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1-08 至 2020-01-14,答复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冻光鸭、鸭边腿、冻鸭胗、冻鸡翅、冻三黄鸡、冻鸡爪、鸡小腿、冻肋排这些肉及肉制品的税率是多少?… 2. 我公司是发包方,现在施工方开给我们的发票是3%的税率,对方称只要我们提供了水电也算是甲供工程… 3. 您好!我单位在小规模纳税人时确认的收入,并已申报未开票收入,现我单位转为一般纳税人,对方现在… 4. 你好,我新购入新国标电轻摩一辆,初开收据现在想让店主补开发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想问一下税率多… 5. 快递服务到底是按照运输9%税率还是按照收派服务6%税率?两者之间具体如何区分? 6. 2019年9月前我们公司是小规模企业,2019年10月份我公司申报了一笔9月属期的增值税,交… 7. 本公司承接杭州下沙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3.14亿元,其中土建市政工程费… 8. 背景介绍:1.因工作需要临时招待客户,在沈阳北站家乐福必胜客餐厅用餐!2.结账时餐厅推荐充值… 9. 本公司承接杭州下沙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合同金额3.14亿元,其中土建市政工程… 10. 【政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 11. 1,公司每月收入除了给员工发工资以外,可以留有资金用于发展业务吗?2,个税超过5000元要扣… 12. 我个人与甲公司口头约定:由我组织5名民工对甲公司的办公楼进行维修,对部份设施进行改扩建,我们… 13. 收购发票税收编码开错一年多了怎么办,税率没错的,要开成中草药材的开成中药饮片了怎么办 14. 您好,某公司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约定,若该公司息税前利润未达到总投资金额的7.5%,政府将对… 15. 老师您好:我公司名下有一辆小轿车,现在需要过户给另外一个公司,怎么缴税?过户给个人怎么缴税? 16. 膨化大豆粉的税率是9%还是13%?山东省是怎么界定的?是属于饲料还是属于商品?我咨询了几家大… 17. 老师您好:我公司近期准备签订定期供应员工量裁服装的框架合同(金额不确定),需定期查看实际结算… 18. 2020年一月份汽车购置税可以缴纳到月底吗? 19. 企业收到机场给的包机补贴款,是否涉税,如涉税,相应的税率是多少? 20. 销售类和服务类分开不超30万合在一起超了30万用不用交增值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冻光鸭、鸭边腿、冻鸭胗、冻鸡翅、冻三黄鸡、冻鸡爪、鸡小腿、冻肋排这些肉及肉制品的税率是多少?..大豆油、葡萄汁、菠萝汁、伊利纯牛奶、伊利酸奶、金标生抽、牛肉早餐肠、鸡肉早餐肠这些产品的税率又是多少?白鲳鱼、海中虾、红心鱼、红友鱼、金鲳鱼、罗非鱼柳、马鲛鱼、鲜鱿鱼这些产品的税率是多少呢?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和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我公司是发包方,现在施工方开给我们的发票是3%的税率,对方称只要我们提供了水电也算是甲供工程,只开3%专票给我们,请问如何界定甲供工程?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单位在小规模纳税人时确认的收入,并已申报未开票收入,现我单位转为一般纳税人,对方现在来开发票、付款。请问:我单位现在可否按小规模时的税率开发票?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您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纳税,纳税后未开具发票的,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开票软件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你好,我新购入新国标电轻摩一辆,初开收据现在想让店主补开发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想问一下税率多少,属于我补税还是卖家补税。卖家让我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增值税税率: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可通过该企业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快递服务到底是按照运输9%税率还是按照收派服务6%税率?两者之间具体如何区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如仍有疑问
2019年9月前我们公司是小规模企业,2019年10月份我公司申报了一笔9月属期的增值税,交附加税的时候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城建税税率是5%后减半征收。11月份专管员找到我们说系统税率他们忘记改了,我们应该按7%交城建税。我们10月已经转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如果税务局的原因造成的少交税款会不会因为税务系统操作上的原因造成企业企业还要交滞纳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本公司承接杭州下沙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3.14亿元,其中土建市政工程费用1.998亿元,设备及安装费用1.071亿元(其中设备费用9000万元,安装费用1709万元)问:本工程设备开票,是否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第四十条有关规定:本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具体是哪一类销售行为需要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判断,如纳税人无法判断,可提供详细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背景介绍:1.因工作需要临时招待客户,在沈阳北站家乐福必胜客餐厅用餐!2.结账时餐厅推荐充值会员再结账有优惠!充值300元后,立即用此300元结账完成!3.要求开具发票,餐厅让在公众号上自助办理!在公众号上开具的发票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为不征税。不给开餐饮发票!4.