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8-12 至 2021-08-26,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销售LED屏、音响设备等同时提供安装设计成会议系统,请问安装服务可以简易计税吗?参照2018…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 3. 投资一条新的生产线,现将外购产品发给厂家做新线的测试样品使用,增值税是否要是否视同销售:送给… 4. 2012年11月16日,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公司将其名下的土地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新城公司,转让土… 5. 一次交易时,因为结算金额有问题,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如果本次交易金额大,本次交易开具发票很多张… 6. 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跟对方签署了临时工协议、劳务外包合同,并且没有固定合同金额。这类合同需要… 7. 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必须是含税的吗?如果我的销售额是不含税的,可以向购买方单独收取增值税税款吗… 8.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收到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时是在项目所在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 9. 个人购买第一套一手房120平方,请问地契税要交多少?听说9月1号起税率要上调是否属实? 10. 四会市,个人购买的一手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依旧吗?什么时候会调升? 11. 差额征税问题:我公司为总承包企业,工程实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我公司将工程分包一个公司,这个公司… 12. 砂石骨料(石子、石粉等)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3. 税务老师好:我公司是在2017年完成股改,是属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我公司进行了一轮… 14.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以前简易计税的项目,现在销售如何预交和申报增值税,另外预交3%部分后剩余2%… 15. 根据豫财税(2016)34号文重附件1的税率表,砂石是指什么?石灰石指什么?砂石骨料(石子、… 16.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97号公告,从2021年9月1日起,湖北省契税税率为3%。… 17. 我公司是从事铝制品加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有若干辆机动车销售,购置于2011年10月与201… 18.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19. 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有人才补助,发放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请问是否需要… 20.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

二、官方答复汇编

销售LED屏、音响设备等同时提供安装设计成会议系统,请问安装服务可以简易计税吗?参照2018年42号公告: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07月25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那么,我一个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万,没有超过45万限额,需要缴纳增值税么?如果需要,有什么支持文件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政策解读: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投资一条新的生产线,现将外购产品发给厂家做新线的测试样品使用,增值税是否要是否视同销售:送给厂家的测试样品,产品金额20万左右。这些测试是生产前的必要环节?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4】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1月16日,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公司将其名下的土地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新城公司,转让土地行为是否需要纳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3】转让土地的业务,母公司涉及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的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规定: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一次交易时,因为结算金额有问题,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如果本次交易金额大,本次交易开具发票很多张,假设有20张的话,因结算有问题需要重新开具发票,是可以只作废其中一张发票,其余19张发票不作废,重新开具,还是需要把该次所有发票都作废,重新开?不管是只作废其中一张发票重开还是20张发票都作废重开,均不影响销项税额?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3】增值税发票作废或者红字处理相关规定如下: 1.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开票有误等等情形,当月作废处理的发票,需要妥善保存,不得丢失、不得更改。 隔月红字处理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第十七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2.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作废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②红字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跟对方签署了临时工协议、劳务外包合同,并且没有固定合同金额。这类合同需要缴印花税吗?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可通过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政策法规库”查看。如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应纳税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如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应纳税凭证,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请您详细描述具体经济业务内容,以便更好地为您解答。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必须是含税的吗?如果我的销售额是不含税的,可以向购买方单独收取增值税税款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收到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时是在项目所在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个人购买第一套一手房120平方,请问地契税要交多少?听说9月1号起税率要上调是否属实?

【答复单位:河源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2】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交易价或评估价(从高确定)*1.5%税率。契税适用税率按以下文件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会市,个人购买的一手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依旧吗?什么时候会调升?

【答复单位:肇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从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

差额征税问题:我公司为总承包企业,工程实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我公司将工程分包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又分包一个企业采用差额计税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还可以给业主采用差额计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砂石骨料(石子、石粉等)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0号)附件规定,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砂石:原矿3.5元/吨 ; 选矿3.5元/吨。 因此,请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砂石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内,但税法未对砂石做出具体解释,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税务老师好:我公司是在2017年完成股改,是属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我公司进行了一轮股本增发,5月份我公司用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了股本,请问:此次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是否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8】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以前简易计税的项目,现在销售如何预交和申报增值税,另外预交3%部分后剩余2%的增值税部分什么时间确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预收款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填写并预缴税款。按期申报时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事宜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根据豫财税(2016)34号文重附件1的税率表,砂石是指什么?石灰石指什么?砂石骨料(石子、石粉等)是否为原矿?根据2020年9月1日执行的新资源税法中的税目,砂石的选矿是指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0号)附件规定,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石灰岩:原矿3.5元/吨,选矿:3.5元/吨 ; 砂石:原矿3.5元/吨 ,选矿3.5元/吨……五、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20年9月1日起,资源税税目税率适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规定。砂石、石灰石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内,但税法未对砂石、石灰石做出具体解释,原矿与选矿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规定判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97号公告,从2021年9月1日起,湖北省契税税率为3%。在9月1日前已签订拆迁补偿合同,但整体土地出让合同还未签订,土地权属还未转移,也未办理土地证。请问9月1日前已支付的拆迁款,适用什么税率,具体依据是?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7】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9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契税税率为4%。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2月21日)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九十七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第三条规定,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是从事铝制品加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有若干辆机动车销售,购置于2011年10月与2012年9月的豪华小汽车,12年8月的客车,以及13年11月后的普通小汽车,以上汽车准备出售,根据《二手车经销等货物劳务税政策及管理措施解读》,我们不属于收购二手车出售的企业,不得减按0.5计税。那么应执行哪条税率,依据哪些文件,对于豪华小汽车这种消费税应税机动车是否有特殊规定?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情况一:应征消费税车辆,涉及时间点是2013年8月1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年8月1日之前购入的,销售时可以适用3%减按2%征收增值税。2013年8月1日之后购入的,只有按政策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不包括购入二手车未取得专用发票而未抵扣),销售时可以适用3%减按2%政策。其他原因未抵扣进项税额(含购入二手车未取得专用发票而未抵扣)或是已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均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情况二:非应征消费税车辆(如货车等),涉及时间点是2009年1月1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009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销售时可以适用3%减按2%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的,只有按政策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不包括购入二手车未取得专用发票而未抵扣),销售时可以适用3%减按2%政策。其他原因未抵扣进项税额(含购入二手车未取得专用发票而未抵扣)或是已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均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4】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应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有人才补助,发放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请问是否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何种税率?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的补贴,若是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按偶然所得,税率为20%。因任职受雇由企业支付的,按工资薪金。请携带具体文件及申领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缴纳房产税租金基数到底是:“含增值税租金÷(1+5%)”还是“含增值税租金-含增值税租金÷(1+5%)×1.5%”?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8-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8-12 至 2021-08-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8-12 至 2021-08-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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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8-12 至 2021-08-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