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24 至 2020-03-02,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税率3%减按1%申报表填写视频讲解 2. 随军家属创办个体户,取得免税许可后,增值税发票开零税率、免税率还是3%税率? 3. 1.我们是生产出口企业,因疫情工人未复工无法完成订单,现将货物委托给其他工厂加工,这种情况是… 4. 国税公告2020年第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 5. 2020年3月1日后小规模自开专票税率是多少 6. 航道拓宽、挖深项目适用什么税率?港口泊位开挖、拓宽项目适用什么税率?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道疏浚… 7.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增值税吗(增值税) 8. 你好:我司以研发制造销售农用无人机、植保播种服务为主,目前农用无人机裸机享受增值税低税率9%… 9. 自然人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变更到这个自然人个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该资产(土地、股权等… 10. 请问,本公司收回一栋办公楼的经营租赁权,并且支付给对方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请问这笔费用是否… 11. 我司将自产存货无偿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宣传,在纳税申报时,我们的做法是否应该是将其作为视同销售… 12.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主要以系统集成业务为主,具体涉及智能交通、电子警察、道路交通安防监控、… 13. 请问,提前终止一栋办公楼而支付的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是否属于应税项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14.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 15.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 16. 请问,第一,张三开办一家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2019年5月以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向慈善组织公… 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2… 18. 希望领导能够体恤小企业的不容易,本来就不挣钱,税率还这么高,希望能够重新降为小规模企业 19. 我公司为污水处理厂,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同时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70%的政策,请问在… 20. 你好,敝司是一家住宿企业,请问敝司1月开具5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月因为疫情不能及时开具增…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税率3%减按1%申报表填写视频讲解?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2.关于视频讲解,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纳税人学堂——视频点播。(https://12366.chinatax.gov.cn/)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随军家属创办个体户,取得免税许可后,增值税发票开零税率、免税率还是3%税率?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填写“免税”字样。

1.我们是生产出口企业,因疫情工人未复工无法完成订单,现将货物委托给其他工厂加工,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退税?该退税对对方如何开票要求是?是否可按照以下要素发票内容填“加工费”,数量填“1”,税率“11%”?2.若后续产品原料中,部分原料我方采购送到对方工厂加工,部分原来有对方工厂采购后直接加工,我方支付其加工费及部分原料采购款,该种方式是否仍然满足退税?该种形式,对方需如何开票给我方?3.以上依据哪些税务文件?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如符合下列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则可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出口退(免)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而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公告2020年第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咨询公告中所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包含公司形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可按上述文件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3月1日后小规模自开专票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建议您参考上述政策,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征收率。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航道拓宽、挖深项目适用什么税率?港口泊位开挖、拓宽项目适用什么税率?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道疏浚是否包含上述两种情况?还是说上述两种形式是建筑服务?望能明确一下“物流辅助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的含义,是仅指维护性疏浚,还是也包含航道的开挖、拓宽性疏浚?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增值税吗(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之外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你好:我司以研发制造销售农用无人机、植保播种服务为主,目前农用无人机裸机享受增值税低税率9%,服务类为免税,想咨询我司销售的农用无人机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的农机范围?我司农用无人机产品有水剂,喷粉,精量直播多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应该归属于种植机械、植物保护类农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农机免征增值税。本次咨询想知道我司农用无人机是否免征增值税?需要我司办理什么手续?怎么办理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农机。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的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的规定,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如需享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但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自然人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变更到这个自然人个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该资产(土地、股权等)是否按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304号)第一条第二款(现行有效)规定是免个人所得税。原浙江省地税的(浙财农税字﹝2006﹞37号)规定(现行有效),个人独资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转移行为,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请问,对于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个税?因为资产权属没有改变,如果征税,依据是什么?或者浙江省是否有出具有征税的相关文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2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请问,本公司收回一栋办公楼的经营租赁权,并且支付给对方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属于应税项目?对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我司?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8】贵公司提前收回办公楼经营租赁权所支付的补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我司将自产存货无偿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宣传,在纳税申报时,我们的做法是否应该是将其作为视同销售,第一步将公允售价与成本之差异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将公允售价与成本之差异调增销售费用(也就是将公允售价作为成本)?这样综合两项调整后,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为零,无需补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等情形,应该规定确认销售收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主要以系统集成业务为主,具体涉及智能交通、电子警察、道路交通安防监控、智能信息化建设等,销售外购产品的同时并提供安装施工及调试(一项业务中销售外购产品与提供安装调试金额占比通常为8:2)。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第六条相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请问,提前终止一栋办公楼而支付的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是否属于应税项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根据您所述情形,如属于服务提供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应按照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并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企业有多个排放口,其中一个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超标,是不是超标的排放口不能减免税,其余不超标的排放口可以减税?还是只要有一处排放口超标,所有的排放口都不能减免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第十一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请问这个条款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该何如理解?是指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相比吗?还是指在季度申报预缴时,本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比上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就要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还是指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相比呢?如果是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和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相比的话,由于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因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而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故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数据不一定准确,若用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作为调整的依据是否合适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文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对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应按其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如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文件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请问,第一,张三开办一家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2019年5月以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向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8万元。当月,张三出售店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30万元。请问,这笔公益性捐赠能否在财产转让所得中扣除?当月,张三缴纳个人所得税=(30-8)20%=4.4万元,对吗?第二,李四和甲公司合办一家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李四30%,甲公司70%。2019年5月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10万元。2019年度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没有应纳税所得额。2019年度,甲公司利润总额100万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120万元。请问,甲公司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捐赠的70%,也就是7万元?(120-7)税率,对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一、你的算法有误。 1、假如该店铺为在个体户所有。出售店铺的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要与个体户的经营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扣除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款,按个体户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假设店铺为张三(自然人)所有。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不能在张三的转让店铺所得中扣除。 二、甲公司应按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12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所以,甲公司不能扣除其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公益捐赠。合伙企业的亏损,要由其以后5年内的盈利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29.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去掉了“小型微利企业”。问题: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2019年可否叠加享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希望领导能够体恤小企业的不容易,本来就不挣钱,税率还这么高,希望能够重新降为小规模企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我公司为污水处理厂,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同时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70%的政策,请问在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期间,增值税退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是否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政策呢,还是须按25%的税率来缴纳?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你好,敝司是一家住宿企业,请问敝司1月开具5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月因为疫情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按估计,应该在3月才能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请问,敝司在1月是按应税申报上去,在2月和3月增值税申报表该如何对应填写?敝司想在2月申报表中:附表一,未开具发票6%的填写负数5万,在未开具发票免税项目填写53000的数据,然后在对应减免增值税填写免税金额53000.另外3月申报表填写申报表的时候,在附表一,增值税6%的专票部分填写-50000,在未开具6%填写50000,在开具普通发票免税项目填写53000,在未开具免税项目填写-53000.然后减免增值税申报表不用写。请问这样填写正确吗?另外免税金额是写合同金额53000还是不含税的50000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24 至 2020-03-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24 至 2020-03-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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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24 至 2020-03-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