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25 至 2019-05-17,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自己研发系统,用户入驻本系统收取用户一年期信息技术服务费,一次性收取一年期费用的同时已开… 2. 1、商业服务型分公司一直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申报涉税事项,2018年资产总额52.3… 3. 对已收到的保险赔偿金额大于资产的损失的是否还需要做资产损失申报? 4. 我司是会展企业,我们举办的展会,会向参展商收取参展费用,我们会承担其在参加展会期间的食宿费用… 5. 公司车辆比较少,公司是否租用公司员工车辆,并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注明,如果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 6. 您好!1、我公司2月份有一员工个税申报有误,如何修改申报?需要提供那些材料办理?是否需要到柜… 7. 企业举办员工健步走活动,统一给员工定制的服装,发生的服装费是否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按照福利… 8. 你好,在填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明细表时,我单位没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只有培训费,该如何填第4行 9. 请问在每年的汇算清缴中,计提工会经费时,国企中的内退员工的工薪薪金能否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 10. 请问,在每年的汇算清缴中,计提工会经费时,国企的内退员工(仍属于职工)的工薪薪金能否作为计提… 11. 你好。我司借款给境外企业,收取相应利息。现境外企业在其所在国家为我司代扣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后… 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 13. 2017年4月4日,我司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股票登记日的市价为100元/股,… 14. 我公司是外省在厦门开立的分公司,建筑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总分支机构),财务独立核算自负… 15. 您好。我公司是新办的软件企业,于2018年8月成立,当年盈利。我公司是否还能适用财税2012… 16. 你好!我司本来准备上一套ERP系统,预付款200万,现在准备上线过程中发现不合适我司的业务需… 17. 企业发生的10万左右的零星房屋维修费是不是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 18. 请问与单位签署私车公用协议后,私车的修理费是否能报销,私车哪些费用可以报销 19. 您好,参股子公司向股东方派驻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在子公司),请问:工资由子公司发放,可否由子公… 20. 请问我们上年度做扶贫工作时我们公司按县里要求捐了4万元的扶贫款,但是这笔钱是给贫困村的,县里…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自己研发系统,用户入驻本系统收取用户一年期信息技术服务费,一次性收取一年期费用的同时已开具全额增值税普票,并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入账时我司按12个月分期确认收入,请问我司分期确认收入的方式是否可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整该收入(由分期确认收入调整为当前全部确认收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请遵照执行。

