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4-30 至 2021-05-28,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河北省差旅费补贴免个税限额是多少 2. 个人住宅交易,个税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查账征收。这两个方式可以自由选择么,还是采用时有先后顺… 3. 我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注册地为江西,合伙人分别为A、B两个合伙企业(投资比例各50%),其中:… 4. 房地产企业给付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如属于增值税范畴,适用增… 5. 我2021年5月博士毕业后工作,每月工资250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6. 打总局的01012366全国热线表示如果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房租和房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 7. 您好!请教:公司定期存款3年,保本,利息浮动,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会不会界定为… 8. 您好,我司在湖北开展饮料促销活动,设置100%中奖概率,消费者通过扫码获得的再一来瓶奖励,是… 9. 自然人甲于2020年12月1日向其投资的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未在2020年12月31日前… 10. 2013年,我购买了一套回迁房并支付了房款,进行了装修入住,当时该房屋没有房本。2017年房… 11. 股东A拥有我司2.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2.5万,实际出资5万,剩余出资额7.5万元待缴纳… 12. 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200万元,A股东持有2.5%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12.5… 13. 您好老师,个人股东为解决家庭财产分配问题,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到他和他老婆成立的合伙… 14. 个税专项扣除对异地工作老家租房扣除吗?在安徽上班,老家湖北县城租房给小孩读书,租金每月400… 15. 老师您好。请问如何开具,申报收入证明,即单位每个月申报的工资数,扣缴义务人等,已申报税额等。… 16. 员工报销的探亲路费交不交个人所得税 17.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 18. 您好,个人有一块土地转让给一房地产企业,土地是几年前取得的,取得时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契… 19. 我公司是河南安阳一家危险品运输企业,由于是长途运输,司机基本每月至少25天以上都在车上,公司… 20. 我公司在股改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而不是转增股本,相关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河北省差旅费补贴免个税限额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个人住宅交易,个税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查账征收。这两个方式可以自由选择么,还是采用时有先后顺序?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地税发[2010]33号)规定: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10年8月1日起,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一律按3%的征收率进行定率征收。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规定: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定率由3%调整为1%。
我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注册地为江西,合伙人分别为A、B两个合伙企业(投资比例各50%),其中:A合伙企业注册在江苏(合伙人为:张三和李四两个自然人,投资比例为个50%),B合伙企业注册在山东(合伙人为:王五和赵六两个自然人,投资比例为个50%),假如2021年5月我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万元,请问,这个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申报?在何地申报?是否有相应的文件支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具体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
房地产企业给付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如属于增值税范畴,适用增值税那个税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奖励费……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奖励费、赔偿金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界定您单位拆迁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是否涉及不动产销售行为,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销售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由收款方按规定开具发票。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2021年5月博士毕业后工作,每月工资250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因此,单位在为您计算并预扣5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25000元(5个月×5000元/月),您当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次月起,您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
打总局的01012366全国热线表示如果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房租和房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比如在2020年5月开始还房贷,如果在1月份已填房租,就只能享受房租8004个月的附加扣除,如果在1月份没有填,则享受房租8004个月或1000*8个月的附加扣除,请问还有几个月的优惠政策被谁拿走了?购房之后纳税人的负担变轻了吗?众所周知但是请问一年不能享受12个月的附加扣除是何原因。,中国大部分是期房,纳税人在还房贷之后一年甚至两年都未必住得了新房。我个人理解政策这样规定是防止一部份人弄虚作假,但是请问丢失的那几个月优惠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6】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规定: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有疑问
您好!请教:公司定期存款3年,保本,利息浮动,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会不会界定为企业提供贷款业务?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2)存款利息。
您好,我司在湖北开展饮料促销活动,设置100%中奖概率,消费者通过扫码获得的再一来瓶奖励,是否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据此,个人因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在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自然人甲于2020年12月1日向其投资的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未在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甲在2021年5月23日归还了该笔借款。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和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请问:1.乙公司是否应当在12月31日代扣甲“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0万元?2.年底未归还,但实际借款期限不足6个月,是否属于期限超过一年?3.已代扣代缴,甲归还了该笔借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第二条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 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抵扣。
