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15 至 2019-12-19,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一建筑施工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验收合格付款70%,审计后付95%,保修期… 2. 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没有物业管理、水电费的经营业务,但我将承租的房子又转租给了第三方,… 3.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4.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 5. 您好,想咨询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政府无偿配建的公租房,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6. 高级中学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约90000平方米,包含13栋单体建筑及配套内容,属PPP政府付费… 7. 朋友在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商单位从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按什么收取费率,我查询鉴证咨询服务,… 8. 一般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9. 我个人有一辆车租给A公司使用,当时租车协议我们约定了租车的同时,要配备司机1名,现在A公司要… 10. 请问认定增值税及附加税可以网上办理吗?如需到柜台办理要携带什么材料? 11. 已申报销项税但未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怎么处理?能否填报负数销项税 12. 因物殊原因,我公司请具有专业施工能力的建安业公司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 13. 我公司是总承包,有分包电梯安装的,分包方发票开给我公司电梯是开具13%,安装开具9%,还是两… 14. 尊敬的税官:我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国有仓储企业,成立于1995年,因业务需要把一块货场出租… 15. 我公司(外资)从国外购买软件,自己使用,三年使用权,,是否缴纳关税,还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是… 16. 合伙企业,将持有一年的限售股卖掉,个人合伙能否依据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 17. 请问税官,粉丝是否属于粮食复制品?粉丝的税率是多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 18. 问题描述不全,详见附件山东税务总局:我们是一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准备再上一条干混砂浆项目生… 19. 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合同,承租一处商业广场,租期于2016年5月1日开始… 20. 请问下,我们公司有签订一份维修项目承揽合同,维修内容或规格包括维修耗材费、更换费用、来往运输…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一建筑施工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验收合格付款70%,审计后付95%,保修期满付余款。合同签订在18年,结算期间遇到税率调整,对方要求我公司仍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建筑业的纳税义务,我认为应该是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或者预收到对方工程款,请问我公司按9%税率开具尾款是否有纳税风险或不当?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若是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适用税率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9%。

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没有物业管理、水电费的经营业务,但我将承租的房子又转租给了第三方,同时每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物业和水电费,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开具6%的管理费、13%的电费、9%的水费?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请问一下免征增值税指的是专用还是普通?还是都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请问这里“部分”有没有比例限制,或者必须要求主材甲供才是甲供工程?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七)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第八条规定,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甲供工程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暂无文件规定“部分”比例限制。具体相关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想咨询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政府无偿配建的公租房,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增值税,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高级中学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约90000平方米,包含13栋单体建筑及配套内容,属PPP政府付费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在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时,项目公司应当向实施机构开具什么税目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应为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附件2:……一、……(七)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有关BT、BOT、PPP模式,在出台其他政策之前,暂按以下要求办理:(一)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BT项目的推进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投资方参与建设,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和施工等职责,但不成立单独的项目公司;二是投资方不参与建设,通常为单独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等职责,并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对于BT项目,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和业主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投资金额由投资方按照“建筑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回报收入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没有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二)BOT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项目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纳税人投资B0T项目,以项目建成后实际运营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三)PPP模式,从广义看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从狭义看,与BOT相比,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BT、BOT、PPP项目建成以后,纳税人为项目资产提供管理和维护等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按照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企业实际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回复,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朋友在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商单位从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按什么收取费率,我查询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但当地税局解释前期按照3%,后期应按劳动报酬所得税进行缴纳税率,按照20%起进行缴纳?请问应哪个税率缴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6.鉴证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1.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2.个人所得税方面,居民个人从事劳务报酬,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在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税率可参考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参考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一般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因此,如果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在2019年4月1日后适用13%的税率。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个人有一辆车租给A公司使用,当时租车协议我们约定了租车的同时,要配备司机1名,现在A公司要求我提供税务发票,我去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时,大厅的工作人员说只能按有形动产租赁开具发票。但我在网上查到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2012)上写的很清楚: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等),按服务类型划分到《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而仅租赁汽车不配备司机的,按服务类型划分到《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也应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请问,我这种配司机的租车行为,到底是应该按“财产租赁”还是按“交通运输”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原则上按“交通运输服务”税目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认定增值税及附加税可以网上办理吗?如需到柜台办理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税种认定无需填表,但需携带可证明纳税人身份的证件(营业执照原件或已实名认证的办税员身份证件),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后,根据纳税人需求进行相应税种的认定,当场办结。若你司为新办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为全市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套餐式”服务涉税事项包括:1.网上税务局账号注册;2.法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认证;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5.税、费种及其他认定(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7.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8.工商登记信息确认;9.税控设备初始发行;10.发票领用 新办纳税人享受“套餐式”服务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完成单位公章及发票专用章刻制; (三)完成银行账户开立。 你司若已完成上述准备工作的,可在网上税务局开设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模块,提出税、费种认定事项的申请。

