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5-09 至 2019-05-3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目前各地对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可以扣除附加税费理解各不相同,相关政策还… 2. 受赠房屋为受赠人家庭唯一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受赠至今已超过五年,如受赠人现转… 3. 根据2018年12月18日颁发的个税实施条例对于生产经营所得的定义:(五)经营所得,是指:1… 4. 我单位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先责令纳税… 5. A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内持有一房产,现通过免契税无尝将房产划转到A人名下,是否要征收生产经营所得… 6. 销售货物的运单在财务工作中是否应视为原始凭证资料,保管?属于不重要的资料吗? 7. 自然人股权转让成本是否包括投资入股时货币缴纳的溢价部分,也就是形成公司资本公积部分 8. 您好!请问海外总公司派来的外籍人士担任总经理职务,与厦门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预计在厦门工作5… 9. 你好,我司是上市公司,我司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份。现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 10. 实习生个人所得税都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由企业代扣代缴吗 11. 请问,外国人在中国公司任期满归国(有雇佣合同),公司发放了一笔归国补助金,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一… 12. 你好,我公司四级机构非独立核算,与三级机构同市不同区,不是直营连锁的总分机构,可否将四级机构… 13. 你好,我公司是上市公司,现在公司有给我们员工个人股权激励(就是给我们股票的价格是市面股价的一… 14. 个人所得税工资每月扣除标准是多少? 15. 我公司向境外一家非居民企业购买一项生产技术,履行扣缴义务时,能否参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16. 我公司今年赠送客户礼品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是按照偶然所得申报吗? 17.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公司在2016年1月租入了一个不动产,租赁合同注明到期日为2019年… 18. 我司为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申报个人经营所得,我想请问2018年度的个人经营所得B类申报,现在要… 19. 你好,请问住房租金扣除是一定要已婚的吗?盼回复 20. 在个税手机APP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怎么处理?

二、官方答复汇编

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目前各地对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可以扣除附加税费理解各不相同,相关政策还在研究论证阶段,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请问在总局明确之前,目前已经发生的服务,公司扣缴自然人咨询服务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扣除附加税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无扣除相关税费的表述。但财税【2018】164号文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允许扣除相关税费。目前,各地对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可以扣除税费理解各不相同,相关政策还在研究论证阶段,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综上所述,公司扣缴自然人咨询服务个人所得税暂不允许扣除附加税费。

受赠房屋为受赠人家庭唯一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受赠至今已超过五年,如受赠人现转让该受赠房屋,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营业税、契税如何征收?请出具相关依据,十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7】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根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通知》要求,我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根据2018年12月18日颁发的个税实施条例对于生产经营所得的定义:(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问题:那么根据第2点,以个人名义(不是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的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纳入经营所得范围。根据立法要义,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咨询问题中提到的以个人名义(不是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的咨询服务,如果个人与公司具有劳动雇佣关系,在未单独与公司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的情况下,取得的此笔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如果单独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我单位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先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我们税务机关向银行出具《税收款项扣缴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扣缴税款)》(征管规范要求出具的文书)要求其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时,银行却要求我们先出具查询存款账户和冻结存款的文书,否则纳税人存款余额不足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况且部分税务领导和人员也同意这种观点。我不理解的是,一、按照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逾期未缴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需再采取税收保全,出具的冻结存款文书根据征管法那条。二、纳税人存款余额不足,税务机关不冻结存款银行就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税收款项扣缴通知书》就没有必要标注的“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的字样。我个人认为这段标注说明通知书本身具有冻结存款的功能。不知我理解是否正确。三、通知书上要求银行填写在其上存款余额,还需要税务机关出具查询账户的文书。据此,告诉我正确的做法?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A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内持有一房产,现通过免契税无尝将房产划转到A人名下,是否要征收生产经营所得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4】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销售货物的运单在财务工作中是否应视为原始凭证资料,保管?属于不重要的资料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3】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自然人股权转让成本是否包括投资入股时货币缴纳的溢价部分,也就是形成公司资本公积部分?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2】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您好!请问海外总公司派来的外籍人士担任总经理职务,与厦门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预计在厦门工作5-7年,工资由厦门分公司承担,有固定租房,偶尔回国最多7天左右,这种情况按居民还是非居民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以上情况,扣缴单位先按非居民扣税,员工在年度中间符合居民条件的,待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你好,我司是上市公司,我司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份。现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司员工)要按什么品目申报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习生个人所得税都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由企业代扣代缴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比如实习生一般签的劳务协议,属于兼职类的不存在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合同类型单位自行判断,或联系劳动部门咨询

请问,外国人在中国公司任期满归国(有雇佣合同),公司发放了一笔归国补助金,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性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上述费用是否属于一次性补偿金,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判断。

你好,我公司四级机构非独立核算,与三级机构同市不同区,不是直营连锁的总分机构,可否将四级机构的增值税、附加税、个税、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汇总到三级机构下缴纳?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符合该文件规定的总分机构才可以享受增值税汇总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根据上述文件,增值税、个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都有明确的纳税地点要求,至于附加税是根据缴纳的增值税来计算缴纳,具体建议联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你好,我公司是上市公司,现在公司有给我们员工个人股权激励(就是给我们股票的价格是市面股价的一半),听说这个要去税局做备案。1、这个备案的作用(目的)是什么?2、这部分股权激励需不需要缴纳个税?要什么时候、按什么税目申报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二、(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工资每月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第一条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 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其他扣除项目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确定扣除标准。

我公司向境外一家非居民企业购买一项生产技术,履行扣缴义务时,能否参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加三,第二十六条申请备案减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二十六)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若您符合上述条件可申请备案减免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今年赠送客户礼品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是按照偶然所得申报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其他所得”征收品目已取消,目前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这部分如何征收,请具体与当地主管分局核实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公司在2016年1月租入了一个不动产,租赁合同注明到期日为2019年1月,租入该不动产后转租给第三方,到期后我们又签订了一份续租的合同,请问续租之后我们租出这个不动产的增值税还能够按照老项目计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3】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如您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无法自行判断,建议您向您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断。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司为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申报个人经营所得,我想请问2018年度的个人经营所得B类申报,现在要怎么申报。需要去柜台申报吗?要罚款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逾期申报,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办理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好,请问住房租金扣除是一定要已婚的吗?盼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0】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因此,无论是已婚或未婚,只要符合住房租金扣除条件,均可扣除。

在个税手机APP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您点击申诉后,“个人所得税”APP相关任职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5-09 至 2019-05-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5-09 至 2019-05-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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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5-09 至 2019-05-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