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01 至 2019-11-13,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土地增值税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类型的,是否一定要分开计算增值额?是否可以按照财税(1995… 2. 咨询问题如下:A公司是一家香港自然人施某100%持股的独资公司,为一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施… 3. 我是基层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土地增值税管理中遇到几个问题:1、现在土地成本中是否要扣除增值税?2… 4.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96年竣工的房产,早已全部出售。电表的户名还在我司名下,现要把电力设备… 5. 房地产竣工后,发生的开发成本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扣除? 6. 一、2016年公司异地政策性搬迁,根据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 7.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可扣除的贷款利息需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 8. 某工业企业2009年以出让方式受让土地一宗,面积10000平方米,出让价1200万元;201… 9. 我公司交房后,质保期已过,因发生维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在做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生的维修费… 10. 本人在2019-10-24咨询“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预交的问题”,感谢贵局的回复。但本人… 11. 我公司在交房时,因小区旁边市政道路未修,该道路属于红线外,由于客户无法进入小区,我公司为了使… 12. 我房地产公司利用地下基础设施(非人防工程,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建造的停车场,与购房人签订合…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的产权价值怎样确认?记入开发成本? 14. 房地产开发企业拍卖土地成交价款,有些地区合同明确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些地区土地成交价款… 15. 房地产企业小区的幼儿园权属属于房地产企业,现要将幼儿园有偿转让给第三方,房地产企业是否要交土… 16. 我司利用开发的房子,装修改造成售楼处和样板房,上述营销设施的装修改造投入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 17. 我司是非从事房地产纳税人2016年前取得车位15万原有报备简易征收5%,现转让车位收入20万… 18.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项目中有部分地块因变性缴纳的地价款及契税,能否按照直接成本法将该费… 19. 2018年我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取得15亩住宅用地土地,共建成50套住房,形成一个完整小区,因… 20. 企业A买入房产100万,于2016年4月30日前作价120万入股企业B,现在B企业出售该房产…
二、官方答复汇编
土地增值税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类型的,是否一定要分开计算增值额?是否可以按照财税(1995)048号的第13条的后半款,不分开核算增值额,放弃普通住宅增值额低于20%而减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
咨询问题如下:A公司是一家香港自然人施某100%持股的独资公司,为一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施某拟对A公司进行增资,并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福州某一厂房及土地作价进行增资。请问施某上述以厂房及土地作价进行增资的行为是否适用财税[2018]57号文关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根据您的叙述,如该项投资属于改制重组,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如不属于改制重组,则不适用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如贵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您所述情形,未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我是基层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土地增值税管理中遇到几个问题:1、现在土地成本中是否要扣除增值税?2、现在一房产公司在出售房产时套房(普通住宅)的车位单独出售(车位单独确认收入),排屋别墅则赠送车位(不单独确认收入),车位均属于无产权车位,这种情况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需要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文件中将车位收入分摊至非普通住宅中?有何依据3、房产公司与一农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名称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建成后20000平方面积无偿给合作社,因此土地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价,在清算土地增值税该20000平方按市场价调增收入后,能否将相应的收入计入土地成本或者拆迁安置费中?有何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五、让渡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的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对清算前取得的让渡收入应并入清算单位收入一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让渡收入应按照建筑面积法在不同类型可售房产之间进行分摊,分别并计不同类型可售房产的收入。 (二)对清算后取得的让渡收入,根据该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定的税负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计算缴纳的应缴土地增值税 = 无产权房产让渡收入*该清算单位的清算税负率。” 3.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由于字数限制,导致无法全部显示,以Word格式发送老师一般消息,烦请老师帮助黏贴。谢谢。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96年竣工的房产,早已全部出售。电表的户名还在我司名下,现要把电力设备(高低压、变压器等)(已计入成本,早已结转)无偿移交给当地电业局,电业局要评估这些资产并签无偿转让的协议。请问,这样我司需要缴纳税费吗?如果要,是要缴什么税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纳税人将电力设备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 纳税人无偿划出的资产,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竣工后,发生的开发成本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如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一、2016年公司异地政策性搬迁,根据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搬迁新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在2013年第11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的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请问这两个文件怎么解读?二、举例,公司政策性搬迁赔偿2000万元,但在新购土地,重建厂房、办公楼等花费6000万元,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等情况下纳税?新购资产怎么入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请根据您签订搬迁协议生效时间自行判断适用政策,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请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判断。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可扣除的贷款利息需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里的金融机构证明具体指那些内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因此,金融机构证明在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中没有明确解释,建议您具体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相关实务问题。