1、商业服务型分公司一直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申报涉税事项,2018年资产总额52.34万元,从业人数25人,应纳税所得额105016.45元,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的税优政策吗?2、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文件,明文规定独立核算分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优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已收到的保险赔偿金额大于资产的损失的是否还需要做资产损失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你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负数,不需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我司是会展企业,我们举办的展会,会向参展商收取参展费用,我们会承担其在参加展会期间的食宿费用。我们理解,该部分成本与我们取得的展会收入相关,属于成本的一部分,并且已经在我们收费中包含了,所以应当作为展会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不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的费用,要按60%及年收入千分之五的限额进行税前扣除。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此外,展会期间,安保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会与安保公司签订安保合同,聘请安保人员维护展会期间安保工作,合同中约定,保安在执行安保服务期间的餐食由我们统一提供。我们理解,这部分支出也不属于为拓展业务等而招待客户的业务招待费,而是属于展会中的安保成本,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且不是业务招待费,因此,应当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我司举办收费研讨会,我们向参会者收取参会费用,该费用包括研讨会期间的茶歇/午餐费用。我们理解,该部分餐费与我们取得的收入相关,且不属于对客户的招待,而是所收取的参会费用中的一部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根据您的描述,你司举办展会及研讨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公司车辆比较少,公司是否租用公司员工车辆,并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注明,如果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员工可以通过油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车辆的有效合法票据在公司报销,该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部分费用是否需要为员工申报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您好!1、我公司2月份有一员工个税申报有误,如何修改申报?需要提供那些材料办理?是否需要到柜台办理?2、请问2019年新个税规定,哪些具体情况需要年终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以上?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3】1、自2019年1月16日起,我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仅受理正常属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以及往期申报表的更正申报。因此,2月份申报有误,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更正申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 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企业举办员工健步走活动,统一给员工定制的服装,发生的服装费是否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按照福利费标准扣除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你好,在填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明细表时,我单位没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只有培训费,该如何填第4行?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5-1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请问在每年的汇算清缴中,计提工会经费时,国企中的内退员工的工薪薪金能否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请问,在每年的汇算清缴中,计提工会经费时,国企的内退员工(仍属于职工)的工薪薪金能否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你好。我司借款给境外企业,收取相应利息。现境外企业在其所在国家为我司代扣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后,将余下金额支付给我司。请问,我司所支付的该项企业所得税费用将如何做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8】贵司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九条:“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4号),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根据厦门总工会回复,福建省工会只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厦门,企业通过《工会专用结算凭证》去银行缴款给企业工会,银行在《工会专用结算凭证》上盖章,并把工会经费从企业帐户转到企业工会帐户。银行盖章的《工会专用结算凭证》即可用于抵税。请问厦门税务局是否有关于该收据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公告或指南,现审计事务所不认同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我们无法作为有效凭证进行抵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7】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您可以凭借电子缴款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017年4月4日,我司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股票登记日的市价为100元/股,员工支付的对价为50元/股,授予数量为1万股。2018年4月5日,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禁,解禁当日收盘价为50元/股。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100)/210000-5010000=25万元,我司也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50-50)*10000=0元。按照以上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存在较大偏差,这部分所得员工已经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能否直接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即按25万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处理,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我公司是外省在厦门开立的分公司,建筑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总分支机构),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资产总额200多万,人员3人,2018年营业收入200多万,应纳税所得额10万?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您好。我公司是新办的软件企业,于2018年8月成立,当年盈利。我公司是否还能适用财税201227号文以及财税201649号文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我公司对财税201227号文第三条“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有疑问,请领导帮忙判断我公司在盈利年度上是否适用两免三减半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30】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该政策软件企业部分目前已经失效。 如有疑问

你好!我司本来准备上一套ERP系统,预付款200万,现在准备上线过程中发现不合适我司的业务需求,就换成了另外一套系统上线使用了,之前支付的200万也不能退回。请问:对于之前的200万我司作为无形资产摊销来做税前扣除可以吗?还是一定要直接做费用一次性扣除,麻烦费心解答一下?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建议企业根据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判定上述支出是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企业发生的10万左右的零星房屋维修费是不是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因不了解贵企业房屋维修具体情况,如贵单位房屋维修费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则应当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如不属于可一次性扣除。

请问与单位签署私车公用协议后,私车的修理费是否能报销,私车哪些费用可以报销?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规定:“四、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企业员工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除保险公司的赔付款)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租入交通工具的保险费、车船税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私车公用”难以分清个人消费和企业使用的,租赁期间发生除租赁费以外的各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规定:“四、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企业员工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除保险公司的赔付款)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租入交通工具的保险费、车船税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私车公用”难以分清个人消费和企业使用的,租赁期间发生除租赁费以外的各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规定:“四、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企业员工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除保险公司的赔付款)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租入交通工具的保险费、车船税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私车公用”难以分清个人消费和企业使用的,租赁期间发生除租赁费以外的各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您好,参股子公司向股东方派驻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在子公司),请问:工资由子公司发放,可否由子公司向用工企业(参股股东)结算,在实际用工企业列支?或直接由用工企业发放并列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1、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行为,请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确认费用结算方式。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是否税前列支,请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判定。

请问我们上年度做扶贫工作时我们公司按县里要求捐了4万元的扶贫款,但是这笔钱是给贫困村的,县里不给开收据,只有村里给开了收据。请问这笔钱能在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吗?我们这笔钱确实用于贫困村扶贫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如有疑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25 至 2019-05-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25 至 2019-05-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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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25 至 2019-05-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