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5-28 至 2021-07-01,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非股东员工借款年末未归还是否需要征收个税?依据为什么? 2.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 3. 1、员工因公出差,在报销差旅费时企业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如题,个人独资企业受其他企业委托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收取的加工费,是否免所得税? 5. 您好!支付境外非居民企业佣金费用USD2000,境外非居民企业不承担税费,实际收USD200… 6. 河南省信广达人力于2021年2月份发放富士康返费11000元(代扣税1百多)实发10800.… 7.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怎么理解?有没有解释,怎么计算? 8. 郑州第柒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盗用个人信息至今,一直冒用我信息发放虚假薪资,故申… 9. 6月初开始执行10税合一,感觉初衷是好的,如有多个税种可以一次性申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 10. 设: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福州,在漳州设立一个分所。1、漳州分所收入是否并入福州总所,由总所一并申… 11. 个人股权转让,受让人以为目标公司提供服务为对价(平价),是否可行,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12. 公司发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约定一年后满足条件可以解禁。请问在解禁之前的股息红利,个人如何… 13. 一百多号员工每个工资都超五千过万不缴纳五险一金每个月工资分几次用低于五千从不同渠道发放算不算… 14. 我公司是加入抖音公会,主播在抖音平台所提现的金额,是否已经在抖音平台代扣代缴过个税,公司要不… 15. 买房老客户抽奖送奔驰1年奔驰使用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此业务还涉及其它哪些税费? 16. 你好,请问一下,我们公司要支付一笔租金给个人,对方是居住在上海有港澳通行证,月租金44660… 17. 您好!求相关2007-2010年海南省相关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档案管理的文件,规定 18. 两个家庭置换等值住宅,在个税怎么处理,有特殊政策吗 19. 父母与子女直接置换住房,个税上怎么处理,有特殊政策么? 20. 国税发2005年120号与财税2003年158号有什么区别
二、官方答复汇编
非股东员工借款年末未归还是否需要征收个税?依据为什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1】如您所述情形,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一、……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非贸易项下劳务或服务代境外单位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了附加税。请问是否不再需要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字第12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员工因公出差,在报销差旅费时企业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2、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标准领取的公务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如题,个人独资企业受其他企业委托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收取的加工费,是否免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支付境外非居民企业佣金费用USD2000,境外非居民企业不承担税费,实际收USD2000。这种情形下,我司如何计算代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业务选择增值税适用税率,按照人民币折合率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规定,相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为境外企业,若合同约定税款由境内企业承担,请自行换算。
河南省信广达人力于2021年2月份发放富士康返费11000元(代扣税1百多)实发10800.然而在个税app上却查不到申报扣税信息?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查询渠道有: 1.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或 服务-申报信息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WEB端):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 3. 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首页-代扣代缴-查询统计-个人扣缴明细查询 如果查询不到,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核实,如果确实存在未依法申报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情况,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怎么理解?有没有解释,怎么计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第一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第二条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 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第一条规定:“来源于海南的所得,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缴纳。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从事劳务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 和第二条规定:“减免税额计算 高端紧缺人才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海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税额:(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公式一)(二)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二)(三)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公式三)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海南应纳税额-海南应纳税所得额×15%(公式四) 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五) ” 高端紧缺人才名单(2020年)查询路径如下:一、线上查询 申请人通过访问海南政务服务网(wssp.hainan.gov.cn),登录或注册个人账号,进入个人中心,在页面右下角“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名单(2020年)”处点击查询。二、线下查询 申请人通过致电省人才服务中心,提供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请工作人员协助查询。查询电话:65379104、65358704、66752521、66501217。 如您在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名单范围内且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可按上述公式计算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减免税额。
郑州第柒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盗用个人信息至今,一直冒用我信息发放虚假薪资,故申请帮助,并要求停止盗用我个人信息,对企业偷漏税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1.如该公司涉嫌前述偷税行为,建议您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稽查局进行反映,举报电话:0371-68655313。2. 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申诉提交后,“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消息提醒反馈,也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异议处理查询”进行查看,敬请留意。另外,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如果您确定本人从未取得过记录中的某一项,您可直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就该笔记录发起申诉并进行承诺;申诉后该笔收入将不纳入您年度汇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您取得了该笔收入,仅是对相关金额有异议,可先联系支付单位请其更正,单位拒不更正或无法联系到单位的,再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申诉。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6月初开始执行10税合一,感觉初衷是好的,如有多个税种可以一次性申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在太麻烦,有以下几点:1、不知道要应该报哪几个税种,只是将10个税种全部显示出来,由纳税人自己判断,反而对纳税人造成困扰;2、实际操作中步骤复杂,刚接触新版,从哪里开始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完全懵掉。以印花税为例,需要很多的步骤:第一步:在综合申报找到印花税,做采集,完成需要好几步,属期也要选;第二步: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找到申报列表,点提交;第三步:刷新纳税申报表,等到印花税显示出来,确认申报;第四步:选择纳税申报表,等到有印花税后,点提交;第5步:最好完成全申报其实,在改版前,只要在一个界面中,一次就可以完成,最多是两步,现在改成了多个操作界面,而且需要来回多个步骤请问下,这个改版,真得达到减便操作的效果了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6-13】根据税务总局简并税费申报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等一个或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目前需先分税种分别采集税源信息,再进行纳税申报。印花税在内的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流程后续我局将进一步优化完善,提升办税体验。
设: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福州,在漳州设立一个分所。1、漳州分所收入是否并入福州总所,由总所一并申报纳税?还是各自在当地就自己收入申报纳税?2、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投资,福州总所从漳州分所取得所得,是否不并入福州总所收入申报纳税,而按取得利息、分红按20%缴交个人所得税?3、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派出两个合伙律师设立,漳州分所两个律师同时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两个合伙人如何纳税?4、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和漳州本地律师合伙共同设立,福州分所和漳州本地合伙人律师(不是福州总所合伙人),就漳州分所收入,各自如何申报纳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您所述问题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建议提供详细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个人股权转让,受让人以为目标公司提供服务为对价(平价),是否可行,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公司发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约定一年后满足条件可以解禁。请问在解禁之前的股息红利,个人如何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若您公司属于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您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一百多号员工每个工资都超五千过万不缴纳五险一金每个月工资分几次用低于五千从不同渠道发放算不算偷逃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9】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公司是加入抖音公会,主播在抖音平台所提现的金额,是否已经在抖音平台代扣代缴过个税,公司要不要给主播再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6-0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买房老客户抽奖送奔驰1年奔驰使用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此业务还涉及其它哪些税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顾客因消费抽奖而取得车辆使用权,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该项业务及您的描述来看,作为中奖客户个人,除个人所得税外暂不涉及其他税种。
你好,请问一下,我们公司要支付一笔租金给个人,对方是居住在上海有港澳通行证,月租金44660元,我代扣代缴2020年度租金的时候需要缴纳增值税嘛?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境外个人出租境内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如该境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根据您所述情形,如您企业承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则应为出租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求相关2007-2010年海南省相关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档案管理的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家庭置换等值住宅,在个税怎么处理,有特殊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第二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父母与子女直接置换住房,个税上怎么处理,有特殊政策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第二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国税发2005年120号与财税2003年158号有什么区别?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五)要严格对个人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财产性支出,严格按照规定征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5-28 至 2021-07-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5-28 至 2021-07-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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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5-28 至 2021-07-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