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26 至 2019-08-13,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在海口买了一套期房,后准备装修,与利民达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向银行申请装修贷款,银行… 2. 甲有限公司至2019年6月实收资本5000万,净资产-8000万。因甲公司有房产土地,评估增… 3. 公司用现金支付给员工的结婚礼金、亲属生病或去世慰问金,是否可以列支福利费,并做所得税税前扣除… 4. 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结婚礼金以及亲属去世慰问金,是否符合福利费开支范围,并在税前扣除? 5. 企业按一定的电话费用额度,由企业统一托收托付员工的电话费用(不是员工凭票报销),手机号码为员… 6. 请问公司给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吗?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是否仅… 7. 我司系A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7年度对A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 8. 企业向个体工商户借款产生的利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 出差津贴免个税的金额标准目前厦门市适用的标准是按哪个具体文件?出差的时间是否有限制?如果到国… 10. 财税[2009]29号文第一条第2款: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 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 12. 请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以作为工作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13. 团建餐费什么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 1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样板间的建造成本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请给予“可以”或“不可以”的… 15. 你好,我要咨询的是:我单位是生产汽车配件模具和汽车配件的企业。现立项研发生产汽车配件的冲压模… 16. 关联公司的员工过来我们公司交流业务,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可以入差旅费吗? 17. 2018年2处取得收入,因以往申报个税的税务局机构合并及人员工作调整,有1个月未申报成功,2… 18. 您好,请问这样的情况:国外A公司是注册在境外的公司,国外A公司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在境外为… 19. 请教厦门税务局,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增值税各自申报,2019年1月分公司从总公司调… 20. 分公司收入不超500万按3%交增值税,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向分公司发货按13%交增值税?分公司…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在海口买了一套期房,后准备装修,与利民达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向银行申请装修贷款,银行审核期间此期房开发商说要延迟交房时间1年以上,后银行审核通过,将装修预付款22万元付给利民达装修公司,因房子未交房无法装修,人工和材料不断涨价,原合同已无法履行,经过与利民达协商,签订了取消装修的合同,并且利民达将预付款22万元返还给我,有转款记录和收据,房子至今未盖好。请问利民达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么?缴纳多少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和 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因此,如该公司已申报缴纳过增值税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从当期的销项税额或销售额中扣减。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确认。
甲有限公司至2019年6月实收资本5000万,净资产-8000万。因甲公司有房产土地,评估增值2000万,经评估后实际净资产-6000万,每股公允价值-1.2元。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和借款计8000万,2019年7月,双方协商以乙公司8000万的债权全部转增甲公司的股权,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债转股后甲公司实收资本增至1.3亿,其中甲5000万,占股38%;乙8000万,占股62%,债转股后甲公司每股公允价值0.15元。请问该债务重组中,甲企业是否应对股权公允价值增值部分(1.2+0.15)*5000=6750元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纳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2】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款有关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具体的业务需要看双方的相关合同、协议、账务处理等资料,建议具体业务请您的主管税务局进行鉴定。
公司用现金支付给员工的结婚礼金、亲属生病或去世慰问金,是否可以列支福利费,并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2】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给予员工的结婚礼金、亲属生病或去世慰问金不属于福利费的范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结婚礼金以及亲属去世慰问金,是否符合福利费开支范围,并在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9】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来询收悉!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结婚礼金以及亲属去世慰问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按一定的电话费用额度,由企业统一托收托付员工的电话费用(不是员工凭票报销),手机号码为员工的。这是否要将企业付的电话费用并入员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7〕2号)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问公司给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吗?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是否仅包括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所正列举的内容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系A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7年度对A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我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我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问题: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我司确认的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费用,由我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由A上市公司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7】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来询收悉!根据您的叙述,A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看以下文件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企业向个体工商户借款产生的利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出差津贴免个税的金额标准目前厦门市适用的标准是按哪个具体文件?出差的时间是否有限制?如果到国外分公司出差一年或两年的情况下取得的津贴是否可以适用该政策?国外分公司支付给在国外工作的员工的部分工资是否可以让员工在次年三月至六月汇算清缴时申报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7】一、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属于个税免税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派驻境外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可以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没有时间限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财税[2009]29号文第一条第2款: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请问: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是否可理解为,合同记载的金额是含税价的,则按含税计算,如果合同记载的金额是价税分离的,那么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其中未注明不含税收入,默认为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请问用工方所得税汇算时将该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劳务派遣公司还可以将该费用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不能同时计入双方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请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以作为工作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团建餐费什么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3】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样板间的建造成本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请给予“可以”或“不可以”的答复,而不是抄摘文件原文,谢谢!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在企业所得税中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内容的约定中:开发间接费项目包括了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难道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营销设施建造费计入成本的计算口径会有不一致?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开发小区内、项目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二、依托项目主体内的临时售楼部、样板房,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你好,我要咨询的是:我单位是生产汽车配件模具和汽车配件的企业。现立项研发生产汽车配件的冲压模具项目,最终形成的模具用于本公司生产汽车配件对外销售;该研发费用是否属于形成固定资产?请问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确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2、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关联公司的员工过来我们公司交流业务,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可以入差旅费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请遵照执行。 此外,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018年2处取得收入,因以往申报个税的税务局机构合并及人员工作调整,有1个月未申报成功,2019年汇算清缴期间也未收到税局专管员通知,造成漏报。现在补交,需支付滞纳金,我认为不合理,滞纳金可以申请免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您好,请问这样的情况:国外A公司是注册在境外的公司,国外A公司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在境外为我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我公司支付国外A公司设计费,这样的情况涉税处理是否需要未国外A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收到请予以回复?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因此,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在办理扣缴增值税时,应同时办理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请教厦门税务局,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增值税各自申报,2019年1月分公司从总公司调拨土地和房产至分公司,涉及该土地和房产的纳税义务人如何界定?均为总公司,还是可以根据实际各自使用的面积各自申报这两个税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请根据你司实际及结合上述文件,判定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分公司收入不超500万按3%交增值税,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向分公司发货按13%交增值税?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分公司是否不用建账?分公司产生的附加税及其他费用总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为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26 至 2019-08-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26 至 2019-08-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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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26 至 2019-08-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