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02 至 2020-03-06,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尊敬的领导: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正在开发A项目,增值税采取一般计税方式,2020年3月… 2. 请问湖北省小规模企业3月份开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是3%还是免税? 3. 你好,想咨询下个人给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在柜台交增值税的时候要同时交个人所得税么?个人是卖给企… 4. 自然代开发票是否可以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 5. 请问,我司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我们自己没有运输工具,接到客户委托后,我司会联系运输企业,承运… 6. 增值税税款为40万元,其中13%税率`的15万,9%税率的25万元,公司现在只有15万元,可… 7. 我公司2014年购入一栋房屋,该房屋已在2014年当年完工,我公司在14年开始进驻并用于对外… 8. 某房地产公司旗下开发有XX项目,作为竞得该地块的条件之一:项目需在竞得该地块的同时无偿为政府… 9. 你们,请问学校场地租赁开普通发票税率多少? 10. 您好,我司预向下级公司无偿转让账面价值为0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11. 一、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之间不收取利息的货币资金借用、使用业务,是否适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12.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广告媒体租赁”,“单立柱非交通标志”作为广告媒体的一种具体形式对外进行租… 13. 1、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护人员、其他受疫情影响的不特定社会公众捐赠应对新冠肺炎的保… 14. 营改增前,根据财税[2003]16号(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 **15.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所得额为21500元时,预扣预缴税额=215000.80.3-2… 16. 本人个人名下在长沙有两套住宅,现拟将我个人名下1套房子(110平方)转移到父母名下,本人户口… 17. 我司属于餐饮服务行业,一月和二月均已申报纳税成功。今天专管员告知需要把二月份开具的发票全部红… 18. 小规模纳税人升一般纳税人是税务机关自动核定还是要填表格去申请变更(如果是年应税销售额已打50… 19. 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从3%下调到1%,优惠对象是全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仅仅特指… 2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尊敬的领导: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正在开发A项目,增值税采取一般计税方式,2020年3月部分楼栋合同交楼将确认销项税3000万,在这之前整个项目预收账款对应的累计预缴增值税1000万元(其中本批次交楼楼栋对应的预缴200万)。请问4月申报增值税时可以将1000万预缴全部抵减吗?还是仅能抵减本次交楼楼栋对应的预缴200万?如果没有表述清楚,请老师来电沟通。请老师给予明确,建议罗列政策的最后,给一个结论?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问湖北省小规模企业3月份开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是3%还是免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想咨询下个人给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在柜台交增值税的时候要同时交个人所得税么?个人是卖给企业一些复制画、手办、工艺品、玩偶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个人代开销售货物发票,个人所得税在代开的同时征税。属于销售货物的,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附件:《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批发和零售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0.60%。
自然代开发票是否可以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之规定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然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政策。
请问,我司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我们自己没有运输工具,接到客户委托后,我司会联系运输企业,承运到港或离港货物至客户工厂这段的行程,车队给我司开具9%的运输发票,我司与客户结算时,给车队开具9%的运输发票。这种情况下,我司收到和开具运输发票都需要交纳印花税么?作为货运代理企业和货主之间签的是代理合同,不应该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我们开给客户的发票还需要交纳印花税么?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因此,您收到和开具的运输发票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代理费不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因此无需贴花。
增值税税款为40万元,其中13%税率`的15万,9%税率的25万元,公司现在只有15万元,可以先交纳其中13%税率的税款,9%税率的待筹到钱再缴纳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我公司2014年购入一栋房屋,该房屋已在2014年当年完工,我公司在14年开始进驻并用于对外租赁,但该房屋一直到2018年才办理房产证。那该房屋是按合同确定取得不动产的时间还是按办理房产证的时间确定取得时间?属于老项目还是新项目?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某房地产公司旗下开发有XX项目,作为竞得该地块的条件之一:项目需在竞得该地块的同时无偿为政府提供配建住宅一栋。根据土地合同约定,该无偿配建住宅需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移交相关政府单位,并按照作价(未确定具体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业务实质为企业是以其建造的开发产品抵偿其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即企业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应支付的价款一部分是以现金(拍卖成交价款)方式支付,一部分是以开发产品(移交房地产)抵偿。因此该无偿配建住宅的作价(具体以移交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准)可否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在土增税清算时作为抵减?在增值税计算上作为销项税额的地价抵减?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您所述情形,您企业无偿配建的住宅对价如可以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则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土地价款扣除;以开发产品(移交房地产)对应的作价不能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在增值税计算时作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你们,请问学校场地租赁开普通发票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因不知道您的身份(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场地的取得时间(2016年4月30日前、2016年5月1日),故无法直接明确回答,建议您参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根据您自身的情况进行判断。
