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03 至 2019-07-09,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单位是工程发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违反工程管理行为的违约金。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方人员违… 2. 1、物业公司代管的保障房属于住房保障中心,并由安居置业运营管理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租金定价由… 3. 为什么我公司领用发票方式只有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可以增加改邮寄的方式吗? 4. 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开具代发工资发票给其他劳务派遣公司? 5. 烟酒超市买东西要发票一直推脱,直至第五次跟他们发脾气,才不情不愿给了别的超市的定额票,现在这… 6. 在一个季度中,专票和普票相加没有超过30万,专票在开票的时候应该把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扣除… 7. 一单位发货给客户,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几个月由于滞销等原因后双方商定同意退部分货,… 8. 请问:企业租赁个人所有的加油站,租赁人为个人,个人有加油站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注明… 9. 你好,我想问下:一、临工时工资和劳务费,两者有什么区别?二、我们给非正式员工付劳务费,比如课… 10. 税官好:公司组织了部分(非全体职工)员工外出旅游,收到了旅游公司开具的税收分类编码为“旅游服… 11. 6月开具16%的专票不含税金额45810.78,税额7329.72,开具了16%的红字发票不… 12. 对于货代企业帮境内企业垫付在境外产生的税费,是否可以不用开具国内税务发票,境内企业是否可凭借… 13.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信息中没有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我单位财务说属于信息不全发票,不予盖章报销,… 14. 您好,厦门公司于2018年获得了位于上海虹口区的两处房产,产权证号码均为2018年虹字,产权… 15. 我公司租小区里的房子,交给物业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发票抬头是房东的,这些费用我公司能税前扣除吗… 16. 公司经营范围是教育咨询服务,开具发票名称能选教育服务或者非学历教育服务嘛 17. 税官,您好,我司年初成立,公司现在没购车,员工周期性要外出办事,然后他出去办事用自己的车,公… 18. 你好!我单位收取的铺面租金需要上缴财政厅,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商铺需要我们开具我单位的… 19. 本月收到对方交来的房产租赁费用,确认为当期收入但不开票,下月开票,本期怎么报税?下月开票后怎… 20. 您好!经济代理服务公司在产生代理服务后发票开具该如何开具,如代订住宿费,发票金额是“住宿费”…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单位是工程发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违反工程管理行为的违约金。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方人员违反规定,我单位向施工方收取违约金,请问这个收入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只有销货方(服务提供方)随同销售货物发生销售业务取得的违约金,才具有价外费用性质,从而一并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或是购货方(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 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物业公司代管的保障房属于住房保障中心,并由安居置业运营管理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租金定价由其确定,我司代为收取租金并开具发票给车主,代缴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后剩余的部分再全额上缴给安居,安居开具收据给我司。之后安居根据合同将我司代管手续费支付给我司,想请问:1、上缴给安居的这部分是谁缴所得税?2、我司只是代管,并未与安居签订租赁合同,2016年5月前就已受托代管了。我司可以申请简易征收备案吗?2、请问小区的公共收益要缴纳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1、根据上述描述,你司收取租金并开具发票给车主,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印花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取得的收入应并入你司缴纳所得税。如果仅是委托代收应由委托方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如贵司仍有疑问,建议你司携带物业公司、安居置业方及住房保障中心三方之间协议约定,及相关流程文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什么我公司领用发票方式只有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可以增加改邮寄的方式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领用发票”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具体的发票类型),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的规定,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因此,如您司已办理完成“票种核定”业务,并且属于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M级纳税人,以及地市税务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另外,申请非税控发票的邮政配送,不受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限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开具代发工资发票给其他劳务派遣公司?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烟酒超市买东西要发票一直推脱,直至第五次跟他们发脾气,才不情不愿给了别的超市的定额票,现在这样还算侵犯了我的权利吗,我是否还可以投诉他们?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自己从税务机关领用并且加盖本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且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如对方拒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您可以举报,登陆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在“互动交流”-“发票及无证户举报”栏目反映,或拨打河南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4进行反映。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帮助您索取合规发票。

