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3 至 2020-02-09,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请问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留底到以后年度吗? 2. 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预缴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包括附表(三、四)),哪个时间节点填制申报表,不需… 3. 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在2018年度以前由于我们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缴所得税政策理解有… 4. 你好。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房,按照预计毛利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 5. 法人企业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合同签订在2016年5月… 6. 现在实行综合所得交个人所得税,我是学生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实习的劳务所得年收入不到6万元,但劳… 7. 我司为外省集团全资子公司,独立法人机构,合同由集团总公司与业主签订并授权我司在贵省忻州市设立… 8.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 9. 个人为企业施工(建筑安装),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备注栏显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 10. A建筑劳务公司在总包处取得了劳务分包业务,这个业务由很多小的项目组成,比如,钢筋劳务,浇筑劳… 11. 你好,我之前在打工时单位给劳务报酬扣税百分之20,我收入不足3万是否可以退税 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 13. 为什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导出来(见下图)累计应扣缴税额小于累计已预缴税额时候,累计应补(退… 14. 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15. 建筑服务是按开票的时间来纳税?还是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时间来纳税?异地可以按收到款项可以预缴,… 16. 跨区域经营增值税在经营所得地申报后,公司所在地需不需要再次申报 17.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股东A持有30%股份,股东B持有70%股份。两家股东都是资产管理公司。… 18. 请问,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开发项目中含有1500平方米政府回购的安置房。企业预收安置房… 19. 我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以外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与一煤矿企业签订采煤劳务(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合… 20.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与机构所在地(南阳市高新区)为同城不同…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请问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留底到以后年度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预缴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包括附表(三、四)),哪个时间节点填制申报表,不需要预缴的月份是否进行零申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9】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根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税总函〔2016〕309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每次转让时填报,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汇总填报。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4.纳税人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预缴增值税时需要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没有这个月的话需要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之后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在2018年度以前由于我们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缴所得税政策理解有误,多预缴税款718万元办理了抵缴税款审批,2019年度转为完工产品销售。我们想咨询一下:在2019年度企业所税税汇算时如果多预缴的718万元税款未抵完还能否继续结转抵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若您单位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或者也可抵缴您单位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由于不清楚您单位具体的申报情况,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详细咨询。
你好。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房,按照预计毛利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预计毛利额-税金(土地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请问这个税金是否含本期应交呢?还是单单指的是已交税金?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法人企业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合同签订在2016年5月1日前,合同约定采用分期付款,其中部分款项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收取,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收入,问题:(1)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2)应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还是向自然资源使用权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现在实行综合所得交个人所得税,我是学生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实习的劳务所得年收入不到6万元,但劳务所得被预扣预缴20%,那我年底可以去税务局要求退税吗?比如我的年实习收入为3万元,预交了6000元的个税,那我可以去退税吗?感谢您的回答?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我司为外省集团全资子公司,独立法人机构,合同由集团总公司与业主签订并授权我司在贵省忻州市设立项目部进行施工建设。想咨询下:1、我司忻州项目部是否适用《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2、如果不适用,我司在忻州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是业主对我们的计价收入,还是计价收入扣除分包支出以后的收入呢?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问题:请临时工或者个人打扫清洁,打扫了10次,但是一个月或几个月才结算一次并开票,这是算1次还是算10次呢?再比如这个稿酬,单位职工每次发表一篇简讯有几十块钱,但是一年结算一次,这个应该按每次发表短讯算1次还是结算1次算1次呢?比如下面这张票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不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个人为企业施工(建筑安装),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备注栏显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此业务属于建筑安装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此业务应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通过哪个途径办理?自然人扣缴客户端不可申报。请尽快回复?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一、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二、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有关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使用操作问题,您需要拨打技术服务单位客服咨询。
A建筑劳务公司在总包处取得了劳务分包业务,这个业务由很多小的项目组成,比如,钢筋劳务,浇筑劳务等,A建筑劳务公司可以把这些小的项目分包给B建筑劳务承包吗?签订合同,开发票结算。如果可以,同时是外地项目,最后B劳务公司需要开外管证到外地缴纳税金吗?A建筑劳务公司在预缴税金的时候可以从总分包款里面剔除第二次分包的合同金额进行预缴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我之前在打工时单位给劳务报酬扣税百分之20,我收入不足3万是否可以退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请问预交的税款能退回吗,如何退回?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40号)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为什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导出来(见下图)累计应扣缴税额小于累计已预缴税额时候,累计应补(退)税额栏次显示为0,不应该显示负数吗?如果显示为0,那么这部分负数税务局怎么处理?会退给纳税人吗?啥时候退?以什么形式退?求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针对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没有独立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现为您提供一些有关施工企业有关增值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第八条规定,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第六条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建筑服务是按开票的时间来纳税?还是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时间来纳税?异地可以按收到款项可以预缴,那本地怎么预缴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跨区域经营增值税在经营所得地申报后,公司所在地需不需要再次申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但由于您的问题描述不够具体,无法为您做出有针对性的解答,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对应政策摘要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七)建筑服务。……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股东A持有30%股份,股东B持有70%股份。两家股东都是资产管理公司。我司3年前通过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招拍挂获得两块土地(一块住宅用地,一块商业用地),按照成交价支付完所有地价2亿元,取得财政局土地款专用票据。因拆迁问题,两块土地一直未开发,今年初我司解决其中一块土地的拆迁问题,但还未开发,另外一块地拆迁未解决。目前计划将公司做存续分立再成立一家地产开发公司,新成立的地产开发公司保持目前股东结构和股份比例不变动。股东会决议:由新成立的公司分别承继原公司的两个地块,按照原拍卖合同各承担1亿元土地款,完税后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因目前按照市场评估价两块地块值10亿元。专管员告诉我们,根据财税2018第57号文规定,房地产公司分立应该清算土地增值税。但是因我司为存续分立,股东结构和股份比例都未变动,新旧公司及股东并无股权溢价收入,土地虽然增值,但是并未产生现金流入和实际资产收入。现在并无资金和资产预缴土地过户可能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司这种股东和股权比例无变化的情况下进行开发企业分立是否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等新公司完成地块开发后根据实际实现的收入预缴土增税和清算?我司的分立和地块分割还涉及哪些税金?如何计算和缴纳?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附件: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请问,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开发项目中含有1500平方米政府回购的安置房。企业预收安置房房款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该部分房款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计毛利率适用多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如您所述安置房不属于保障性住房,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文件规定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一)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2%; 2.非普通住房,福州市4%,其他设区市3%; 3.非住房,福州市6%,其他设区市5%。其中非住房中的工业厂房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以外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与一煤矿企业签订采煤劳务(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合同,合同期限超过180天,我公司已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表,并已报验。咨询如下:1,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表后,是不是在内蒙古自治区经营超过180天就不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2,是不是只要根据合同期限,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表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就行?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与机构所在地(南阳市高新区)为同城不同区,现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局让企业所税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拿不出任何文件,说是市局征管科科长开会说的,必须这样执行),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必须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否则按税法相关规定进行追缴并处罚,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给我公司核定企业所得税种,从2019年10月1日起了开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在地的这种做法显然与税收相关法律相违背,我们该怎么做才对,肯请答复为盼。并请函购告南阳市税务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再进一步咨询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3 至 2020-02-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3 至 2020-02-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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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3 至 2020-02-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