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4-14 至 2021-04-29,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河南省对个人转让非住房(自建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无地方性条文规定,是否有核定征收的规… 2. 请问,随差旅费报销同时支付的出差津贴是否缴纳个税?我公司有明确的津贴标准及规定 3. 我公司请外面专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连续服务时间一年,劳务报酬在次年年初一次性支付,平时不支付… 4. 如果无住所非居民的外籍员工,仅受雇于境内公司并由境内公司支付薪酬,但从未在国内停留,在国外提… 5. 企业对于到外地出差的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00元作为差旅补贴,其中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餐费,即市内… 6. 我公司注册地在西安,派工程管理人员到新疆分公司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工资仍由西安公司发放,新… 7. 请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8. 老师您好!请问一下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煤炭环保治理业务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是乙方利用自有煤… 9. 一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能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优… 10. 我是一家保险公司雇员(与公司签署的是劳动合同),取得正常工资薪金的同时还营销保险取得了佣金收… 11. 你好,麻烦问下: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果员工离职,2年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 12. 佛山市个人出售满五年非唯一住房,网上查到是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所得扣减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 13. 企业代收政府发给职工就地过年红包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4. 我是一家定期定额餐饮个体户,2021年增值税和个税每月定10万元,个税已经扣掉1500元。由… 15. 请问,202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申请的截至时间是什么时候?谢谢答复! 16. 甲乙公司未了扩大经营规模,便于企业管理,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税收贡献。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17. 人社局今年对员工过年留厦,每人补贴1500元,要代缴个税吗?咨询人社局说是不用. 18. 我在成都市名下有三套房产,目前有一套属于直系亲属赠与的,那如果我先出售掉非赠与的两套,并且赠… 19. 我们医务工作者都持有安徽省人社厅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继续教… 20. 婆婆在2013年在安徽萧县拆迁安置了一套住房,房产证2019年9月办好,今年婆婆突然过世,该…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河南省对个人转让非住房(自建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无地方性条文规定,是否有核定征收的规定?实务中,如何对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转让价格,是个人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然后拿到税务去认定吗?我查询过很多省市,专门有针对该事项个人所得税的约定,如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对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或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核定的非住房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湖北广西安徽等都有类似核定1%-2%的规定。否则河南按照20%,不利于此类房产的过户,税务局也会因交易双方难以承担如此高昂的个人所得税选择不过户而影响税务局的税收征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目前河南省没有针对转让非住房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215号)规定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果属于个人转让非住房又无法查实征收的情况下,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请问,随差旅费报销同时支付的出差津贴是否缴纳个税?我公司有明确的津贴标准及规定?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我公司请外面专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连续服务时间一年,劳务报酬在次年年初一次性支付,平时不支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按每月的应发数作为一次收入每月申报一次?还是在支付时(支付全年金额)作为一次收入申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无住所非居民的外籍员工,仅受雇于境内公司并由境内公司支付薪酬,但从未在国内停留,在国外提供劳务,那么是否判断为劳务发生地在国外,而无需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2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三)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本公告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在境内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以下称工资薪金收入额): (一)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三)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计算纳税。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企业对于到外地出差的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00元作为差旅补贴,其中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餐费,即市内交通和用餐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公司仅每天按定额发放差旅补贴。请问这部分补贴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我公司注册地在西安,派工程管理人员到新疆分公司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工资仍由西安公司发放,新疆分公司不发放工资。请问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哪个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和申报?申报地点是新疆还是西安申报?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4-23】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请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老师您好!请问一下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煤炭环保治理业务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是乙方利用自有煤炭环保治理设备、设施及专用结壳剂为我方提供铁路运煤环保服务,这项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哪个税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具体可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一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能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优惠?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我是一家保险公司雇员(与公司签署的是劳动合同),取得正常工资薪金的同时还营销保险取得了佣金收入,两者在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扣除25%的展业成本吗(所有收入都仅来自这一家公司)?正常情况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不是并入工资薪金,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您也可以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你好,麻烦问下: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果员工离职,2年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我公司同类的业务,员工离职时分两年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现在每月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按什么规定怎么代扣个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佛山市个人出售满五年非唯一住房,网上查到是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所得扣减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的20%进行缴纳,但咨询绝大部分中介都是说个税以售价总额的1-3%计算即可。这个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说现成交价150万,扣除原值等差额为100万。按差额计算个税应缴20万,但按中介说法个税应缴只有1.5-4.5万,两者差额较大,这个要如何认定?中介这样的操作是否可行?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免征条件的,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出售价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余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其住房转让收入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企业代收政府发给职工就地过年红包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我是一家定期定额餐饮个体户,2021年增值税和个税每月定10万元,个税已经扣掉1500元。由于春节期间,营业额增多,已到达160多万,适用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减半征收的政策吗??对于我这种定期定额个体户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确定。有什么计算公式吗??计算或征收的税收文件是哪个?麻烦予以解答一下?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2)定期定额户应纳税所得额由主管核定,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应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 经营所得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请问,202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申请的截至时间是什么时候?谢谢答复!?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甲乙公司未了扩大经营规模,便于企业管理,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税收贡献。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乙双方合并,乙公司合并到甲公司,甲乙公司均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经营:钢铁生产、销售,焦炭生产销售。甲公司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28.4亿元,负债总额21.6亿元,所有者权益6.8亿元,其中实收资本3亿元(股东3人均为自然人,持股比例为甲50%、乙30%、丁20%),盈余公积1.23亿元,未分配利润2.57亿元。经评估净资产总额10.3亿元。乙公司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13.6亿元,负债总额9.53亿元,所有者权益4.07亿元,其中实收资本2.5亿元(股东4人均为自然人,持股比例为甲50%、乙20%、丁20%,丙10%),盈余公积1.23亿元,未分配利润2.57亿元。经评估净资产总额6.38亿元。甲公司以股权对价形式支付乙企业6.38亿元,37.25%的股权.甲乙公司如何确定计税基础,自然人股东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合并业务在财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账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相关的会计准则。
人社局今年对员工过年留厦,每人补贴1500元,要代缴个税吗?咨询人社局说是不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的补贴,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任职受雇由企业支付的,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在成都市名下有三套房产,目前有一套属于直系亲属赠与的,那如果我先出售掉非赠与的两套,并且赠与这套满5年在出售,那是否可以减免20%个人所得税。(四川非成都无房)?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们医务工作者都持有安徽省人社厅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继续教育每年自费完成对应的医学专业继续教育和公共课继续教育,完成后自己至所属市人社局进行认定审核通过并盖章.请问我们医务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目录类项目:医师,护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这种继续教育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中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支出相关规定,是否能享受每年3600元的对应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婆婆在2013年在安徽萧县拆迁安置了一套住房,房产证2019年9月办好,今年婆婆突然过世,该房屋准备过户到公公名下(公公名下此前无房,这套是唯一),我在网上看,继承的房屋再次出售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说满五唯一不需要交纳,是否属实?如满五唯一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那满五的时间是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二、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4-14 至 2021-04-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4-14 至 2021-04-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59)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0)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1)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2)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3)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4)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5)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6)
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4-14 至 2021-04-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