在一个季度中,专票和普票相加没有超过30万,专票在开票的时候应该把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扣除了,那请问是不是在季度申报的时候这部分增票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免除?理由是总开票金额没有达到30万,如果可以免除,请问减免性质选择那个,是其他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该纳税人在代开专用发票时应缴纳增值税,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城建税,季度代开金额不超过30万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 减免性质选择0061042802|财税 2016 12。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一单位发货给客户,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几个月由于滞销等原因后双方商定同意退部分货,此时客户发票已认证并入账,销售方要求购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上传,但此时购货方却要求销售方在退货证明上加盖公章,我要问的最终问题是:本来销售方应要购货方出退货证明给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现在购货方反而要销售方出退货证明是不是反过来了?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税务按上述方式处理,销货退回证明开具及盖章问题,建议根据财务制度要求处理。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请问:企业租赁个人所有的加油站,租赁人为个人,个人有加油站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注明有:场地2800多平,营业房300多平,及加油站相关设备等,租赁人去税务局开具加油站租赁发票,能否将场地、营业房合起来开具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你好,我想问下:一、临工时工资和劳务费,两者有什么区别?二、我们给非正式员工付劳务费,比如课酬,需代扣代缴什么税种?怎么计算?如代扣代缴税收后,是不是就不需对方开具劳务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厦门市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个人提供劳务涉及以下税费:增值税按次起征点为500元,增值税征收率3%。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因此,个人提供劳务应由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同时缴纳相关税费,个人所得税上述文件规定的需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税官好:公司组织了部分(非全体职工)员工外出旅游,收到了旅游公司开具的税收分类编码为“旅游服务”的普通发票。问:我司凭该票将该笔业务计入职工福利,该业务发生金额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月开具16%的专票不含税金额45810.78,税额7329.72,开具了16%的红字发票不含金额-65284.05,税额-10445.45,请问在增值税申报表中附表一如何填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4】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13%”“9%”对应列次。

对于货代企业帮境内企业垫付在境外产生的税费,是否可以不用开具国内税务发票,境内企业是否可凭借境外海关开具的税款单以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做为入帐的依据,无需货代企业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4】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根据您的描述,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信息中没有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我单位财务说属于信息不全发票,不予盖章报销,我想咨询一下是否符合规定,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是否必须项?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

您好,厦门公司于2018年获得了位于上海虹口区的两处房产,产权证号码均为2018年虹字,产权证上的房屋竣工日期均为2010年,该房产取得时作为以房抵债入账,上海虹口税务局代开发票,只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按法院判决金额开具,没有增值税额。请问厦门公司现在卖出该两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在厦门开具还是在上海税务局开具?按几个点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房产,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销售给个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率为5%。

我公司租小区里的房子,交给物业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发票抬头是房东的,这些费用我公司能税前扣除吗?另外物业开的发票只能开给房东吗,为什么不能开给租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分割单等。……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公司经营范围是教育咨询服务,开具发票名称能选教育服务或者非学历教育服务嘛?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税官,您好,我司年初成立,公司现在没购车,员工周期性要外出办事,然后他出去办事用自己的车,公司每月补助他一定额度油款,请问这样操作,我司除了要与该员工签定私车公用的协议,员工提供相应的加油发票外,还要提供什么资料,另外员工收到这一笔油款补贴是否需要缴个税,公司补贴给员工的这一笔油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对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如租赁费、油费、停车费等。 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你好!我单位收取的铺面租金需要上缴财政厅,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商铺需要我们开具我单位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开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贵单位发生上述经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且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如不能自开发票可在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本月收到对方交来的房产租赁费用,确认为当期收入但不开票,下月开票,本期怎么报税?下月开票后怎么冲回?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一般纳税人上个月销售货物服务未开具发票,申报时该笔销售额应填写在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栏次。补开票后,应在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对应的负数冲回。开票信息正常填写在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您好!经济代理服务公司在产生代理服务后发票开具该如何开具,如代订住宿费,发票金额是“住宿费”+“代订服务费”合计开具,还是仅开具代订服务费的发票,住宿费由对应酒店开具?另外如果是合并开具的话,税收商品编码该如何确定,统一为“经济代理服务”吗?有没有相关开票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参考?盼解答!?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03 至 2019-07-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03 至 2019-07-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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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03 至 2019-07-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