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17 至 2020-09-08,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如将自己养殖的家禽屠宰处理后)再销售是否征收个人所得… 2. 个体户定期定额户,经营猪肉零售,请问个税经营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减免? 3. 咨询一下,在社交APP上,男用户付费给APP才可向女用户发送消息聊天,APP分成给女用户,女… 4. 根据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 5. 公司发生的福利性质的全体员工旅游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非奖励性质) 6. 我公司有一些日本常年派驻到中国的员工,以前年度以居民纳税人身份申报个人所得税。2020年春节… 7. 尚佰木业有限公司法人马恩兵偷税漏税,主管工资都达到一万左右的工资,员工计件都达到一万左右的工… 8. 一个新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法人合伙人。企业的税费种认定显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要按季… 9. 您好:我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中秋节将近,我司打算购买超市的购物卡(每张面额800元)作为… 10. 我公司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三个合伙人,投资了一家居民企业,取得了居民企业发放的分红。但未分… 11. 征管法第35条规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请问,纳税人主张,其将10… 12. 您好!2010年有5个人共同买了一处商场,各占股20%,现在其中有一位的20%股份要转让给另… 13. 您好,请问:因为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每个月获得补偿,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呢? 14. 您好:请问一下税务局在征收我的原始股票减持个人所得税时,计算依据错误,导致多收了很多,请问如… 15. 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6月30号后还能退税吗,因疫情复工没来得及第一时间退税,请问一下… 16. 根据工会的规定,从工会经费中在国家指定节假日向员工发放少量慰问品,全年不超过2000元。是否… 17. 疫情期间,企业半年没有收入,职工每月只开1200元生活费,现在效益好些了,想给优秀职工补上欠… 18. 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物业补贴交个税吗? 19. 法院判决给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是应该在判决后立即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在执行完毕后… 20. 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实行核定征…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如将自己养殖的家禽屠宰处理后)再销售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定期定额户,经营猪肉零售,请问个税经营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减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十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 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您的描述,您从事是猪肉零售而非饲养业、养殖等,应按规定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您应当以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咨询一下,在社交APP上,男用户付费给APP才可向女用户发送消息聊天,APP分成给女用户,女用户这块收入在个税上该如何定性,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4】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如您所述,若“女用户”与“社交APP平台”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则“女用户”取得“社交APP平台”支付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如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仅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取得所得应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请问创投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取得的收入,个人合伙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公司发生的福利性质的全体员工旅游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非奖励性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有一些日本常年派驻到中国的员工,以前年度以居民纳税人身份申报个人所得税。2020年春节前返回日本,春节后因疫情原因一直停留日本,至今(截止2020年9月2日)未返回中国。这些日本员工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工资分别由其中国雇主和日本雇主支付,且在2020年各月均正常支付。在年初时以居民纳税人身份计算缴纳个税。请问:1.这些外籍员工的纳税身份如何进行判定?是否应当以2020年实际在华天数进行判定,因不满183天而被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2.如果被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且预计2020年在华居住天数可能会少于90天,是否可以在当下时点(2020年9月后),基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将这些员工的个税计算公式由公式三调整为公式一?还是只能在其真正不能满足90天的条件时进行调整?3.对于这些日本员工,如何判断其境内工作天数?疫情期间停留在日本的天数是否应计入其境内工作天数?在计算税款时,对于其实际未在中国居住但取得中国雇主和日本雇主支付的工资的月份,是否也应当计算个税,并且是否可以扣除5000元?4.如果这些日本员工的个税计算进行调整后,如何退还之前月份多缴纳的税款?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2】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交的问题,请参考如下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一、(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5.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如因填报有误更正申报后造成多缴税款情形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退(抵)税申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以及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尚佰木业有限公司法人马恩兵偷税漏税,主管工资都达到一万左右的工资,员工计件都达到一万左右的工资,员工工资发放是公司会记主管肖志庆发一部分,一部分公司发放,有时候还发一部分现金工资,以上说的都是事实,请税务局领导重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有未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可进行涉税举报。
一个新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法人合伙人。企业的税费种认定显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要按季度进行申报。请问合伙企业没有个人合伙人的情况下,还要进行经营所得的申报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3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我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中秋节将近,我司打算购买超市的购物卡(每张面额800元)作为公司的福利,均发给企业的每个员工作为节日的礼品,请问下,员工取得这张800元的购物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取得购物卡也应并入工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三个合伙人,投资了一家居民企业,取得了居民企业发放的分红。但未分配给三个合伙人,一直存放在合伙企业的银行账上。请问:基于这个分红,这三个合伙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8】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
征管法第35条规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请问,纳税人主张,其将100万元房产以10万元转让给其父亲,价格虽低,但属于正当理由,且总局文件规定,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的父子之间股权转让,应予尊重,不需核定,同理,10万元房产转让,因发生在父子之间,故属合理,税务机关不能核定,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将股权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父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视为有正当理由。但对不动产转让情形,未有具体文件规定,是否视为有正当理由,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做出的处理意见为准!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您好!2010年有5个人共同买了一处商场,各占股20%,现在其中有一位的20%股份要转让给另一位股东,而且交易的价格(含评估价)比之前买时的价格还要低,像这种情况,需要交纳哪些税金呢?等于增值是负数,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6】个人转让商业用房涉及如下税收: 增值税:个人出售其购买的除住房以外的房屋,按照其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房屋购置原价后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印花税:个人买卖非住房的(如车位、店面、写字楼等),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或评估计税价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房产(房产来源包括购入和受赠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征收: (一)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房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注:采用据实征收计算方法下,涉及到其他允许扣除的费用的,也需要相关费用满足真实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条件方能采用此计算方法); (二)不能核实原值的,按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1.5%计征; 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工业厂房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受让方涉及:印花税和契税。个人买卖非住房的(如车位、店面、写字楼等),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或评估计税价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个人购买商业用房,应按3%征收契税。
您好,请问:因为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每个月获得补偿,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具体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再次确认。
您好:请问一下税务局在征收我的原始股票减持个人所得税时,计算依据错误,导致多收了很多,请问如何申请退款?以及若能退款可否申请利息?利息计算利率依据和计息时间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1.《退(抵)税申请表》 4份 2.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6月30号后还能退税吗,因疫情复工没来得及第一时间退税,请问一下现在还能退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办理时间。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工会的规定,从工会经费中在国家指定节假日向员工发放少量慰问品,全年不超过2000元。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但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人人有份的;(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疫情期间,企业半年没有收入,职工每月只开1200元生活费,现在效益好些了,想给优秀职工补上欠薪,企业用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物业补贴交个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法院判决给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是应该在判决后立即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在执行完毕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实行核定征收?一、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房产转让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计征个人所得税能实行核定征收的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点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二、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房产转让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情况,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二)中的: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如果没原值,此时原值是不是只能找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房屋原值?从而按个人所得税=(房产收入额-评估的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来计算缴纳呢?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情况,究竟能不能实行核定征收???依据是什么?以那个为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7】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房产转让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 您所述的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规定是针对个人受赠环节而不是受赠后再转让环节。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17 至 2020-09-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17 至 2020-09-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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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17 至 2020-09-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