公司会计告诉我此发票因未征税,不能像餐饮发票一样正常入账(税前扣除),此说法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公司承接杭州下沙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合同金额3.14亿元,其中土建市政工程费用1.998亿元,设备及安装费用1.07亿元:设备费用9000万元,安装费用1709万元;问:因主合同属于EPC总承包,合同下设备费用是否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中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属混合销售行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具体是哪一类销售行为需要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判断,如纳税人无法判断,可提供详细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政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事项陈述】:房地产公司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有银行按揭、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也约定了交房时间。在前两种付款方式下,签订了合同收取了客户的首付款、第N期分期款时,开具了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过了一段时间后的某日收到客户的按揭贷款、最后一期分期款或在一次性付款方式下收到全部款项。【问】依据上述政策规定,上述的情况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即签订合同并收到按揭贷款、最后一期分期款或一次性全款的当天)、还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签订合同的当天)、或者是合同约定交房的日期当天?以上咨询,期待回复明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1】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口径回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如有疑问
1,公司每月收入除了给员工发工资以外,可以留有资金用于发展业务吗?2,个税超过5000元要扣税。超过部分是如何扣税?扣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 1.由于我们的纳税咨询主要负责解答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实际征、纳税过程中遇到的涉税政策问题,您所提交的资金留存问题不在我们的受理范围内。 2.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法规库查询上述文件及其附件。
我个人与甲公司口头约定:由我组织5名民工对甲公司的办公楼进行维修,对部份设施进行改扩建,我们只做活,材料由甲公司提供,甲公司需要支付给我共计25000元的费用。现在甲公司要求我提供发票,请问:我需要去税务局开具什么样的发票?要交些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川财规〔2019〕1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 (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收购发票税收编码开错一年多了怎么办,税率没错的,要开成中草药材的开成中药饮片了怎么办?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您好,某公司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约定,若该公司息税前利润未达到总投资金额的7.5%,政府将对此差额进行补偿。如果该公司取得上述补偿,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属于以上规定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老师您好:我公司名下有一辆小轿车,现在需要过户给另外一个公司,怎么缴税?过户给个人怎么缴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单位对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受让方是单位还是个人没有政策差异。现把涉及的主要税种及政策要点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同时,还涉及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按所载金额0.5‰贴花。
膨化大豆粉的税率是9%还是13%?山东省是怎么界定的?是属于饲料还是属于商品?我咨询了几家大的加工厂,给出的答复各不相同,有开的是9%的,有开的是13%的,我想问下哪个是正确的?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膨化大豆粉是否属于上述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建议携带相关产品资料到主管局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老师您好:我公司近期准备签订定期供应员工量裁服装的框架合同(金额不确定),需定期查看实际结算金额申报税金。根据过往要求,对于金额不确定的框架合同,可以先按5元贴花,之后按结算金额每次乘以印花税税率。但是,2018年5月以来,根据财税〔2018〕50号的要求,,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因此对于采用过往惯例先用5元贴花的形式,存在一定的不解,是否应该先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一个“其他营业账簿”,之后系统认定免于扣款?由于系统所限,选了“其他营业账簿”后,是不能在上面写合同的名字与对方单位名称的。十分感谢!另外,根据对税法的理解,单纯的合同,不应该属于“权利许可证照”(5元一张),因为权利许可证照必须是政府颁发的证件。感谢您的支持和解答!?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您问题中所述“框架合同”不属于“其他账簿”,不适用财税〔2018〕50号文件规定,仍应按照(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执行。
2020年一月份汽车购置税可以缴纳到月底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如仍有疑问
企业收到机场给的包机补贴款,是否涉税,如涉税,相应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销售类和服务类分开不超30万合在一起超了30万用不用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1-08 至 2020-01-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1-08 至 2020-01-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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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1-08 至 2020-01-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