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25 至 2019-05-13,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敝司租赁一辆汽车,租赁合同上规定,租赁期间汽车所发生的费用(油费,过路费,保险费等)都… 2. 2019光伏发票增值税政策延续吗 3. 你好,请问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的,该企业有笔购入原材料没有正式发票,而是对方收据… 4. 请问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因购货方的原因遗失,该怎么处理? 5. 我司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与客户的销售合同约定:客户收到货物检验合格后,向我司发出开票通知,我… 6. 你好,我是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公司,需要到贵局备案,请问有没有备案流程指导文件,或者相关联系方… 7. 公司的银行法人卡,绑定银行基本户后,招待客户刷卡支付以后是不是仍然需要发票入账?能否直接用刷… 8. 关于对方给我单位开具发票,发票的数量单位单价是不是必须有?像广告费?律师费这种不好界定的怎么… 9. 您好!请问一下,我司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厦门长途汽车站开具的长途客运发票,购买方是… 10. 您好!我司(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为客户代垫了运费,客户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与我司结算,现第三方物… 11. 员工日常交通费报销提供预充值的E通卡电子发票作为交通费报销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呢?是否… 12. 我司是营销推广公司,境外收到外汇广告服务收入,会开票,需要缴交什么税费? 13. 我公司有一家江苏的项目公司,我们想用此公司投资并持有一个上海浦东区的储能电站项目。此项目每年… 14. 你好,怎么增加开票离线时限 15. 您好:请问我有一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发生业务时,发票抬头写总机构名称还是分支… 16. 现在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丢失,是否还需要登报声明? 17. 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价外费用是否能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 我们公司是一家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为商户和租户提供平台服务,租户会把款项打到我们平台账户,商… 19. 目前乘坐出租车提供的发票有附件2种,请问左边那张厦门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发票专用章为闽厦门市… 20. 景区门票有国税局监制章,但是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景区门票上哪些要素是必须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敝司租赁一辆汽车,租赁合同上规定,租赁期间汽车所发生的费用(油费,过路费,保险费等)都由公司承担,但是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只开具了车牌号,请问,这样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要据实开具,如果开具有误,建议重新开具。
2019光伏发票增值税政策延续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你好,请问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的,该企业有笔购入原材料没有正式发票,而是对方收据盖个财务章,以此入账,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5-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并不要求必须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
请问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因购货方的原因遗失,该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3】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形时,应当在发现丢失、被盗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发票的登报作废以及挂失手续。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另外,有关丢失普通发票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司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与客户的销售合同约定:客户收到货物检验合格后,向我司发出开票通知,我司收到通知后开具发票,客户收到发票1个月后付款。请问我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哪个节点?是发出货物时、收到开票通知、开具发票、还是收到货款时?另外我司此种销售模式是直接收款还是赊销?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请参考上述文件,若无法自行判断,建议携带合同到税局咨询。
你好,我是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公司,需要到贵局备案,请问有没有备案流程指导文件,或者相关联系方式?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 )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管理,要求平台运营商向省税务机关备案运营商名称、技术方案、管理方案。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关备案。
公司的银行法人卡,绑定银行基本户后,招待客户刷卡支付以后是不是仍然需要发票入账?能否直接用刷卡的单据来作为费用报销?这样子没有发票报销,仅凭刷卡单据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的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对方给我单位开具发票,发票的数量单位单价是不是必须有?像广告费?律师费这种不好界定的怎么处理?必须要求对方填上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好!请问一下,我司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厦门长途汽车站开具的长途客运发票,购买方是单位员工个人姓名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这种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单位差旅费报销的凭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发票报销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综合所述,差旅费应凭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列支。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您好!我司(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为客户代垫了运费,客户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与我司结算,现第三方物流公司要求我司开具运输发票方能付款给我司。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开具运费发票给第三方物流公司?未实际向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是否涉嫌虚开发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本次营改增试点明确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企业取得收取请参考上述文件,不属于不包括的情况需要对应计算缴纳税款。
员工日常交通费报销提供预充值的E通卡电子发票作为交通费报销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呢?是否有政策规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问题表述不清,该易通卡的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仅为交通费,由于易通卡的支付功能不只限于交通,无法判定购买易通卡支出是否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我司是营销推广公司,境外收到外汇广告服务收入,会开票,需要缴交什么税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7】企业提供广告服务,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因此,若你司提供的广告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一并免征。
我公司有一家江苏的项目公司,我们想用此公司投资并持有一个上海浦东区的储能电站项目。此项目每年会给用户产生服务费用,我公司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给用户的服务费。请问,江苏税务局是否会出售发票给我们?是否有政策规定在上海浦东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在上海注册项目公司才行?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你好,怎么增加开票离线时限?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6】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一般来说,离线开票总金额和离线开票时限由税务机关设定,存量户一般纳税人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统一设置为“48小时”和“单份最高开票限额*5”, 如需要变更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需要办理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具体资料如下:1、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您好:请问我有一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发生业务时,发票抬头写总机构名称还是分支机构名称。如果写分支机构名称发票抬头,总机构是否可以进行帐务处理?有什么影响?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5-05】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现在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丢失,是否还需要登报声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30】根据《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规定:“2.3.1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 【事项名称】发票挂失损毁 【事项描述】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损毁情形时,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对发票丢失的,还应在省级以上财税类报纸或综合性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规定:“2.3.2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事项名称】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事项描述】 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价外费用是否能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58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我们公司是一家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为商户和租户提供平台服务,租户会把款项打到我们平台账户,商户会从我们平台上提现,但是开票的话是由商户直接开票给租户,我们平台只是在商户提现时收取平台服务费,并开具相应服务费的发票给到商户,这样的操作是否符合税务规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4-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开即可)
目前乘坐出租车提供的发票有附件2种,请问左边那张厦门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发票专用章为闽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监制)是否还可继续使用?是否有相关文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因此,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全部停止使用。出租车专用发票属于上述企业冠名发票,若监制章为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在2018年12月31日后已不能使用。
景区门票有国税局监制章,但是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景区门票上哪些要素是必须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门票”属于继续使用的特殊票种,当地税务机关针对门票具体如何规定的,建议再进一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25 至 2019-05-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25 至 2019-05-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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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25 至 2019-05-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