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17 至 2020-07-02,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法人自有房屋,免费提供给公司使用,法人需要缴纳房产租赁所得的个税吗?如果需要,计税依据是什么… 2.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什么时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A公司为张三每月缴纳年金4500元,… 3. 个人所得税退税宣传不力。虽然为期4个月,却没有做到深入人心,有的人用不来智能手机,APP从头… 4. 您好,劳务报酬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误申报称工资薪金个税,这种情况申请更改,由公司申报人… 5.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以从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吗?个人登录之后仅可查询到车购税完税证明,查… 6. 我公司为建筑企业。营业执照范围有劳务,我公司每年有工程时请临时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交社保。… 7. 您好,咨询两个问题:1、我父亲名下有一商品房(已满5年),想转给我,以哪种方式转给我(继承、… 8. 农民工两三个月工资一起发达到扣税标准,这样合法吗? 9. 我方根据法院裁定执行郑州市上街区一处房产过户,该房屋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 11. 在个人所得税上面发现自己每个月都有一笔工资5000一年多都是如此,但我从未在这个公司上过班也… 12. 个人所得税多少起征,具体情况是怎样,可以在网上办理吗 13. 个税退税,我爱人申报了儿童教育的且比例是100%,我这边也申报了儿童教育也是100%,我这边… 14. 在部队受伤评残,转业到地方,听说有政策可以免个人所得税,咨询具体政策和怎样申请? 15. 美团不为骑手缴纳社保,而且每个月有的骑手发工资70008000的也没有见扣个人所得税是否合法… 16. 我的个人所得税因操作不当申报五次都失败,最后显示补交税款140.69,但我们公司同事都无补交… 17. 王军局长和各位领导好!我是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上坪村十组杨昌华家,2016年国家在我们这… 18. 我19年6月份左右,住房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了,在个税APP填写专项扣除的时候,是填写的… 19.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 20. 2020年6月通过拍卖将2006年购买的门市通过拍卖行将其变卖。房屋是90年代末建设,购买时…

二、官方答复汇编

法人自有房屋,免费提供给公司使用,法人需要缴纳房产租赁所得的个税吗?如果需要,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正常情况下,个人出租不动产,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正常情况下,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以下的税费: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以上为正常情况下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式,具体如何调整,建议咨询税务机关。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什么时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A公司为张三每月缴纳年金4500元,其中3000元为单位缴费部分(缴费比例为8%),1500元为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比例为4%),那么,单位缴费部分的3000元,在什么时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二、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退税宣传不力。虽然为期4个月,却没有做到深入人心,有的人用不来智能手机,APP从头到尾没有标注截止时间,影响符合条件的人,正常退回个人所得税。因为是第一年实施此项利民政策,用的又是新型电子媒介,强烈要求重新开放端口,加大宣传力度,让符合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正常退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1】感谢您的建议,个人所得税申报不仅限于APP。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您好,劳务报酬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误申报称工资薪金个税,这种情况申请更改,由公司申报人员更正申报表,更正后涉及到薪资个税退税和劳务税补缴两部分,请问退税和补缴涉及到公司的退税和补缴吗?还是仅涉及到我个人的退税和补缴,我在个人的个税系统进行退税和补缴就可以了吗?因为我不同的电话进行咨询时得到了不同的回答,烦请您为我解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确属申报有误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扣缴义务人办理更正申报,按更正申报的数据缴纳税款,前期申报有误缴纳的税款,可在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的,正常退至原缴纳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 名称的资料。 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并缴纳税款后,与纳税人个人办理应退、补税款事项。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以从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吗?个人登录之后仅可查询到车购税完税证明,查询不到税收完税证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目前,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请开具个人纳税记录。

