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27 至 2020-03-0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吉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公司在节日期间会以工会经费的账户给员工发礼品。这个礼品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房屋情况:1.拍卖房产2.上任房主为赠与所得3.房屋为自建4.总3层,一层有房产证,2层,3… 3. 你好,我单位是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单位没有为合伙人律师交纳社会保险,7个合伙人有两个已经退… 4. A公司2018年与自然人李明、肖天、王成共同出资设立亮熙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本共计实缴500万… 5.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软件新增功能:退付手续费核对。2020年3月份只能核对2019年2月至201… 6. 请问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需要交社会保险统筹部分 7. 同一自然人成立两个个体户,一个是查账征收,另一个是核定征收,年度汇算时候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经… 8. 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9. 本人2019年年度的主要收入为经营所得,在2019年11月因帮朋友的忙获得一笔500元的劳务… 10. 在上次的解答中,您那边提到:对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在3月份进行汇算的纳税人,建议纳税人提前联系… 11.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申报表里的本期收入,是填应发工资数(包含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还是扣除三险… 12. 2020年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采取退税形式,提取退税手续费税款基数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现在个… 13. 您好,我单位是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小额建筑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施工(自然人包工包料),我单位需要… 14. 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的捐赠,只能在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中扣除,不能在投资者的其他所得中扣除… 15. 请问,黑龙江省产假是180天,社保局承单发放98天工资,单位发放82天工资,请问单位发放的8… 16. 我现在的家庭自用唯一住房是通过赠与获得的,现在想卖掉这套房子,那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我… 17. 你好,请问西藏地区对购买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生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18. 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空余时间在国内一家知名教育机构做兼职。但兼职须知上写明:薪资超… 19.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申报网址 20. 企业借出资金给个人,后来企业豁免了这笔借款,请问,个人针对这笔款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1、公司在节日期间会以工会经费的账户给员工发礼品。这个礼品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个月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金额缴纳至工会,作为工会经费)2、在疫情期间由于工作需要,给员工购买外卖。外卖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的支出,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因该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提供午餐,不属于午餐费补贴,无须代扣个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列支的人人有份的项目,不论以什么名目发放,均需要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疫情期间由于工作需要,给员工购买外卖,以非现金形式提供午餐,不属于午餐费补贴,无须代扣个税。

房屋情况:1.拍卖房产2.上任房主为赠与所得3.房屋为自建4.总3层,一层有房产证,2层,3层加盖的5.一层有交税的原始单据,2,3层加盖没有。6.拍卖时按3层价格拍卖的大厅咨询是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说上一任是赠与但国税函[2007]1145号里有说明拍卖的在没有原始凭证的可以按3%来收取请问按什么方式收取,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因此,通过法院拍卖房产,只是转让房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办理房产过户时,除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时适用3%核定征收率(不区分住房和商业用房)外,转让方及受让方缴纳的税款与正常房产交易没有区别。但是,纳税人转让受赠房产,是不适用核定征税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如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并以房产转让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我单位是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单位没有为合伙人律师交纳社会保险,7个合伙人有两个已经退休,有5个合伙人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交纳的社会保险,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全部款项各人承担,想请教下,这部分保险可以做为其他扣除在经营所得后减除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A公司2018年与自然人李明、肖天、王成共同出资设立亮熙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本共计实缴500万元,A公司实缴出资50万元,占比10%,合伙协议约定按实缴出例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2018年度亮熙合伙企业当年取得盈利500万元(净利润),按照先分后税原则,A公司需按合伙企业2018年经营所得的10%进行确定,但A公司截至2019年5月,只能取得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无法确定合伙企业2018年度的经营所得,请问,在此情形下,A公司能否按照2018年度亮熙合伙企业当年取得盈利500万元(净利润)的占比确定应分配利润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次?后续能够确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时再行补充申报或在后续年度再行调整?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您可以根据以下文件规定确认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软件新增功能:退付手续费核对。2020年3月份只能核对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个税情况,无法核对2019年1月个税情况,也无法退还2019年1月份个税手续费。与财行2019年11文规定申报时间不一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四、手续费管理(一)预算管理。……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经向技术单位核实,目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中“退付手续费核对”功能日期已调整为2019年1月开始。建议您升级后再次登陆该系统查看数据是否有误。如相关数据仍不正确,您可联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技术单位详细咨询,技术热线:4007113888。

