核销的上述贷款是计入损益的,涉及所得税金额较大,对利润影响较大,为了我行更合规合法纳税,请税局尽快给予权威且细致的答复?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文件规定,“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文件规定是经追索无法收回的部分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作为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需要考虑的是因为有房屋抵押,贷款是否有部分收回的情况),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同一城市不同管辖区域成立分公司,独立核算,增值税、附加税、个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区域缴纳,而企业所得税汇总到总公司所在区域缴纳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 “一、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 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仍由总机构全额汇总缴纳,不实行分摊缴纳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字数限制,部分内容无法显示,已发老师一般消息,麻烦老师帮助黏贴,谢谢)

2017年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2018年B公司上市,规定持股满1年后可以出售。现期限满1年在二级市场将股票卖掉。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收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我们股票的发行价格低于我们的投资成本价格,1.如果按【2016】36号文的规定来理解,我们可以用卖出价格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来计算销售额。2.如果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文规定理解,应该是卖出价减去股票的发行价的差额来计算销售额。这样我们就要多交很大一笔增值税。问题:1我们应该按哪个政策来计算销售额呢2.股票卖掉后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公司收到合伙企业的分红后,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财税[2016]36号文中将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确定为“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属于普适性规定,即发生了金融商品转让行为,销售额确定的总体原则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考虑到限售股的“买入价”无明确规定且实务中存在争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五条,对特定情形(转让持有的解禁限售股)中“买入价”进行了明确。所以问题描述中的情形,应该适用53号公告确定买入价,再按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确定销售额;2.法人企业从投资的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要交企业所得税。

您好,我是一名实习生,我们的酬劳需要按照劳务税交税,按照2019年新个人税法,可以退税吗?如果可以,那我应该怎样办?如何退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单独加计扣除金额怎么做会计分录?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 2019-04-18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想知道关于内蒙古企业所得税有个40%的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及文件号,和2019年新修订普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文件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3】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规定:“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一)加大减税力度。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法人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按股息、红利所得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税官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针对我司职工(合同制员工)探亲休假,公司给予报销了来回路费,请问这个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因此,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探亲费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请遵照执行。

我单位于2019年1月成立,主要从事房产转租赁业务,即从别的单位租来房屋进行转租,根据经营需要,公司成立后,对租赁的房产进行改造,改造时间结束于2019年9月,2019年10月我单位与一家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合同约定2019年10-12月为3个月免租期,在此期间我单位无租金收入,预计2019年公司帐面为亏损,请问根据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1月至9月是否属于筹办期,10月开始是否属于运营期(10月份实际无租赁收入),因为这一判断涉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即之前9个月的开办费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成本费用列支,若10月份开始不属于运营期,之前的开办费将不能视为当年的成本费用,并列为当年亏损?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2.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为40年,企业财务按照10年摊销,企业在所得税扣除时也选择10年摊销。但税务机关认为,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该土地使用权应该按照40年摊销,所以企业所得税也应该按照40年摊销扣除而不是选择10年,可是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是无形资产摊销不低于10年,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时企业是按照10年摊销的,难道不行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11 至 2019-09-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11 至 2019-09-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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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11 至 2019-09-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