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22 至 2021-01-14,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我不懂税,查资料看得我云里雾里,实在看不懂。我在网络外包平台工作,收到报酬9千元,平台… 2. 请问退役军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否享受琼财税〔2019〕244号《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具体是指哪些?县里发放的高… 4. 注册在廊坊开发区的企业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通个所税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前期咨询开发区税… 5. 老师,您好!跟您咨询一下:我们拟给员工发自己非上市母公司的期权,按照一般处理方式是否需要前往… 6. 个体户经营所得按照政策享受缓缴,7-9月申报产生了税款,截止12月为亏损状态,请问7-9的个… 7. 个税手续费返还在小企业会计准备下入什么会计科目 8. 老师您好,针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及【35号文的解答】文件的内容有些疑…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 10. 我公司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公司持有合伙企业B(不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企业… 11. 你好!一直有个疑问:个人发生股权转让,是哪一方去代扣代缴个税?文件依据是什么?谢谢答复! 12. 我公司是否可以受托代其他公司发放股东分红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13. 你好,我在14-15年在安徽工作过,请问如何在线查询开具个人个税申报记录 14. 在智能咨询中,我咨询的个人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题目是个人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的计算,但内容… 15. 我司员工于2019年12月份退休,2020年3月份和6月份分别补发了以前工工资并在发放当月申… 16. 请问公务员工资构成中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的乡镇工作补贴及公务员考核优… 17. 已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是财务负责人个税APP上企业办税权限还是没有新设企业的信息… 18. 取得一笔20万的劳务报酬,已缴纳增值税1980.2,城市维护建设税49.51教附29.70地… 19. 你好,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个人A某,单位给合伙人A某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税,但是A某还在别的公司C公… 20. 我司外贸出口企业,国外个人A在国外为我司介绍业务(邮件往来),付佣金单笔不超过5万1、是否要…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我不懂税,查资料看得我云里雾里,实在看不懂。我在网络外包平台工作,收到报酬9千元,平台没有替我扣缴税,我自己应该怎么申报纳税?能否在网络上办理(我们是石家庄因疫情已经封小区)?十分感谢您的回答?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请问退役军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否享受琼财税〔2019〕244号《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的优惠呢?文件提到”一、对自主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体工商户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44号)第一条规定:“对自主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条款适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具体是指哪些?县里发放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是否符合要求?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

注册在廊坊开发区的企业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通个所税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前期咨询开发区税务局不予办理,想知道具体政策是什么?如果企业有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需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由于零散发生且难以取得对方身份信息,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由于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开通此功能导致该个税无法操作申报,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八)偶然所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老师,您好!跟您咨询一下:我们拟给员工发自己非上市母公司的期权,按照一般处理方式是否需要前往主管税局做授予期备案?个人所得税是在授予期缴纳还是在行权期缴纳?具体需要在税局履行什么手续、提交哪些材料?以上问题还望老师能够给与详细指导,并帮忙列出所依据的政策文件。非常?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四、相关政策 (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等文件规定。 2.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办理材料:《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份、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1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1份、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1份、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1份。 具体可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个体户经营所得按照政策享受缓缴,7-9月申报产生了税款,截止12月为亏损状态,请问7-9的个税经营所得还需要缴纳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个税手续费返还在小企业会计准备下入什么会计科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老师您好,针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及【35号文的解答】文件的内容有些疑问,还望进一步解答:我司有名外籍员工不满足183天条件,要按非居民纳税,由于他是境内境外两地办公,所以可能会出现同一个月在境内和境外均有工作天数,我司为他的境内雇佣单位,他在境外无雇佣单位,还想问下他当月收入是否可以按照境内工作天数/日历总天数折算后*收入纳税,如果按35号文理解,我这边理解他应该是可以适用折算条件的;但根据解答文件中【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第一个问题的答复,【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的理解,感觉如果境外没有受雇单位,是不适用于折算的。所以觉得35号文和解答有此疑问的地方,还望老师进一步解答?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 (一)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本公告所称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本公告所称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的公历天数,是指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按公历计算的天数。 本公告所列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工资薪金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交个税?有文件支持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4】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如有疑问

我公司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公司持有合伙企业B(不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企业)50%的份额,合伙企业B投资于公司C,2020年合伙企业B转让了公司C的全部股权取得的所得,按50%比例分给A,请问A取得该项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20%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经营所得5%-35%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04】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文件适用于直接于投资创投企业,如不符合此文件规定的,则无法适用文件。 2.对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规定的,则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如不符合的,则按经营所得有关规定计税。

你好!一直有个疑问:个人发生股权转让,是哪一方去代扣代缴个税?文件依据是什么?谢谢答复!?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我公司是否可以受托代其他公司发放股东分红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议明确具体问题。

你好,我在14-15年在安徽工作过,请问如何在线查询开具个人个税申报记录?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您可携带身份证件在安徽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在智能咨询中,我咨询的个人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题目是个人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的计算,但内容是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请改正?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6】您反映的问题会及时反映到相关部门,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我司员工于2019年12月份退休,2020年3月份和6月份分别补发了以前工工资并在发放当月申报个税;请问个税计算时扣减费用是仅按当月5000元扣除,还是按照全年累计费用扣除?比如在3月份补发是扣5000元还是扣15000元?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公务员工资构成中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的乡镇工作补贴及公务员考核优秀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四、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是财务负责人个税APP上企业办税权限还是没有新设企业的信息,这是什么情况?如果没有新设企业信息是否就没有办法重置申报密码?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个税APP上企业办税权限还是没有新设企业的信息”需要向您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重置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取得一笔20万的劳务报酬,已缴纳增值税1980.2,城市维护建设税49.51教附29.70地教19.80,印花30,请问我在代扣代缴环节,应该缴纳多少个税。我计算个税是否是不含税金额,是先扣除费用20%再减除税金,还是先扣税金在在扣除20%?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你好,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个人A某,单位给合伙人A某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税,但是A某还在别的公司C公司任职,由C公司给他申报工资薪金,减除费用6万已经在申报工资薪金是扣除,我公司给A某申报经营所得税是还可以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我司外贸出口企业,国外个人A在国外为我司介绍业务(邮件往来),付佣金单笔不超过5万1、是否要做“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2、扣缴义务人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需要A的护照信息吗3、代扣代缴增值税只要提交“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是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2】1、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问题所述情况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办理材料: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扣代缴增值税填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2份。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22 至 2021-01-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22 至 2021-01-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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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22 至 2021-01-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