某工业企业2009年以出让方式受让土地一宗,面积10000平方米,出让价1200万元;2010年在该土地上委托建筑公司建设厂房,该宗房产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造价300万元。工业企业在财务账面将土地作为土地使用权核算并摊销,房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现工业企业破产清算,拍卖相关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为1000万元,实际成交价800万元;厂房评估价200万元,实际成交价150万元。那么是否分别土地使用权按照财税201647号享受差额征收优惠,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厂房按照出售自建不动产,按照简易征收?还是需要土地和房产作为一体,按照出售自建不动产,一并简易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交房后,质保期已过,因发生维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在做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生的维修费用,能否计入成本,省局是否有这方面具体的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您公司发生的维修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按照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扣除。具体可扣除项目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本人在2019-10-24咨询“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预交的问题”,感谢贵局的回复。但本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定义不是很了解,特此举例咨询。例1.若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厦门开发有一住宅项目,于2017年1月开始预售,2019年5月30日竣工备案,2019年6月30日首次办理交房手续。其中,针对款项齐全的客户在6月30日统一办理了交房手续;针对未交齐房款(包括按揭贷款未放款)的客户暂不办理交房手续,那这些客户在2019年6月30日后补齐的房款,是否属于预收款,是否需要先按预收款缴纳3%增值税?例2.上述项目在2019年7月20日后,我司销售了一套房子(已达到可交房条件)给客户贾某,我司与客户贾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房款分2次缴纳,合同签订日30%,3个月后缴纳70%,同时我司应在房款交齐后1个月内与客户正式办理交房手续”,那我司上述销售方式,是否应认定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如果是,依据是什么。如果不是,那我司这种销售方式在增值税上如何认定?望解答疑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税率已根据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办法明确了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还明确了应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请贵司根据合同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预缴税款及纳税申报。
我公司在交房时,因小区旁边市政道路未修,该道路属于红线外,由于客户无法进入小区,我公司为了使客户方便,修了道路,在账务核算时也进入了成本,在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计入项目成本,如果不能计入省局是否有相关文件,谢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该红线外的道路发生的成本能否扣除。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房地产公司利用地下基础设施(非人防工程,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建造的停车场,与购房人签订合同转让车位的永久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价款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未涉及产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的产权价值怎样确认?记入开发成本?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针对第一问:被征收的产权价值具体确认请以相关准则进行确定。 针对第二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拍卖土地成交价款,有些地区合同明确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些地区土地成交价款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另行缴纳。另外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是否作为土地价款扣减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房地产企业小区的幼儿园权属属于房地产企业,现要将幼儿园有偿转让给第三方,房地产企业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可以扣除的成本包含什么?如果该小区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那这个幼儿园是否能做公配,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里面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您的叙述,幼儿园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对应成本、费用。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具体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我司利用开发的房子,装修改造成售楼处和样板房,上述营销设施的装修改造投入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我司是非从事房地产纳税人2016年前取得车位15万原有报备简易征收5%,现转让车位收入20万(含税),请问税官在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项目“一、转让房地收入总额”是否为190476.19元?若不是应当怎样计算?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帮助!?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项目中有部分地块因变性缴纳的地价款及契税,能否按照直接成本法将该费用全额计入成本扣除,目前该变性的地块上对应的房地产产品在清算时均已销售?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2018年我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取得15亩住宅用地土地,共建成50套住房,形成一个完整小区,因我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只能先将上述每套房产的房产证办到我公司名下,然后再销售给客户,现就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咨询如下: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另外依据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具体执行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企业A买入房产100万,于2016年4月30日前作价120万入股企业B,现在B企业出售该房产,问增值税是否可以简易计征?扣除成本为哪个?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扣除成本?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于字数限制,不能全部显示,以Word文档格式发送至老师一般消息。烦请老师帮助黏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01 至 2019-11-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01 至 2019-11-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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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01 至 2019-11-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