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17 至 2019-12-2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我公司拍下的土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写明需要建造30000平方米的安置型商品住房由政府… 2. 请问湖北省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我在哪里可以查到 3. 某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实收资本为50万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名下除一处不动产外无其他资… 4. 你好,如果给员工按工资薪金扣的个税,但是未交社保,此员工的差旅费入费用。问题:1、按工资薪金… 5. 社保滞纳金汇算清缴能否税前扣除? 6. 一行政机关2003年向一自然人出售一套住宅,当时只签定了合同,开具了收据,现自然人申报缴纳契… 7.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A企业是一家高新企业,2018年12月购入一台200万的机台用于研发,账上… 8. 我司在研制一种新型交通工具,为研制该产品,需试制一列车,并修建一条试验线路,且该线路仅能用于… 9. 账证不健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减资、增资情况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办理哪… 10. 企业向县级慈善总会(比如:缙云县慈善总会)捐赠助学捐款,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11. 企业向县级慈善总会(比如:缙云县慈善总会)公益性捐赠(助学基金),当年会计利润是亏损时,准予… 12. 甲企业在国外的办事处无偿借款给乙企业在国外的分公司,乙企业在国内还款给甲企业。问题1、甲企业… 13. 职工刚上岗第一天由于操作不慎导致受伤,报销的医疗费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吗?税前扣除的凭证是什么? 14. 请问企业在2017及2018年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时候,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这一块的内容… 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16. 未缴纳社保的员工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7. 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包含房屋建筑物 18. 你好!2019年9月1日,甲、乙通过股权转让取得一家A公司,其中甲占80%,乙占20%;20… 19. 你好,企业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印花税少缴,请问在汇算清缴前补缴后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20. 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此处所讲利润总…
二、官方答复汇编
1、我公司拍下的土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写明需要建造30000平方米的安置型商品住房由政府的土地发展中心回顾,因为政府回购的价格非常低,我们能否以土地出让合同上写明的价格为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2、福州市创新性的“安置型回购住房”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享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3%计征。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零预征率?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1、建议根据下列文件条款判断增值税销售额及企业所得税收入。2、福州市创新性的“安置型回购住房”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建议跟当地住建部门进行确认。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请问湖北省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我在哪里可以查到?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湖北省暂未出台关于企业单位的通讯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统一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80号)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对我省党政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且在鄂办发〔2015〕35号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在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综上所述,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费用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而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原则上可据实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某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实收资本为50万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名下除一处不动产外无其他资产。现公司股东准备全部转让股份,如果该公司名下不动产评估价格为100万元,则在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列出具体计算过程)?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宁波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2、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你好,如果给员工按工资薪金扣的个税,但是未交社保,此员工的差旅费入费用。问题:1、按工资薪金扣个税的员工不缴纳社保可以吗,以后是否需要补交社,2、未交社保员工差旅费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1.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是本单位的员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发放“工资、薪金”并按照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保。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社保滞纳金汇算清缴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一行政机关2003年向一自然人出售一套住宅,当时只签定了合同,开具了收据,现自然人申报缴纳契税,税务机关是否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增值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业税期间,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目前如何补缴营业税建议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期间,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发生销售不动产产生的应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种。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A企业是一家高新企业,2018年12月购入一台200万的机台用于研发,账上是按10年来计提折旧,19年账上折旧金额是20万,按照规定18年1月以后购入的金额少于500万可以一次性加计扣除,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的规定,居民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那么我想问下,在高新口径下,研发支出计算标准是按账上20万折旧支出还是按所得税一次性扣除200万来计算跟收入的比例?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按20万来加计扣除75%还是按一次性扣除的200万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75%?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三、折旧费用 ……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我司在研制一种新型交通工具,为研制该产品,需试制一列车,并修建一条试验线路,且该线路仅能用于该型交通工具,试验完成后暂无其他用途。该试验线路的投资包括设备(如工装等)、基建(如线路土建施工等),请问上述成本是否属于研发支出并享受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账证不健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减资、增资情况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办理哪些手续以及缴纳哪些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企业向县级慈善总会(比如:缙云县慈善总会)捐赠助学捐款,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企业向县级慈善总会(比如:缙云县慈善总会)公益性捐赠(助学基金),当年会计利润是亏损时,准予在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执行的文件依据是什么文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资格名单中没有规定过分支机构。
甲企业在国外的办事处无偿借款给乙企业在国外的分公司,乙企业在国内还款给甲企业。问题1、甲企业在国内要交税吗?2、如果要交税,要交哪些税内?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1】如您所述情形,甲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
职工刚上岗第一天由于操作不慎导致受伤,报销的医疗费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吗?税前扣除的凭证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请问企业在2017及2018年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时候,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这一块的内容,除了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外,是否还需要提交其他的研发费用归集表?应该提交哪一张研发费用归集表?(若17年与18年的情况不同希望能分开回答)?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那么目前很多地方是当在该地拿地后就成立了项目公司,然后项目公司的人员架构为:公司法人、总经理的领导班子,下设工程部,部门负责人1名,部门人员n名,财务部,部门负责人1名,部门人员n名,综合办,部门负责人1名,部门人员n名,党群办,部门负责人1名,部门人员n名,营销部,部门负责人1名,部门人员n名。营销部门的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提成、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等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其他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是都应该计入开发间接费?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未缴纳社保的员工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如您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则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包含房屋建筑物?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你好!2019年9月1日,甲、乙通过股权转让取得一家A公司,其中甲占80%,乙占20%;2019年12月,甲乙商议决定将A公司吸收合并至B公司,A公司依法注销,B公司的股东也是由甲80%,乙20%所持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一览表”中合并当事各方需申报资料列表中第3点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问题:1、此种情况是否需要提供第3点证明材料?2、如果需要,那以上案例明显不符合“12个月以上”的要求,那么A、B企业能否继续享受吸收合并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规定:“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 企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判断,并按文件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你好,企业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印花税少缴,请问在汇算清缴前补缴后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吗?补充:1、所属年度的“税金及附加-印花税”科目发生额未包括补缴部分;2、缴纳和会计处理都在次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此处所讲利润总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17 至 2019-12-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17 至 2019-12-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08)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09)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0)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1)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2)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3)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4)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5)
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17 至 2019-12-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