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17 至 2019-12-03,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购买房子是从法院拍卖获取的。法院规定买方承担卖方税费,承担交易环节税费,而且是确定税费,… 2. 我们购买一套福清地区的店面,通过法院拍卖形式获得。我们购买的房子是开发商一手房子。楼盘名称是… 3. 收到未在备注栏注明“个税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的劳务发票,企业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 4. 我单位准备在2019年12月根据法院判决计提了一笔坏账准备,按规定需要对该坏账准备做应纳税所… 5. 我公司拟将异地不动产划拨给全资子公司,涉及的增值税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以及如何在机构所在地… 6. 房开企业的开发项目在济南市市中区,主管局在高新区,该项目销售不动产预收款的增值税是按3%在属… 7. 暂估的成本最晚什么时候回票? 8. 官方网站的办税指南中的1.3.2—01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部分明确说明:【办理地点】可通过辽… 9. 我们在郑州设立A工程公司,在商丘市设立A工程公司的分公司B,A和B在税务局备案时都是:“独立…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1.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2016年9月在外省成立了一家分公司,目前分公司未承接项目,因我司建筑… 12. 我公司向个人支付费用,个人已至税局开具增值发票,开票时已按照个人经营所得1.5%核定缴纳个人… 13. 房开企业预售未完产品,按月或季申报预缴所得税时,相关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因按会计准则暂没… 14. 具体见附件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情况下,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预收款所指范围是否同会计… 15. 我们是新乡县的企业,以前一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毛利率是20%,现在税局通知让改成25%,… 16. 我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跨省了,但是没有在提供服务地预交增值税。问题:没有预缴增值税会不会被罚款… 17.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分期开发的,分为A项目、B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 18.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是必填的吗?如果没有参股外国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空着不填?还是必… 19. 建筑劳务公司项目在外省,还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农民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吗? 20. 您好,单位支付我10000元劳务费,我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支付了增值税291元,城建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购买房子是从法院拍卖获取的。法院规定买方承担卖方税费,承担交易环节税费,而且是确定税费,例如增值税。而但是由于房子是开发商一手房子,开发商要承担预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预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不是本次交易环节产生,只有在项目进入汇算清缴时或者清算,才能最终确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本质是无法确定,买方更没有义务承担。此外法院规定权利和义务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承担也是当事人之间事情,请问为什么税务局要从中干预民事关系。要求买方承担税款后,才代开发票。请问,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一线干部说省局有文件这么做,请问文件在哪里?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购买方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与印花税(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销售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应以销售方为纳税义务人。
我们购买一套福清地区的店面,通过法院拍卖形式获得。我们购买的房子是开发商一手房子。楼盘名称是红星美凯龙。我们到福清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干部要求我们承担卖方(即开发商)预缴税款,如预缴土地增值税和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土地增值税按照拍卖款的6%,企业所得税按照2.5%预缴税款。他说省里有文件规定。请出示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购买方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与印花税。销售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应以销售方为纳税义务人。
收到未在备注栏注明“个税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的劳务发票,企业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是否有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建议与代开个人核实。
我单位准备在2019年12月根据法院判决计提了一笔坏账准备,按规定需要对该坏账准备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在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上没有坏账准备调增的一栏,只有汇算清缴的时候才有调整项,那这笔坏账准备我能在2020年1月份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时候按利润表申报,在所得税汇算申报的时候再调增吗?还是必须在1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时候就要调增呀?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3.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若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若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 您的坏账准备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拟将异地不动产划拨给全资子公司,涉及的增值税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以及如何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房开企业的开发项目在济南市市中区,主管局在高新区,该项目销售不动产预收款的增值税是按3%在属地市中区预缴的,该项目确认收入后剩余的6%的增值税在主管局高新区申报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暂估的成本最晚什么时候回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官方网站的办税指南中的1.3.2—01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部分明确说明:【办理地点】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详见,电子税务局网址详见。经多方咨询和网上操作后,均无法在电子税务局中办理该业务,请明确在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中是否能够办理该项业务?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更新《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知》规定:“为了向您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方便网上办税,根据近期政策变化和电子税务局功能调整,现将我省《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重新调整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您在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时,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在资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人员直接办理,并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您。 附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事项名称:税源信息采集 明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我们在郑州设立A工程公司,在商丘市设立A工程公司的分公司B,A和B在税务局备案时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请问必须在A公司汇总A和B做汇总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吗?A和B分别机构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可以吗?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第二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规定,……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doc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因此,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无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您也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相关内容,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果您收取的定金属于上述预收款性质,则需要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2016年9月在外省成立了一家分公司,目前分公司未承接项目,因我司建筑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了0.2%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缴交企业所得税(故我司需退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我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相关规定分配,分公司税务局要求我司更改企业所得税分配表,说分公司未缴交过企业所得税,不可能从分公司退企业所得税,并要求更改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所得税额为0,我司多次跑柜台处理,柜台也咨询税政科人员说,我司企业所得税分配符合规定,无法按分公司税务局情况更改,针对我司这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请遵照执行。建议与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确认。
我公司向个人支付费用,个人已至税局开具增值发票,开票时已按照个人经营所得1.5%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预扣预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如果是属于上述这种情况,就无需代扣代缴。
房开企业预售未完产品,按月或季申报预缴所得税时,相关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因按会计准则暂没有进入当期会计损益,在申报预缴当期所得税时应如何填例档期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规定:“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三)预缴税款计算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具体见附件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情况下,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预收款所指范围是否同会计处理一致,只要未竣工交付,收到的款项均为预收款?如果不是,预收款指的是什么?二、如果预收款指首付款,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是签订合同时?此时房屋未竣工交付,甚至尚未建造,能否开具专票?还需不需要预缴税款?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在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所开发票金额不在申报表附表(一)中反映。 在交房时,按所售不动产全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申报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们是新乡县的企业,以前一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毛利率是20%,现在税局通知让改成25%,请问有依据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1.按期预缴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对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产品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预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具体事宜建议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跨省了,但是没有在提供服务地预交增值税。问题:没有预缴增值税会不会被罚款?罚款依据是怎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分期开发的,分为A项目、B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计算应纳税款,并可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请问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B项目的已预缴增值税税款可不可以抵减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A项目产生的应纳增值税税款?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或5%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是必填的吗?如果没有参股外国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空着不填?还是必须要勾选“否”?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1):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需要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建筑劳务公司项目在外省,还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农民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单位支付我10000元劳务费,我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支付了增值税291元,城建税及附加17.5元,我的所得仅9691.5元,请问支付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按照10000元为基数(10000×(1-20%)×20%),还是按照9691.5元为基数(9691.5×(1-20%)×20%)?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17 至 2019-12-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17 至 2019-12-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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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17 至 2019-12-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