我公司为建筑企业。营业执照范围有劳务,我公司每年有工程时请临时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交社保。其临时工是要进个人所得税系统职工申报还是要进劳务进行申报。职工薪酬申报是不超过每月5000元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您好,咨询两个问题:1、我父亲名下有一商品房(已满5年),想转给我,以哪种方式转给我(继承、买卖、赠予),所产生的税费会少,并将来我再次出售税费也会少。2、假如以买卖转给我,我们属于直系亲属,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优惠吗?如有,能优惠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2366纳税服务中心不能为您提供税收筹划,个人销售及直系亲属赠与住房,涉及以下税费: 一、个人销售住房: 1.销售方:增值税、三项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2.购买方:契税。 二、直系亲属赠与住房: 1.赠与人:印花税。 2.受赠人:契税、印花税。 三、个人销售住房契税、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1.(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三套及以上住房,没有优惠政策,按照3%征收。 2.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农民工两三个月工资一起发达到扣税标准,这样合法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以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应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方根据法院裁定执行郑州市上街区一处房产过户,该房屋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可免交个人所得税。但上街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非要被执行人当面书面承诺该房屋为唯一住房。第一,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第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当面承诺;第三,若当事人承诺也可能是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综上所述,我方在交税环节存在障碍,请问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2.1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二、业务概述…… 3.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四、附报资料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2自然人身份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五、办理规范受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业务要求: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征收税款。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发放:纳税服务部门,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并将相应联次发放给纳税人,同时在其报送的申报单上注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加盖印章。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原房主如果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文件提供相应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发票及相关业务。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为房屋原值凭证?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国税发〔2007〕38号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在个人所得税上面发现自己每个月都有一笔工资5000一年多都是如此,但我从未在这个公司上过班也不知道哪里来的资料,公司不予沟通且威胁我们撤销申诉,我想请问下我应该怎么维权,而这个公司该受到什么责任处罚?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6】《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不实怎么办?快进行异议申诉操作!》(发布时间:2020年04月30日 18:16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zcwj/rdwd/191305.htm 根据《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8日 09:26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文件附件规定,个税专厅(专区)咨询电话一览表 网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187517.htm 关于偷税漏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13.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一般,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较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严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偷税相关证据、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个人所得税多少起征,具体情况是怎样,可以在网上办理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个税退税,我爱人申报了儿童教育的且比例是100%,我这边也申报了儿童教育也是100%,我这边申请退税还有未完成部分,我现在要如何操作取消我这边儿童教育的专项的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若已由母亲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则父亲不可再对同一子女进行扣除。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点“我要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对应年份,点击子女教育信息,点页面下方的“作废”,此时系统提示“作废后,该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可继续享受扣除,是否确认作废”,如需作废,请点“作废”即可。 若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有误,请依次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详情-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已完成-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更正”此前的申报记录,并重新提交。

在部队受伤评残,转业到地方,听说有政策可以免个人所得税,咨询具体政策和怎样申请?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6】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美团不为骑手缴纳社保,而且每个月有的骑手发工资70008000的也没有见扣个人所得税是否合法?之前还发现金,是否涉嫌偷税漏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所代扣的您的税款,依据税法规定,应当在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并解缴代扣的税款。您可在每次领取收入时向支付单位了解扣缴税款情况,也可在年度终了后请扣缴单位提供支付所得和扣缴税款等信息。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了解相关单位扣缴申报您收入及税款等相关信息。社保费的参保登记您可咨询人社部门。

我的个人所得税因操作不当申报五次都失败,最后显示补交税款140.69,但我们公司同事都无补交情况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咨询人工服务一直无法接通,也不知道安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端午节是否正常工作,急需处理,待回?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应当在6月30日前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汇算申报,通过网上银行或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补税。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新闻动态”-“最新发布”中查看《个税年度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引之标准申报篇》等公告。如果在申报过程中遇到异常问题无法自行解决时,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联系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处理。6月25日-27日为节假日,28日起正常办公,安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电话0372-2561910。