您好,我司预向下级公司无偿转让账面价值为0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上述无偿赠送行为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一、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之间不收取利息的货币资金借用、使用业务,是否适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的关于统借统还业务叙述内容中,税务局在执行政策中有哪些具体要求?对于“企业集团”的法律形式有什么要求吗?在集团中必须“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吗?如果企业集团内没有财务公司的话,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了吗?企业在实行“统借统还”业务时,什么时候拨付资金,什么时候回收资金,税务局在执行文件的时候有基本要求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广告媒体租赁”,“单立柱非交通标志”作为广告媒体的一种具体形式对外进行租赁,开具发票时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栏中是填写“广告媒体租赁”还是填写“单立柱非交通标志租赁”?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1、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护人员、其他受疫情影响的不特定社会公众捐赠应对新冠肺炎的保险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此问题在2020年国税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中第12个回复中已经明确“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此问题同时延伸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受赠主体的个人所得税是否能够减免政策不明确。建议总局给予明确免除该部分赠险的个人所得税。2、保险公司销售的应对新冠肺炎的保险产品,能否按照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也给予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企业复工后,为员工购买各种涵盖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企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员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给予免除,目前没有政策,为了加强应对新冠病毒,进一步增加对企业员工的保障,建议明确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涵盖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对企业员工取得的该类保险产品也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关于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已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保险服务未在此范围内,因此不适用该免征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捐赠范围仅包括物品和现金,暂不包括服务。但服务捐赠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在12%的限额扣除。 您咨询的其他问题由于相关政策还未明确,我暂时不能给您一个确切的答复,如果出台新政策,我们将及时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公开渠道进行公告,请您关注。 非常
营改增前,根据财税[2003]16号(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请问营改增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科目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所得额为21500元时,预扣预缴税额=215000.80.3-2000=3160元。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所得额为20000元时,预扣预缴税额=200000.80.2=3200元。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提出疑问,劳务报酬所得额20000元时居然比215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还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您在个税汇算清缴再结清税款,对退少补。
本人个人名下在长沙有两套住宅,现拟将我个人名下1套房子(110平方)转移到父母名下,本人户口和父母在一个户口本里。父母有长沙购房资格,目前名下无住宅。拟转移不动产权已满四年。请问交易过户和赠与过户两种方式,(1)在本次转移中的税收有何区别?分别要交哪些税,税率多少?(2)本次转移采用交易过户方式,该房产在下次交易(采用交易过户方式、满5年后)税费如何?(3)本次转移采用赠与过户方式,该房产在下次交易(采用交易过户方式、满5年后)税费如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交易转让房产的话,卖方:增值税5%、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按照财税 〔2008〕137号第二条免征;买方:契税税率4%,根据财税〔2016〕23号减按1.5%征收; 赠与转让房产的话,直系亲属赠与,转让方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财税[2009]78号第一条免征个人所得税,受让方需要交纳契税4%,印花税万分之五,按照湘财税(2019)2号减半征收; 本次转让方式对以后交易的计税方式没有影响。 如有疑问
我司属于餐饮服务行业,一月和二月均已申报纳税成功。今天专管员告知需要把二月份开具的发票全部红冲后重开零税率的发票,如果二月份发票不重开就喊我们提交自动放弃免税政策的说明。还说不重开之后的几个月均不能享受面增值税政策。政策方式也是说企业自助申报免税销售额。请问是否可以直接从三月份开始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从三月还是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小规模纳税人升一般纳税人是税务机关自动核定还是要填表格去申请变更(如果是年应税销售额已打500万元的情况下)?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从3%下调到1%,优惠对象是全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仅仅特指个体工商户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文件规定,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个文件标题是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内容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不是个体户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二、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36号文件没有明确哪一项不属于或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怎么执行?我们不知道怎么在文件里找到明确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果36号文件所列举的交通运输服务都可以享受免税,那么8号公告就没必要提公共两个字,如果要强调必须是公共交通运输,36号文件就应该有公共交通运输的描述。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8号公告中的快递收派件服务,在36号文件里只有“收派服务”税目,它是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下的一个子项,包括收件服务、分拣服务、派送服务三个小项,快递派送服务在哪?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 十四、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02 至 2020-03-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02 至 2020-03-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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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02 至 2020-03-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