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16 至 2020-07-31,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学校管理人员取得工资,又另有授课课时费收入,请问要如何计算个税呢? 2. 您好,请问员工生病住院,企业前往探望给予慰问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你好,港澳台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取的年底分红,需要缴纳个税吗? 4. 我单位为承德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 5. 我单位为郑州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 6. 我单位为唐山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 7. 我单位为长沙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 8. 我单位为秦皇岛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 9. 我单位为合肥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 10. 本人已离职,现在取得公司支付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请帮我解答下 11. 1、我司有两位员工,2019年7月份入职,12月份离职;2、员工在我司期间,我司按员工的实际… 12. 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 13. 离休人员这种特殊人员的工资是分两部分发放的,一部分由社保发,一部人由原离休单位发放!原离休单… 14. 我有一套住房是通过赠与取得的,我现在想卖,个人所得税怎么个政策 15.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6. 福州出租车司机挂靠经营模式是按照个体工商户进行征管的吗?其增值税是核定还是查账还是核定征收?… 17. 公司欠员工工资,补发工资时应如何申报个税? 18. 彩印公司成立有十年了,一直没有环境保护税的税种认定,近期管理员通知说必需要补申报这个税种(但… 19. 全国90%的省份都能网上打印个人纳税记录,为何河北不能打印?什么时候能网上打印?必须得去税务… 20.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从我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
二、官方答复汇编
学校管理人员取得工资,又另有授课课时费收入,请问要如何计算个税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1】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您的问题表述不能判断是咨询个税代扣代缴还是汇算清缴的问题,无法作出明确的回答,请参阅文件,具体可以咨询学校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作出明确指引 。
您好,请问员工生病住院,企业前往探望给予慰问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单位从福利费中支付的员工慰问或补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外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工薪所得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 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你好,港澳台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取的年底分红,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若境内居民个人取得港澳台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六、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我单位为承德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规定: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我单位为郑州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规定,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按照职责分工,本栏目主要负责解答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的引导等问题,您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不在税收解答范围之内,建议您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我单位为唐山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我单位为长沙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企业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其他补贴、津贴的,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
我单位为秦皇岛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规定: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我单位为合肥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 您可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当地的征收标准。
本人已离职,现在取得公司支付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请帮我解答下?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的规定,自202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我司有两位员工,2019年7月份入职,12月份离职;2、员工在我司期间,我司按员工的实际工资及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情况进行个税代扣代缴申报;3、2020年3-6月份期间需进行年所得超过12万汇算申报;请问:1、年所得超12万汇算社保的义务人是我司还是员工本人;2、因员工已离职,我司已无法对员工进行约束,如员工未进行申报,税务的处罚对象是公司还是员工本人?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1.依据税法,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居民个人提供支付所得和已经扣缴的税款的信息。同时,协助居民个人确认收入性质、准备佐证材料,并为单位员工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辅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已超过1年。按国税函2001年84号第二条,此分红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否根据2015年101号规定,超过1年期持股免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离休人员这种特殊人员的工资是分两部分发放的,一部分由社保发,一部人由原离休单位发放!原离休单位发放的部分是按照国家政策(由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的的文件)具体规定的比例执行的,每月都应发放的,具体是由住房增量补贴和职务津贴组成的,请问这种离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谢谢!另附单位发的工资依据的相关文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有一套住房是通过赠与取得的,我现在想卖,个人所得税怎么个政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2】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规定,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第四条的规定, 关于核定征收问题,根据《通知》有关规定精神,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以及计算出的房屋原值明显偏高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5]74号政策,烈属个人是否能够参照此文件享受个人所得税额减征50%的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2】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另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四)《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
福州出租车司机挂靠经营模式是按照个体工商户进行征管的吗?其增值税是核定还是查账还是核定征收?核定的话有具体的核定标准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规定:“ 第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公司欠员工工资,补发工资时应如何申报个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因此,取得补发之前月份的工资应与本月工资合并计税,由扣缴义务人进行预扣预缴。
彩印公司成立有十年了,一直没有环境保护税的税种认定,近期管理员通知说必需要补申报这个税种(但又不能解析为什么需要报这个税种及如何申报的问题)。请问1、为什么没有税种认定需要报个税;2、要报保护法是不是要先在办税大厅内做污染内容的登记、3,补报这个税种需要从什么时候开始补报起、4、需要带什么材料去柜台去办理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8】1、纳税人按期进行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与税收管理员是否对纳税人进行税种认定无关。税种认定是税务机关内部为方便管理的一种认定行为,不影响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即《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采用主表加附表的结构,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主表用于纳税人对按月计算的明细数据进行季度汇总申报;附表用于纳税人分类按月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需填报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B类申报表,即《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和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除按次申报外,纳税人应按月填写B类表,按季申报。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应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始补缴。 4、答复内容同第2问。
全国90%的省份都能网上打印个人纳税记录,为何河北不能打印?什么时候能网上打印?必须得去税务局打印么?跑了3趟了都没纳税显示,个人税务APP已经显示了,希望政府用心建设网站,便利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文书式)调整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从我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中获得分红(非保本非贷款利息性质)及赎回时有收益,那么投资者获得的分红及收益是否需要交纳个税?是否由我司代扣代缴其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3点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16 至 2020-07-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16 至 2020-07-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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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16 至 2020-07-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