王军局长和各位领导好!我是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上坪村十组杨昌华家,2016年国家在我们这里修了一个茅坡水库,我们的房屋和土地都被征收了,可至今三四年了拆迁款才打了一半,听其他村民说像我们这种移民的,买房屋和商铺可以减免契税。其他的村民都减免了。我家去没减,我到当地办不动产登记的地方去问,工作人员告诉我,说我不符合政策,要同一个人才可以减免,我说我老人家快八十多岁了,行动不便,处事能力也不方便,在加上今后还要产生不必要过户费,和子女纠纷。在说了当初量房屋的工作人员以没有告知我们。工作人员不听我解释。要我去找当地市税务局,我又到了当地的市税务局,是副科长鲁在军见的我,说我多次拨打12366浪费公共资源,也在公安机关备案,我不晓得他作为一个市税务局的领导和公职人员,一个共产党员说这话是什么意思,我可以认为这是在威胁我吗?请问我该向谁反映,我是时事求实的反映问题,和咨询问题。不知道犯了那条法。光说我不符合政策,又拿不出国家的红头文件出来,不知道是在什么书上找到一条不能减免契税解释,和在网上找了一条2005年出的天津减免契税的解释。我也在官网上查到了一些关于减免契税的解读,其中有一条,被拆迁人可以减免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必顺要满足两个条件,一被拆迁人是在册户口上,二是房屋的建造者和出资者。还有一条是在国家法院网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六十二条就明确了这个说法,农村的房屋是属于在册口上的一群人,而不是户主一个人,可你们的工作人员不听我的,说是百度上的东西是假的,叫我走法律程序,起诉你们。跟贵州省的12366讲他们也不听,也叫我走法律程序,我跟他们说你们在法院网上搜一下就出来了,可他们说搜不到,态度也不是很好,我话都没说完就挂掉了,望领导能重视此事,衷心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5】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答复: 粟洪波96次投诉拆迁购房未能享受免征契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遵义市税务局、新蒲新区税务局成立专项调查组调查核实,粟洪波本人购房要求凭岳父的拆迁补偿款享受抵免契税不符合政策规定,投诉情况均不属实。我局省、市、县三级多次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向投诉人解释了政策,向投诉人说明理由,税款征收单位新蒲新区税务局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向咨询人进行了回复。 粟洪波为了达到解决税收减免的目的,捏造税务机关不受理、不处理、不沟通等事实,反复恶意投诉。经税务局联系村委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和税务局公职律师找到他本人沟通后,他现在承认税务机关进行了受理、处理、沟通答复,服务过程中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效认可,但是认为税收政策不合理,若不给予其享受优惠政策,就要一直拨打12366热线,直到总局解决。 对粟洪波反复恶意拨打贵州税务12366热线的行为,我局将采取告知其不是契税优惠政策享受人,其投诉已办结,根据《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规定,对相同投诉事项办结后再次投诉不予受理,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解决。若总局同意我局的处理方式,请总局接到粟洪波拨打北京中心12366热线时,转给我局一并办理。

我19年6月份左右,住房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了,在个税APP填写专项扣除的时候,是填写的新的公积金代码,导致专项扣除的金额只计算了7个月,少计算了5个月,也就是5000,我改怎么修改贷款信息啊?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0】纳税人自行在远程端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自行更新,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采集的,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更新填报信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省级地税、实际发放调查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定标准内可扣除,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我省并未出台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0年6月通过拍卖将2006年购买的门市通过拍卖行将其变卖。房屋是90年代末建设,购买时为清水房,无水电气等设施,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才能使用,时间已近20年购房资料丢失,通过房管调阅档案,有房屋买卖合同和一张无具体姓名的契税票,无其他资料。咨询税务老师,告知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巴中市税务办税厅不同意按此文件执行。认为有购房合同就应该实行查账征收按20%征税。请问:纳税是否可以按3%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建议参考国税发〔2007〕38号 六、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17 至 2020-07-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17 至 2020-07-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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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17 至 2020-07-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