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25 至 2019-07-24,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在异地开设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单独纳税? 2.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采取“会员费”或“意… 3. 行政单位支付外单位人员讲课费等一些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个费,审计部门提出该问题,但执行起来很… 4. 根据内地税2014(159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位)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开发有好几个项目,请问A项目当期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B项目的应交增值税吗… 6. 请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跨区,项目部预缴工程款税时,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之后… 7. 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当期忘记申报,可以跨年申报吗? 8. 建筑业已经在项目所在地预缴过税了,但当期申报时没有进入分期预缴,跨年后,纳税申报后,还能进入… 9. 新办企业,期初资产为0,所得税报表填写要求资产必须大于0,该怎么填写 10. 请问,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调整?申报表应如何填报? 11.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 12. 分公司今年刚成立,是独立核算,请问需要按季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13.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征收率5%),3月份销售1个车位,售价8万元,当月… 14.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自行开发地产项目。其中A项目处于预售阶段,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B项目已经… 15. 1、我公司2018年度有多预缴所得税,5月份汇算清缴时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产… 16. 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公司预扣预缴自然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个税计税依据能否扣除城市建… 17. 我公司2018年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1.5万,这个月汇算清缴时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产生多缴所得… 18. 我司现有香港集团总部派往大陆从事与项目相关的咨询及监督工作的工程人员(非高管),假设周一从香… 19. 财税〔2019〕21号和鲁财税〔2019〕8号,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 20. 我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所开发的项目已整体完工交付,部分房屋在交付后实现对外销售并收取房款,…
二、官方答复汇编
在异地开设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单独纳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规定: “一、在江苏省内、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执行;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文件执行。 二、仅在江苏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采取“会员费”或“意向金”的形式收取意向客户的部分资金。如缴纳30万不仅取得开盘时买房资格,并可事先确定具体房号;缴纳5万元,仅取得开盘时选房资格。对于收取的“会员费”或“意向金”等款项,是否应该按照预收款在收取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的会员费或意向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目前没有明确文件对会员费、诚意金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作出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行政单位支付外单位人员讲课费等一些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个费,审计部门提出该问题,但执行起来很难啊,请指教一下吧?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聘请外单位人员讲课,个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根据内地税2014(159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位)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享有的成本费用也不予扣除。请问那在房地产预售阶段,不可售地下车位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4〕15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地下车库(位)清算处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位)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相应的成本费用也不予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也不需要预缴。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开发有好几个项目,请问A项目当期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B项目的应交增值税吗?即不同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否混抵?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文件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原则上可以,增值税预缴税款可以不分项目进行抵扣。 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跨区,项目部预缴工程款税时,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之后为什么还有按照合同金额的30%的万分之三再缴纳一次?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五条规定:“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当期忘记申报,可以跨年申报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筑业已经在项目所在地预缴过税了,但当期申报时没有进入分期预缴,跨年后,纳税申报后,还能进入分期预缴申报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一)税额抵减情况……3.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方面:如果您咨询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您可以根据申报表填写说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3行反映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方面: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您的描述不具体,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具体描述问题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新办企业,期初资产为0,所得税报表填写要求资产必须大于0,该怎么填写?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1】根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资产总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
请问,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调整?申报表应如何填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详细的填表说明,您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资料下载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9年第二季度启用) 填报说明。 因此,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填入所属期的季度纳税申报表。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额所得额”。请问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已缴纳的税额是否可以在“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抵减?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填写在第14行。
分公司今年刚成立,是独立核算,请问需要按季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应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征收率5%),3月份销售1个车位,售价8万元,当月收到全部价款;4月在不动产所在地按8万元申报预缴增值税(3%),并按8万元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收入(补缴2%)。请问我司是否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0】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您当月无其他收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优惠。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自行开发地产项目。其中A项目处于预售阶段,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B项目已经开始交付,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期有应纳税款。请问,A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当期B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和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预缴的税款不区分项目,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都可以进行抵减。
1、我公司2018年度有多预缴所得税,5月份汇算清缴时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产生多缴企业所得税,申请退税是这个月就可以申请了,还是要等下个月呢?需要什么资料?2、平常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加计的扣除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5】一、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存在多缴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年度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税款缴纳入库后即可申请。办理材料: 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纸质4份 2.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纸质1份。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享受第67项“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政策,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申报时享受;企业享受第68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享受第20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公司预扣预缴自然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个税计税依据能否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等附加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无扣除相关税费的表述。但财税【2018】164号文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允许扣除相关税费。目前,各地对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可以扣除税费理解各不相同,相关政策还在研究论证阶段,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我公司2018年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1.5万,这个月汇算清缴时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产生多缴所得税,申请退税是这个月就可以申请了,还是要等下个月呢?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2】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存在多缴税款的,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年度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若你司已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且税款也缴纳入库,多缴的税款,可在本月申请退税。办理材料: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纸质4份 2.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纸质1份。
我司现有香港集团总部派往大陆从事与项目相关的咨询及监督工作的工程人员(非高管),假设周一从香港来大陆工作,周五回香港,工资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问题一: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和新颁布的国税总局35号文,是否可以按需求选择,还是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需要选择执行税收协定?问题二:按原个税法,居住天数超过183天;按新个税法则超过90天不满183天。税收协定适用哪个居民判定标准?问题三:受雇所得已经全额在香港缴纳薪俸税,是否还需境内企业做个税预扣预缴?扣税公式如何选择?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0】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四条规定:“一、除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外,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征税。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二、虽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居民因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负担。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一方企业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八条规定:“关于第十四条受雇所得,受雇所得是指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本条第二款(一)项将原安排的“在有关纳税年度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改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对此项规定暂按以下解释执行:(一)“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一语,是指以任何入境日所在月份往后计算的每12个月或以任何离境日所在月份往前计算的12个月中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按上述原则计算,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12个月的开始或终了月份分别处于两个年度的,在两个年度中其内地的所有工作月份取得的所得均应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例如:某香港个人分别在2007年度的2月、4月、11月、12月和2008年度的3月、4月、5月、10月、12月来内地从事受雇活动,其中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停留超过了183天,应对该受雇人员按其达到183天停留期的2007年11月和2008年10月所在的纳税年度即2007年和2008年度所有在内地停留的月份征税,即:既包括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的12个月期间的停留月份,也包括此12个月期间所在年度2007年的2月、4月和2008年的12月。(二)具体操作确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税所得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1.在有关个人每次申报纳税期限内或离境日时,往回推算12个月,并计算在此12个月中该个人停留连续或累计是否达到183天,对达到183天所涉及的一个或两个年度中在内地的工作月份均应确定负有纳税义务。2.具体计算有关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公式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规定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扣缴义务人应先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判断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方,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判断其纳税人居民身份,税款扣缴方法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执行,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www.gd-n-tax.gov.cn“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中查询相关税收规定。
财税〔2019〕21号和鲁财税〔2019〕8号,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山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和随预缴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附加可以扣减吗?如可以扣减请问应该如何申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8】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及( 鲁财税〔2019〕8号)文件相关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可以抵减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及预缴的附加税,目前文件没有相关规定。建议落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我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所开发的项目已整体完工交付,部分房屋在交付后实现对外销售并收取房款,即销售现房,对此有以下疑问:1.全额一次性收款方式销售现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2.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现房,收到首付款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收取按揭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3.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现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以全额一次性收款方式销售现房、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现房、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现房此三种情况,属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属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暂不需预缴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25 至 2019-07-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25 至 2019-07-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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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25 至 2019-07-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