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26 至 2019-08-23,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按月度发放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后,年度退税如何计算,也是可以按照综合所得(仅有劳务所得)减去6万… 2.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异地工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们之前在预缴工程款税费的时候,当… 3. 监理工程开发票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税款吗 4. 租赁写字楼办公,房东为个人,我想代房东去税局开票。开票时是否要直接全额代缴房东因此产生的房产… 5. 本公司未在异地注册分公司,只是租用异地的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货物由海南公司发货给客户,请问流转… 6. 我司是在海南注册的电商企业,在银行的网上平台卖海外产品。请问,若是在海南以外,如银行的广州分… 7. 关于我司(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底预缴增值税3%及附加税,共计367… 8. 成都的建筑公司到攀枝花提供设计服务的,是否需要开具外经证到攀枝花进行预缴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中第一… 10. 我司在长沙当地的两家分支机构(均属于分公司性质)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两家分支机构所在地均同在长… 11. 企业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纳税人通过县政府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 12. 2019年5月份,个人为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个人在淮安区税务局申请开具咨询费发票,问:个人如… 13. 尊敬的领导:目前土增税预缴存在以下执行疑问:1、依据(财税[2016]43号)预交土地增值税… 14. 总公司和分公司构在西安市的,分公司19年成立,如何办理分公司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 15. 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工程服务的工队,以个人名义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支付方如何代扣代缴预扣预… 16. 比如说我今年收入有个人工资和稿酬两部分,今年所得工资8万元,稿酬2万元,没有其他的减征、扣除… 17. 请问,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劳务,在收到工程款的时候,如果甲方没要求在当地预交2%的增值税,我们回… 18. 我公司机构所在地是在上海,建筑服务发生地是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由于机构所在地财务跟漳浦建筑服… 19. 我司出售房产一套,2019年7月预售并预缴增值税,但实物尚未移交。产权也未转移。现预计8月将… 20. 我司自行开发并出售房产,2019年7月预售并预缴增值税,但实物尚未移交。产权也未转移。现预计…
二、官方答复汇编
按月度发放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后,年度退税如何计算,也是可以按照综合所得(仅有劳务所得)减去6万,再减去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若您仅有劳务报酬所得,无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时以全年劳务报酬所得先减除费用六万元,再扣除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年度个人所得税额。若税额小于您预缴的税额可以向税局申请退税。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异地工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们之前在预缴工程款税费的时候,当地税局核定征收了我们的个人所得税,那我们如何根据这个核定征收的税额计算项目工作人员各支付了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青海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监理工程开发票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税款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六)现代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附加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立合同人按收取费用0.5‰贴花。” 因此,若您提供建筑服务,按上述文件规定预缴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个人所得税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若您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则不需要在项目发生地预缴相关税费。
租赁写字楼办公,房东为个人,我想代房东去税局开票。开票时是否要直接全额代缴房东因此产生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还是只需要预缴一部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2.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本公司未在异地注册分公司,只是租用异地的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货物由海南公司发货给客户,请问流转税是不是在海南缴纳?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地点缴纳增值税。
我司是在海南注册的电商企业,在银行的网上平台卖海外产品。请问,若是在海南以外,如银行的广州分行的平台上卖产品,那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在哪交呢?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应当按上述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我司(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底预缴增值税3%及附加税,共计36754.86元,已补收入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库。现因我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遗失了税票,故需要收缴税务机关给予配合,重新给予税票复印件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但相关机关不给予办理,望给予准确答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字样。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成都的建筑公司到攀枝花提供设计服务的,是否需要开具外经证到攀枝花进行预缴?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二)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中第一条中说“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之前福建省地税局回复相关问题时说明了以上没有强制要求,现咨询四川国家税务局对此是否作强制要求?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9】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
我司在长沙当地的两家分支机构(均属于分公司性质)内部调拨固定资产,两家分支机构所在地均同在长沙市范围内,且在同一个区。两家分支机构均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家分支机构虽然设置有单独的账套,但是均由总部统一核算。请问此种内部调拨固定资产的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如果您两家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在同一县(市)的话,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 如有疑问
企业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纳税人通过县政府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019年5月份,个人为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个人在淮安区税务局申请开具咨询费发票,问:个人如何针对该笔费用,进行个人所得税单次预缴?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2】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的规定:“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关于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具体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尊敬的领导:目前土增税预缴存在以下执行疑问:1、依据(财税[2016]43号)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两者的结果完全不一样。7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按照...”,且如果按此执行,会导致其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更大差异,不方便企业管理,同时会提高企业预缴土增税金额。在现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下,请问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申报方式?还是我省已经有明确的执行口径?望领导给予答复为盼?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如您对此有疑问,建议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总公司和分公司构在西安市的,分公司19年成立,如何办理分公司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答复错误,参考陕财税2016年10号文件答复】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根据您的描述,您想采用总机构统一缴纳的汇总方式。具体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软件、经营信息管理软件使用说明。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或者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程序: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总机构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 2.申请“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同意,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二、如果您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西安市同一县(市、区),增值税汇总纳税事宜由县(市、区)税务局会同财政局批准办理。
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工程服务的工队,以个人名义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支付方如何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税?按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个人为河南人,在山西承包的工程,可以在河南税务局代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根据(晋税函【2009】116号)规定,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经营所得扣缴;对于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代开发票时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除经营所得外的项目进行扣缴。 根据您所描述的信息,以自然人名义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发票,扣缴义务人(支付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式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二)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三)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比如说我今年收入有个人工资和稿酬两部分,今年所得工资8万元,稿酬2万元,没有其他的减征、扣除项目,这两种计算方法不一样,我该怎么交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请问,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劳务,在收到工程款的时候,如果甲方没要求在当地预交2%的增值税,我们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可以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果企业按季申报,季度不超过30万,也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公司机构所在地是在上海,建筑服务发生地是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由于机构所在地财务跟漳浦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务没注意沟通好,导致了上海那边2019.6.25交了经济合同印花税,漳浦这边预缴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水利建设基金)的时候,在2019.7.18把印花税也交了一遍,这样导致印花税重复缴交,现在产生的问题是上海那边要漳浦这边退税,可漳浦这边不给退,我想问的是建筑公司异地发生的建筑服务,是否有规定印花税要在项目发生地缴交呢?如没有这个规定,而税务部门又不给退税,我要如何处理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建安企业已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印花税的,不重复征收印花税;如已贴印花税票,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我司出售房产一套,2019年7月预售并预缴增值税,但实物尚未移交。产权也未转移。现预计8月将交付房产,产权变更需10月才能完成,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哪一时刻?是房产交付时发生纳税义务,还是产权变更之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请根据上述规定及你司该项业务发生的具体情况,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司自行开发并出售房产,2019年7月预售并预缴增值税,但实物尚未移交。产权也未转移。现预计8月将交付房产,产权变更需10月才能完成,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哪一时刻?是房产交付时发生纳税义务,还是产权变更之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请根据上述规定及你司该项业务发生的具体情况,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26 至 2019-08-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26 至 2019-08-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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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26 至 2019-08-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