2013年,我购买了一套回迁房并支付了房款,进行了装修入住,当时该房屋没有房本。2017年房主因病去世,此时房屋产权证仍没有下证,现在通过诉讼确认了当时的买卖合同有效,其继承人协助办理产权证书,法院执行局也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税务机关却因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书要想我征收20%的差额税费(当时开发商给原房主开的税票是房屋的成本价198800元,合同约定的价格是293000左右,当时2013年卖给我的价格是455000元),个税的税费大约是51000元左右。这笔税费我应否承担,是否可以给我减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七)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股东A拥有我司2.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2.5万,实际出资5万,剩余出资额7.5万元待缴纳,现股东A将其占有公司2.5%的股权以人民币5万转让给股东B,股东B将股东A实际出资额5万元支付给股东A,后续继续出资义务由股东B承担,即股东A未缴足的出资额7.5万元由股东B直接转账至公司账户。转让时全体股东实际出资额200万,所有者权益145.47万,请问股东A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需要缴纳,原值和收入如何界定?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200万元,A股东持有2.5%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12.5万元,实际出资5万元。公司净资产150万元。A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股东将其持有2.5%的股份转让给B,转让价5万元,剩余7.5万元的出资义务由B承担。A与B无亲属关系,近1年内也没有其他股权转让行为。我司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后,认为转让价格5万元(对应净资产份额3.75万元),股份原值5万元,不需要缴纳个税。请问以上对股份转让收入、原值的计算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请参照上述文件计算。
您好老师,个人股东为解决家庭财产分配问题,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到他和他老婆成立的合伙企业,转让价格按有限责任公司原始出资额确定(股权已增值),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烦请给与答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 或者赡养人;……。” 上述文件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个税专项扣除对异地工作老家租房扣除吗?在安徽上班,老家湖北县城租房给小孩读书,租金每月400元。能扣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老师您好。请问如何开具,申报收入证明,即单位每个月申报的工资数,扣缴义务人等,已申报税额等。请问有什么渠道可以查询打印?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可以通过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通过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模块,对已申报所得申报表数据,申报表明细数据和代扣代缴个人纳税情况的查询。填写说明:点击左侧功能菜单【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进入“单位申报记录查询”界面。税款所属期起止默认显示为最近一条申报记录的归属月份往前跨度12个月(最小为2019年1月),税款所属期止不能小于税款所属期起。点击【查询】则查询到所选属期申报成功的各类所得数据,查询出的数据若需要保存电子档点击【导出】即可。 通过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单个员工按所得项目汇总的明细数据。填写说明:点击左侧功能菜单【查询统计】→【个人扣缴明细查询】,进入“个人扣缴明细查询”界面。税款所属期起止默认显示为当年1月至系统当前时间的上月。选择“姓名”“国籍/地区”“证照号码”之后点击【查询】进行条件查询。申报表类型默认是汇总,可以选择“汇总”、“综合所得申报表”、“分类所得申报表”、“非居民所得申报表”和“限售股所得申报表”。点击【导出】可选择导出“汇总表”、“支付综合所得收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综合所得明细表)”和“支付分类所得收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分类所得明细表)”。 通过缴税记录查询,查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缴税记录。填写说明:点击左侧功能菜单【查询统计】→【缴税记录查询】,进入“缴税记录查询”界面。缴税日期默认为当前税款所属月份。选择缴税日期后点击【查询】按钮查询缴税记录。查询到的缴税记录,可开具完税证明。 因此,如您公司需要查询申报记录和缴费记录可参考上述途径操作。
员工报销的探亲路费交不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您好,个人有一块土地转让给一房地产企业,土地是几年前取得的,取得时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但当时土地上有村民房屋和耕地等,当时我准备开发,向村民支付了补偿款(有相关收据和协议),因为政策改变不充许个人开发,现在转让给一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土地原值,是否可以扣除当时支付给村民的补偿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财产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关于是否可以扣除补偿款,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是河南安阳一家危险品运输企业,由于是长途运输,司机基本每月至少25天以上都在车上,公司有内部红头文件,对司机的差旅费包干津贴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津贴标准100元/天)。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故我单位对向司机支付的差旅费津贴不并入工资薪金扣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对以上文件的引用,是否符合规定?否则,是否有其他适用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规定,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按照职责分工,本栏目主要负责解答税收政策及办税、办费流程的引导等问题,您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不在税收解答范围之内,建议您咨询其他相关部门。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在股改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而不是转增股本,相关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4-30 至 2021-05-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4-30 至 2021-05-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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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4-30 至 2021-05-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