请问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需要交社会保险统筹部分?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因此,其工资不得在单位缴纳统筹部分的基数中扣除。因此,本人缴费部分不需要缴纳,统筹部分需要缴纳。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五)补贴(六)加班加点工资(七)其他工资以上各类工资无论是否在福利费或其他项目中核算,都列入缴费基数,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费),以及外籍(出具社会保险双边互免证明书的除外)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同一自然人成立两个个体户,一个是查账征收,另一个是核定征收,年度汇算时候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 附件: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但如果子女2019年大学本科毕业,打算继续读研深造,因考试成绩未过线在家复习,于2020年考研成功,2020年9月入学。那2019年7-2020年8月间是否允许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如果该生大学毕业时间为2019年6月,则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父母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因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本人2019年年度的主要收入为经营所得,在2019年11月因帮朋友的忙获得一笔500元的劳务报酬。现想问计算2019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减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附加扣除?有种说法是:根据个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只要有综合所得,那么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时就不能扣减以上费用。但如果按这样理解的话,明显就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个税条例的修订,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明确经营所得可扣减项目,这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如果按上述理解的话,我将无法享受任何税收的优惠政策。希望能得到关于该问题的权威答复?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因此,若您属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且有综合所得,在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上次的解答中,您那边提到:对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在3月份进行汇算的纳税人,建议纳税人提前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办理。按程序有序进行。主要分以下四步办理:......那么,请麻烦税官,在进一步请教,我这边3月份到龄退休是否属于“上述的对印有特殊原因,必须在3月份进行汇算的纳税人”情形?也就是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在6月30日以前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那时开通的话),进行操作,是这样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因此纳税人在此期间均可以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算工作。 即,个人所得税汇算时间法定为3月1日到6月30日。但目前仍在疫情防控的特殊阶段,建议纳税人延迟到4月以后办理。 对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在3月份进行汇算的纳税人,建议纳税人提前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办理。按程序有序进行。主要分以下四步办理: 第一、有扣缴单位的,由扣缴单位统一办理预约办税,由扣缴义务人将税务登记号及全部需汇算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统一报主管税务机关。无扣缴义务人的个人,纳税人将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报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并核对。 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号及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进行核实。 第三、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由窗口按规定的格式录入局端白名单并上报相关信息。 第四、系统开通后,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对有境外所得且需抵免的,纳税人要按规定的时间到大厅进行申报。 对申报需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将在审核无误后及时传递国库办理退税。对审核中发现差异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修正或补充资料,更正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申报表里的本期收入,是填应发工资数(包含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还是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数?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本期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含税)。根据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缴存公积金超过可扣除上限部分应计入收入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2020年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采取退税形式,提取退税手续费税款基数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现在个人所得税客户端从2月份入库算起的,那么一月份的手续费怎么支付,有没有文件支持?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2月2日(含)以后解缴入库的“三代”税款对应的手续费管理,执行财行〔2019〕11号相关规定;2019年2月2日前解缴入库的“三代”税款对应的手续费管理,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相关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您好,我单位是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小额建筑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施工(自然人包工包料),我单位需要代扣代缴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吗,如果需要代扣代缴,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若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的捐赠,只能在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中扣除,不能在投资者的其他所得中扣除的;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的捐赠,可以量化到投资者个人名下,在投资者的其他所得中扣除。请问为什么要做这样差异化的规定?没道理啊?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1】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的捐赠,只能在投资者经营所得中扣除。不能在投资者的其他所得中扣除。

请问,黑龙江省产假是180天,社保局承单发放98天工资,单位发放82天工资,请问单位发放的82天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现在的家庭自用唯一住房是通过赠与获得的,现在想卖掉这套房子,那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我的购房日期是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第四条规定的购房时间(赠与人买房的时间)确认呢?还是按照国税发【2007】33号文中描述的按照我现在持有房产证等证据上的时间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房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你好,请问西藏地区对购买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生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8】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空余时间在国内一家知名教育机构做兼职。但兼职须知上写明:薪资超过800元,超出部分需要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例如:本月薪资1000元,需缴税(1000-800)*20%=40元,实际到手薪资为960元。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扣税方法合情合法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申报网址?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投资人或业主自己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WEB)上自行申报。 1、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WEB)网址:https://its.shandong.chinatax.gov.cn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资料下载-->软件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企业借出资金给个人,后来企业豁免了这笔借款,请问,个人针对这笔款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 第六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对此种情形,如果个人为该单位员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如果该个人是公司股东,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税款。如果是上述情形以外的人,应当按照偶然所得征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27 至 2020-03-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27 至 2020-03-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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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27 至 2020-03-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