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5-29 至 2019-06-1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有一涉及国资委(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得税务问题需要咨询。某国资委名下全资持… 2.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领导按集团公司所在地南昌的最高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地为江西省住房公积金… 3. 公司6-8月,每天发一瓶饮料给员工作为降温饮料,请问这个是作为劳保费还是福利费?是否可以税前… 4. 请问下,我司之前签订的国外过山车供货合同没有包含监理费,后面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有包括了监理… 5. 请问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报忘记申报,要怎么进行补申报?需要什么材料?会被罚款吗? 6. 非我公司的职工,替公司出差的车票和住宿,能作为差旅费入账吗? 7. 4月申报1月-3月企业所得税,漏了3月,怎么办 8. 企业每月给员工报销电话费,按票据实报实销,票据是员工个人的名字,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9. 房地产筹建期间终止时间的确认是什么时候?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没有收入,招待费,广告费等汇算时要… 10. 2019年换了新单位。新入职单位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考虑原单位缴纳个税部分?如何不考虑?… 11. 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我们都是法人企业)共同成立了一家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当地主管税务局核定… 12. 我司的母公司在瑞士,法人为外国人。现在要改为同一法人的香港公司做为我司的母公司。请问这样我司… 13. 关于个人转让企业100%的股权,当时按照评估价值减去实收资本和印花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被转让… 14. 我公司与某村委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我公司向对方支付了租金,村委向我公司开具了结算收据。问题… 15. 我公司是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为消费者(孕妇)提供新生儿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制备与存储服务… 16. 我公司向某非金融单位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根据利息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 17. 召开小型会议或者举办培训无场租费用只有餐费和公杂费,能否列支会议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8. 请问下之前2016-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财务报表报送的是未经审计的,现有审计做了一… 19. 企业召开职工小型会议或者举办培训无场租费用只有餐费和公杂费,能否列职工教育经费? 20. 我公司每月按工资总额的2%拨缴本公司工会经费,此外本年还计划在工资总额2%工会经费以外拨补一…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有一涉及国资委(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得税务问题需要咨询。某国资委名下全资持有A和B两家公司,现拟进行资产重组,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将A公司股权划转至B公司名下(即划转后,某国资委100%持股B公司,B公司100%持股A公司)。请问就上述操作,国资委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如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领导按集团公司所在地南昌的最高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地为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代扣代缴税款所在下属企业地在赣州,那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按哪个地方的来?如果是按赣州的,是不是意味着单位和个人超过标准的部分都要交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7】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6-8月,每天发一瓶饮料给员工作为降温饮料,请问这个是作为劳保费还是福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内容,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反之,则不予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能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下,我司之前签订的国外过山车供货合同没有包含监理费,后面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有包括了监理费。这样的话,我司需代扣代缴国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6】关于代扣代缴申报,税法有具体规定,可供您参考:如增值税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也应按规定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您结合该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参照涉税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请问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报忘记申报,要怎么进行补申报?需要什么材料?会被罚款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5】1、企业所得税逾期申报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版)》及附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申报表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资料下载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样及填报说明 》。办理前先通过厦门税务,经办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在约定时间内取号办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我公司的职工,替公司出差的车票和住宿,能作为差旅费入账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入账问题建议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如您单位实际发生的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4月申报1月-3月企业所得税,漏了3月,怎么办?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3】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广州市纳税人如需办理税费更正申报,您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申报所需资料及流程: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www.gd-n-tax.gov.cn“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4申报纳税>4.23申报错误更正>4.23-1143申报错误更正;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4申报纳税>4.4企业所得税申报,可根据企业类型(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及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自行选择适用业务类型”)。门前办理税费业务均需要先进行网上预约,目前广州市预约方式有以下三种:1.微信预约: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预约办税”—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预约大厅”选择所有预约的办税服务厅并预约相关业务。2.电子办税系统预约: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约。3.网站预约:在本网站“纳税服务”中的预约办税进行预约。
企业每月给员工报销电话费,按票据实报实销,票据是员工个人的名字,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房地产筹建期间终止时间的确认是什么时候?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没有收入,招待费,广告费等汇算时要全额调增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1.关于“房地产筹建期间终止时间的确认是什么时候?”的问题,暂未查询到相关文件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19年换了新单位。新入职单位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考虑原单位缴纳个税部分?如何不考虑?多缴部分本人如何汇算清缴?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我们都是法人企业)共同成立了一家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当地主管税务局核定税种时给我们核定了经营者个税,我们对接多次,税务局不能解决,还要求必须申报,可我们没有自然人合伙人,该怎么申报呢?如果税务局给我们变更成申报企业所得税,那在法人合伙人这边是不是就不能弥补亏损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1】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我司的母公司在瑞士,法人为外国人。现在要改为同一法人的香港公司做为我司的母公司。请问这样我司要缴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0】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关于个人转让企业100%的股权,当时按照评估价值减去实收资本和印花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被转让的企业存续存在,那么被转让的企业是否也需要按照评估价值-账面价值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0】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转让企业100%的股权,企业不涉及所得,因此,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与某村委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我公司向对方支付了租金,村委向我公司开具了结算收据。问题:该结算收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我公司是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为消费者(孕妇)提供新生儿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制备与存储服务,合同约定存储期限为20年,一次性收取客户20年的保管费。有无相关政策依据来支持我公司如何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我公司向某非金融单位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根据利息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才可以税前扣除,且必须金融机构出具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作为扣除依据。请问我们没法取得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是不是这借款利息就不能税前扣除了?还有没有其他可替代的依据?比如网上央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或其他公司同类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 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 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 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 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召开小型会议或者举办培训无场租费用只有餐费和公杂费,能否列支会议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如果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请遵照执行。 因此,如果企业职工培训发生的交通费、餐费等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上述事项如果不是与培训有关的必要的支出,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请问下之前2016-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财务报表报送的是未经审计的,现有审计做了一些调整,可以去税局按审计报告的报表做下变更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1】财务报表的具体内容和数据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据实填写。已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发现已报送报表错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修改已报送的财务报表。 修改已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无法直接通过网上申报完成,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手续。由于财务会计报表具有严格的勾稽关系,修改前期财务会计报表的,需删除后续财务报表后,逐期修改。 办理材料:1.A06237《申报表作废申请单》(需要删除已报送财务报表的报送),纸质1份 2.需要修正申报的正确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修改报表报送),纸质1份
企业召开职工小型会议或者举办培训无场租费用只有餐费和公杂费,能否列职工教育经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如果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请遵照执行。 因此,如果企业职工培训发生的交通费、餐费等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上述事项如果不是与培训有关的必要的支出,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我公司每月按工资总额的2%拨缴本公司工会经费,此外本年还计划在工资总额2%工会经费以外拨补一笔补助给本公司工会,用于弥补工会本年给职工的节日慰问费不足(有工会方面的文件依据)。问:这笔我公司行政在工资总额2%以外拨补工会补助款,公司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5-29 至 2019-06-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5-29 至 2019-06-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08)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09)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0)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1)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2)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3)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4)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5)
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5-29 至 2019-06-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