已申报销项税但未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怎么处理?能否填报负数销项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因物殊原因,我公司请具有专业施工能力的建安业公司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请问,该建安公司是否能根据真实业务内容提供技术服务(税率6%)类别的发票?如不能,是否能提供其常规业务*建筑安装”类别(税率3%或9%)的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需要该纳税人先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开票范围相关手续后再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是总承包,有分包电梯安装的,分包方发票开给我公司电梯是开具13%,安装开具9%,还是两者可以一起开具9%建筑安装服务。另外如果分包方的电梯是自己生产的和外购进来的在税率上是否税率不一样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可按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实开具发票。

尊敬的税官:我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国有仓储企业,成立于1995年,因业务需要把一块货场出租,每年收取租金。请问①能否按照2016年16号文件的规定按5%的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②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如何开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请根据你司不动产取得时间,并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按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发票。

我公司(外资)从国外购买软件,自己使用,三年使用权,,是否缴纳关税,还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合伙企业,将持有一年的限售股卖掉,个人合伙能否依据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合伙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 “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如果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请问税官,粉丝是否属于粮食复制品?粉丝的税率是多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款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安徽是否有粮食复制品范围的规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粉丝不属于上述范围,适用税率是13%。 另外〔1994〕财税字第26号中“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该条款内容已经失效。

问题描述不全,详见附件山东税务总局:我们是一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准备再上一条干混砂浆项目生产线。就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如何进行税收核算、执行哪个税率问题向贵局反映,请给予明示。预拌砂浆从生产工艺上一般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5181-2010》)。1、湿抖砂浆:水泥、细骨料、矿粉掺合料、外加剂和水,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算、搅拌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2、干混砂浆: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从实际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来看,生产湿拌砂浆的原材料除不用石子外,其他原材料和生产混凝土所用一样,只是配比不同,湿拌砂浆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也和混凝土相同,只要把生产混凝土的生产设备稍加改造就可以生产湿拌砂浆,在整个生产行业确实如此。而干混砂浆的生产是专用生产设备。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生产湿拌砂浆和本企业生产混凝土实行一致的税收核算办法,既可按简易办法执行征收率3%核算,也可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核算,从其生产销售混凝土执行的税收政策。干混砂浆实行一般纳税人核算,执行增值税税率13%的税收政策。两种产品分开核算。(以上核算都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对于干混砂浆,四川省有如下文件规定:四川省于2014年10月下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事项的政策指引中第三条规定:三、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干混砂浆适用税率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干混砂浆(由水泥、砂等原料,按一定比列,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由于与商品混凝土生产工艺相似、原料基本一致,若干混砂浆原料中水泥成分占比与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具体建议携带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合同,承租一处商业广场,租期于2016年5月1日开始,租期10年,该企业转租收入可否申请办理简易计税?开票如何开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一、……(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因此,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您单位应在发生上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按照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如实开具发票。出租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下,我们公司有签订一份维修项目承揽合同,维修内容或规格包括维修耗材费、更换费用、来往运输费、技术服务费,请问是否按混合销售行为,一起开具维修类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具体包括的费用明细内容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请根据上述文件及结合你司实际,判断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发票请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备注栏备注其他相关信息。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15 至 2019-12-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15 至 2019-12-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15 至 2019-12-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