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9-10 至 2021-09-2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自建房产免费提供给员工住宿(员工宿舍)是否免征房产税? 2.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免增值税前提是(医疗服务收入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 3. 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公司目前有承包运营中小学,高中食堂项目,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根据财税【… 4. 请问咱们河南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电子普票,每月多少额度是免税的?免税额度是按月计算还是按季计… 5. 我公司为一家专门给中小学学校提供餐饮配送和食堂管理服务的企业,是否符合增值税的免征范畴? 6. 杭州的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查账征收,月销售额小于15万,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一般纳税人现在业务比较少,销售额少,是否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8.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享受城建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9. 我单位是社会团体,收的会员费按照规定是免征增值税的,请问我会员的的征收品目是销售无形资产吗还… 10. 您好,去年的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等时间过了才知道可以转。不知道今年或者明年会不会再有一般… 11. 户口在一起,拆迁协议父母名字,买房是儿子名字能抵税吗? **12.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货物名称类似为“建筑服务*玻璃更换”,但是去税局代开的发票无… 13. 1.关于自然人的有形动产租赁,比如汽车租赁,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征15万或者季销售… 14. 本公司为设备制造行业,购买了工业园区土地共3万平方自建厂房,由于电力局建有高压电线占上方面积… 15.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什么时候能发布?第一批于2… 16. 请问一下,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时,预缴收入未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财税(201… 17. 小规模纳税人在航天信息科技公司购买的云财税软件260元,可否抵减增值税? 18.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 19. 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20.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收的,怎么计算销售额?是差额前的销售额计算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自建房产免费提供给员工住宿(员工宿舍)是否免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9-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免增值税前提是(医疗服务收入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才可以免增值税)那么,这个指导价格,是什么价格,在哪里可以找到,我们公司才可以对照,是否可以免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6】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公司目前有承包运营中小学,高中食堂项目,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中的规定,我公司取得的餐费是否适用免税的规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项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咱们河南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电子普票,每月多少额度是免税的?免税额度是按月计算还是按季计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具体涉税事宜,您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为一家专门给中小学学校提供餐饮配送和食堂管理服务的企业,是否符合增值税的免征范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9-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杭州的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查账征收,月销售额小于15万,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9-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现在业务比较少,销售额少,是否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享受城建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2】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符合此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即使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半政策。
我单位是社会团体,收的会员费按照规定是免征增值税的,请问我会员的的征收品目是销售无形资产吗还是其他现代服务?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8】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去年的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等时间过了才知道可以转。不知道今年或者明年会不会再有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7】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的政策已执行到期了,暂未有新文件出台,也建议您后续持续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及陕西省税务局官网。
户口在一起,拆迁协议父母名字,买房是儿子名字能抵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九十七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第三条规定,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2005〕903号)文件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房屋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货物名称类似为“建筑服务*玻璃更换”,但是去税局代开的发票无货物大类前缀,货物名称仅为“玻璃更换”。那么请问这样开具对方是否可以正常收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关于自然人的有形动产租赁,比如汽车租赁,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征15万或者季销售额免征45万元的免税政策?2.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额范围面全部免征,超过免征额月15万或者季度45万,是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还是就超过部分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4】一、不适用;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不符合上述政策则按全部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本公司为设备制造行业,购买了工业园区土地共3万平方自建厂房,由于电力局建有高压电线占上方面积约的3000平方,导致此在面积不能建永久性建筑物,帮手看看是否符合(19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件政策第三条”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免征城建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3】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因此,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仅适用于电力行业。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什么时候能发布?第一批于2021年3月31日发布,第二批于6月3日发布,想咨询第三批何时可以发布?以前在当地省国税局还可以咨询到发布时间,并有发布周期,现改革后,无处咨询,无发布周期,请考虑下企业负担?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3】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有关规定: 四、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八、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变化,适时调整《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 您可动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税收政策”板块,以便获取最新政策信息。
请问一下,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时,预缴收入未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财税(2016)年第12号免征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无法判断您遇到的问题,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在航天信息科技公司购买的云财税软件260元,可否抵减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除,除上述两项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不能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2020年12月31日之后,体检费是否免税?取得免税的体检费发票能否计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0】第一,关于“体检费是否免税?”的问题,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您具体是咨询什么税种?请您完整地表述清楚后我们会尽快回复您。 第二,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的规定。我的问题是:这里第3项分立企业“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原股东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期盼总局领导给予明确回复?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项第3款的规定:“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因此,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的对价,请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如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收的,怎么计算销售额?是差额前的销售额计算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9-10 至 2021-09-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9-10 至 2021-09-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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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9-10 至 2021-09-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