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2-04 至 2021-03-02,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2020年个人发生两笔捐赠支出:1.单位统一个人组织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捐赠用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 2. 我公司每个月根据实发工资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的40%上交税务局。因为我公司人员较少,公司… 3. 我公司为当月过生日的员工,每个月组织生日聚会,以及在节日(五一、国庆、春节等)组织聚餐,发生… 4.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20〕242号)…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明确销售精装修住宅,装修标准中带厨房电器和橱柜、玄关柜等,在电器… 6. 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该“年度”是指什么时候? 7. 请问:我公司通过股东个人做担保申请银行贷款,贷款放款到股东个人,被授权支付公司的货款,利息也… 8. 2019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 9. 光伏发电企业租用农村的集体土地建设发电站,出租方是村委会,支付的租金需要取得哪种形式的税前扣… 10. 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收入怎么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11. 项目编号编号规则是根据什么政策文件进行编号的?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 13. 您好,公司取得的政府补贴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4.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法定使用期限内均匀摊销,还是按照“不低于10年”的规… 15. 目前企业为员工缴纳了补充医疗保险和年金,但是因为存在部分短期工和内退人员放弃了该项福利,所以… 16. 请问职工通讯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17. 职工通讯费是否可以列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18. 我司为支持国防建设,将公司名下土地以相近面积等用途与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储备用地进行置换,… 19. 房地产企业转让永久性使用权车位,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租金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我公司为德阳市旌阳区一家国有企业,为壮大公司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原登记在区政府下属…

二、官方答复汇编

2020年个人发生两笔捐赠支出:1.单位统一个人组织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捐赠用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捐款,有纸质捐款收据,见附件一,请问能否需要财税公告2020年9号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2.本人在安徽工作,2020年8月通过上海仁德基金会(有上海市税前扣除资质)捐赠《春柳计划-关爱青春期留守女孩》,2021年2月取得公益事业统一捐赠收据,见附件二,请问能否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扣除标准是多少?望明确答复,不要罗列文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我公司每个月根据实发工资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的40%上交税务局。因为我公司人员较少,公司的工会委员会一直没有成立,没有开立工会委员会专用银行帐户,计提的工会经费的60%,就暂时留存在企业基本帐户中,用于工会组织的旅游、会员生日聚餐费、节日聚餐费等工会活动。问题:暂时留存在企业的,已计提的60%的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豫工文〔2007〕48号)规定,第一条 代收范围:除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集中划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缴纳的筹备金)全部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第二条 代收比例:对纳入代收范围的单位,原则上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代收。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及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上缴省总部分经费暂由工会自收,上缴属地总工会部分经费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分成比例代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我公司为当月过生日的员工,每个月组织生日聚会,以及在节日(五一、国庆、春节等)组织聚餐,发生的聚餐费用。这些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员工福利费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您公司发生的员工生日、节日聚餐费用不在职工福利费列举项目范围,如确实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扣除。有关财务核算的问题请按照所在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进行。具体涉税事宜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20〕2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对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按规定进行了顺延,请问:为什么没有对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顺延?企业所得税可以不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税总办函〔2020〕24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根据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明确销售精装修住宅,装修标准中带厨房电器和橱柜、玄关柜等,在电器和橱柜未单独作价,购房合同只有一个销售总价的情况下,电器和橱柜的实际成本是否可以土增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该“年度”是指什么时候?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年度汇算的内容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年度汇算的“年度”即为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如,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20年的12月31日,那么它就属于2020年度;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21年的1月1日,那么它就属于2021年度。

请问:我公司通过股东个人做担保申请银行贷款,贷款放款到股东个人,被授权支付公司的货款,利息也是通过个人卡支付,这样的话该笔贷款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在公司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所述情形,若该个人股东账户只是代付利息,即代收转付,支付银行利息的实际付款方是你司,发票应由银行开具给你司,且有相关合同证明其真实性,贵司可凭银行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19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8年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上两个文件中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扣除上限存在描述差异,请问我们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使用那个比例,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是否实质上已经废止了。感谢您的回复,祝您新年快乐!?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光伏发电企业租用农村的集体土地建设发电站,出租方是村委会,支付的租金需要取得哪种形式的税前扣除凭证?村委会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六)租金收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1.村委会出租土地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如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村委会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村委会属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收入怎么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2-19】1、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3、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项目编号编号规则是根据什么政策文件进行编号的?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共18天。其中:元旦(3天)、春节(7天)、清明节(3天)、劳动节(5天),共18天。请问: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申报和缴税期限是否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的规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20〕242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期没有顺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截止日期是2021-05-31。2021年5月31日(申报最后一日)不是法定休假日,所以没有顺延。

您好,公司取得的政府补贴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法定使用期限内均匀摊销,还是按照“不低于10年”的规定摊销?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目前企业为员工缴纳了补充医疗保险和年金,但是因为存在部分短期工和内退人员放弃了该项福利,所以,企业并未为全体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和年金。那么,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年金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2-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相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问职工通讯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2.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职工通讯费是否可以列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我司为支持国防建设,将公司名下土地以相近面积等用途与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储备用地进行置换,公司弥补差价60余万。公司名下原土地被土地储备中心收回,同时储备中心出让另一块土地给我司,完成置换。公司未取得相关经济利益。请问我司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6】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09月29日)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房地产企业转让永久性使用权车位,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租金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我公司为德阳市旌阳区一家国有企业,为壮大公司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原登记在区政府下属园区管委会名下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划转至我公司,土地性质为出让、居住用地。划转方式为无偿划转。该项涉税事项转出方及转入方是否需要缴纳税费,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是否有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4】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包括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无偿划入但指定专门用途并规范管理、其他无偿划入等划入资产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请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契税及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针对问题中土地权属转移,且接收方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该行为涉及契税、印花税,契税如果符合资产划转的减免税政策,请携带相关资料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增值税: 将原登记在区政府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无偿划转至国有企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试点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顺序确定销售额。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2-04 至 2021-03-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2-04 至 2021-03-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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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2-04 至 2021-03-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