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5-19 至 2021-06-01,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单笔白条在500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不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增。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2. 我企业持有一家新三板公司股票已满12个月,近期收到此新三板企业分红,请问这部分分红是否符合企… 3. 财税200929号文第一条第2款,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 4. 请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项优惠政策的条件,这两项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吗… 5. 我公司在2020年11月份新增豆粉生产线总计6064339.89元,但是2021年5月份也没… 6. 拆迁企业给付被拆迁人停业费、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如果不属于增值税征… 7. 影视公司为旗下签约的艺人做宣传推广(包括找水军保持热搜热度)发生的支出,计入了营业成本,其性… 8. 员工家属区和厂区之间距离较远,公司委托公交集团为员工提供班车服务。请问,公司支付公交集团的费… 9. 表中第10列填报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金额。如果第3、4列都是2亿,第8、9列都是6… 10. 1.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是企业计提的应发工资?还是实际发放的工资?2.如果基数是应发工资,企业… 11.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家庭财产险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3号中所述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 12. 请问,公司发放高温费标准超过人社局规定的标准,但是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未超过实… 13.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14.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120第10列逻辑错误 15. 房地产母公司取得土地,后成立100%控股子公司由子公司开发该项目,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土地划转,… 16. 请问,研发项目耗用的软件服务费(比如支付给外部单位的软件服务费),能否加计扣除?如果能够加计… 17. 垃圾发电厂对外销售的炉渣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18.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计税基数是否包含“由个人承担”的社保和个税?若不包含,理由是什么?【因国税… 19. 请问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期限为50年)能否按照无形资产10年的摊销期限进行摊销? 20. 老师好,请问企业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可以自己决定吗?还是必须按资产占比转出亏损额呢?《国家税务总…
二、官方答复汇编
单笔白条在500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不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增。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我企业持有一家新三板公司股票已满12个月,近期收到此新三板企业分红,请问这部分分红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界定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如符合规定条件,则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财税200929号文第一条第2款,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请问:1、本文件规定的佣金和手续费,是否仅指和收入有关的?2、支付的不属于和销售收入有关的佣金税前扣除是否按本文件规定?比如:按债券额一定比例支付的债券承销费?按招拍挂价格一定比例支付的居间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第一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第二条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条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第四条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第五条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第一条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第二条 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第三条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时应当注意的具体事项,建议您参考财税〔2009〕29号规定的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并结合您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项优惠政策的条件,这两项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我公司在2020年11月份新增豆粉生产线总计6064339.89元,但是2021年5月份也没有投入使用,请问单项固定资产不超过500万,可以一次性扣除的时间?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拆迁企业给付被拆迁人停业费、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如果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凭啥资料可以在汇算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奖励费……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奖励费、赔偿金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界定您单位拆迁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是否涉及不动产销售行为,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销售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由收款方按规定开具发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凭上述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扣除,否则,不予扣除。因篇幅有限,暂不清楚您具体的业务情况,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影视公司为旗下签约的艺人做宣传推广(包括找水军保持热搜热度)发生的支出,计入了营业成本,其性质是否也属于广宣费,按比例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业务事项的判断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员工家属区和厂区之间距离较远,公司委托公交集团为员工提供班车服务。请问,公司支付公交集团的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进行核算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租赁汽车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计入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扣除。
表中第10列填报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金额。如果第3、4列都是2亿,第8、9列都是6亿,本年调增4个亿。假设第二年及以后数据都保持不变,那么每年都要调增4个亿。个人感觉这个地方不合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即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填报说明,A105120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其中第10 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金额。 因此,如您企业属于需要填报A105120表的企业,表中第10列应填报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金额。如在填报过程中有其他疑问,建议携带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沟通。
1.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是企业计提的应发工资?还是实际发放的工资?2.如果基数是应发工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只能按照实发薪酬的2%进行所得税的扣除,应发大于实发对应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可以进行后期调整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4】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家庭财产险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3号中所述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4】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国税函〔2009〕3号】(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你司为员工购买的家庭财产险支出不符合上述条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请问,公司发放高温费标准超过人社局规定的标准,但是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未超过实发工资的14%,请问在职工福利未超标的情况下,高温费是否需要按照人社局规定的标准单独进行纳税调整?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4】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问题中的高温费是否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的定义,企业所得税上,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夏季发放的饮品和药品。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款中“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所称的金融企业?其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2】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120第10列逻辑错误?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即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填报说明,A105120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其中第10 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金额。 因此,如您企业属于需要填报A105120表的企业,则,表中第10列填报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金额。如您全部正确填写后申报出现问题,可检查是否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出现问题。
房地产母公司取得土地,后成立100%控股子公司由子公司开发该项目,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土地划转,划转依据财税[2011]109号和总局公告[2015]40号。请问,划转后子公司还能进行增值税差额计算扣除该土地成本吗?子公司土地增值税、所得税针对该划转行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您未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关于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时才需要缴纳,在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暂不清楚您双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具体业务处理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研发项目耗用的软件服务费(比如支付给外部单位的软件服务费),能否加计扣除?如果能够加计扣除,请问是属于直接投入下面的哪个子项目?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垃圾发电厂对外销售的炉渣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享受条件应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文件暂未明确所得范围是否包含其副产品及联产品。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如界定困难,具体办理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计税基数是否包含“由个人承担”的社保和个税?若不包含,理由是什么?【因国税政策中的“实发工资”与企业管理中的“实发工资”概念上略有差异】?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5-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问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期限为50年)能否按照无形资产10年的摊销期限进行摊销?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在使用受益年限内摊销,且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老师好,请问企业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可以自己决定吗?还是必须按资产占比转出亏损额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规定里面说可按资产占比分配,那是不是说也可不按照资产占比分配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3.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5-19 至 2021-06-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5-19 至 2021-06-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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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5-19 至 2021-06-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