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8-27 至 2021-09-10,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单位和个人一年交一次的大病保险,单位部分168.23,个人部分112.15元,和医疗保险一块… 2. 你好,我公司已经在工商变更了名字了,营业执照和公章都是新的。但是在税务上没有变更,那我变更名… 3. 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4. 我公司2015年3月开始停产,每月按时申报交纳房产税及士地使用税,到今年上半年,因存款利息交… 5. 股份制银行的贷款损失,会计处理在2017年,当时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没有税前扣除。在202… 6.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买卖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问题1:买… 7. 公司从保安公司聘请一名保安,劳动合同在保安公司,但保安的工资由我公司付给保安公司,这名保安有… 8. 您好,咨询“废活性炭处置利用项目”是否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公司已取得市环境保… 9. 我司持有并已出租的自有房屋,会计账面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入账。该投资性房地产选择以公允价值… 10. 我公司从事业单位租赁国有房产,请问应取得何种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 我们这近期买了一块地,营业执照是30年,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年限是5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2. 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13. 我司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股息红利后再按比例分给我司,… 14.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 15.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公司再给我个税申报的时候,全部采用的是正常工资,但实际有一笔属于一次… 16. 1、资产划拨是否属于企业重组?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7.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 18. 我们是一家从事保险的企业,今年发生的手续费很高,如果今年扣不完,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再扣吗? 19.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时间如何确认? 20. 您好,请问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费或工程造价审计费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并…
二、官方答复汇编
单位和个人一年交一次的大病保险,单位部分168.23,个人部分112.15元,和医疗保险一块上交税务局的,在申报个税的时候,大病保险个人交的金额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免税保险金之外的保险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好,我公司已经在工商变更了名字了,营业执照和公章都是新的。但是在税务上没有变更,那我变更名字要带上旧公章吗?。因为2020年逾期申报企业所得税了。要去税务局弄。不可以在网上申请变更名字?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请携带以下资料: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变更税务登记表》、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新公章,预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我公司2015年3月开始停产,每月按时申报交纳房产税及士地使用税,到今年上半年,因存款利息交所得税50多万。我想咨询:停产期间计提的土地摊销可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股份制银行的贷款损失,会计处理在2017年,当时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没有税前扣除。在2021年取得了法院的终裁判决书,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了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请问该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年度应该是2021年度吗?由于2021年汇缴该项贷款未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能否在专项申报后在2022年度汇缴中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买卖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问题1:买入股票时支付的手续费,是否包含在买入价内?问题2:卖出时支付的手续费及税费,是否算作卖出价的组成部分?即能否扣除卖出手续费和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卖出价?问题3:取得的现金股利,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问题4:取得的股票股利,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问题5: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有无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附件2……一、……(三)……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股权……)转让收入……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中的买入价及卖出价,政策中没有进一步解释。2.持有期间:增值税方面,纳税人购买金融商品(股票、基金等),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转让时:发生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股票转让收益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暂不清楚您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因篇幅有限,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享受相关优惠。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公司从保安公司聘请一名保安,劳动合同在保安公司,但保安的工资由我公司付给保安公司,这名保安有残疾证,在我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能否双倍扣除这名保安的工资费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的规定,“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本文已废止)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您好,咨询“废活性炭处置利用项目”是否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公司已取得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为:处置、利用废活性炭。该项目的环评批复所述工艺为:废活性炭通过筛分机筛选—双轴螺旋输送机破碎输送—干燥—活化炉—产品。该项目涉及到处置和利用两个环节,请问该项目的两个环节是否全部适用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序号2类别公共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项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附件的规定,享受优惠的危险废物处理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司持有并已出租的自有房屋,会计账面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入账。该投资性房地产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账面不计提折旧,仅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因税法不认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得税申报时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项目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十六条、五十九条规定,该房屋可认定为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并以直线法计提折旧。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将该资产直接填写于《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二行“房屋、建筑物”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项,就该资产本年度折旧额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7】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从事业单位租赁国有房产,请问应取得何种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6】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们这近期买了一块地,营业执照是30年,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年限是5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最低摊销年限是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我们的土地按最低10年摊销可行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我司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股息红利后再按比例分给我司,请问我司取得的该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合伙人是法人企业的,法人企业分得投资分红,因不属于直接投资收益,不构成免税收入,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请问这个专项报告有什么要求,是需要有符合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还是企业可以自己出具?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附件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不再留存。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公司再给我个税申报的时候,全部采用的是正常工资,但实际有一笔属于一次性奖励收入,在个人汇算清缴是可以个人进行修改吗?或者正常弄个自和一次性奖励收入错误的,汇算清缴时可以修改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1】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仅有一笔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该笔奖金可以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如您有多笔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度汇算最多只能选择其中一笔单独计税,其他需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在使用网络途径申报时,您可以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当您变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时,您的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会发生变化,请您留意。您可根据调整前后的变化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 如果工资薪金和一次性奖金收入申报有误的,建议先联系单位做更正申报。
1、资产划拨是否属于企业重组?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如果企业成立后没有发生业务,无与资产相关的债务和债权,也无与资产相关的劳动力,那么在重组过程中,全部或部分转让资产,是否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附件2:……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如您单位资产划拨不属于前述规定情形,则不属于企业重组。而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不征收增值税针对的是企业重组业务,如不符合该规定情形,也不可享受。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规定:“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定义没有文件明确规定,靠税务局判断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31】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建议您参照相关会计准则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如实归集,若您对具体判定标准存在困难,也可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我们是一家从事保险的企业,今年发生的手续费很高,如果今年扣不完,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再扣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时间如何确认?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您好,请问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费或工程造价审计费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并加计?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8-27 至 2021-09-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8-27 至 2021-09-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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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8-27 至 2021-09-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