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6-25 至 2019-07-02,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丢失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有没有具体文件规定? 2. 我公司收到几张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但不慎遗失。请问如何处理?如何入账? 3. 公司拟推动差旅系统建设,住宿费、交通费等将与携程等第三方平台结算。针对住宿费,第三方只能开具… 4. 我请客户吃饭饭店拒绝给我开发票要我按原价付钱才给开,包桌是588原价1400我想我消费多少给… 5. 老师好:我是销售煤炭的公司,客户很长时间没给我们付款,后经法院调解,答应给我们支付货款及逾期… 6. A单位为批发市场B向A采购货物交付C单位B单位为开票方收款方算虚开发票嘛 7.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司是物流行业,目前认定是经纪代理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现有从厦门给客人运货… 8. 公司办理加油卡,充值20000元,收款单位为:石化公司蚌埠分公司,月末结算加油20000,需… 9. 请问,如果两个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因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因导致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其中一家公司… 10. 比如客户付给我公司100万商业承兑,我公司直接银行贴现取得95万现金,客户愿意承担5万贴息费… 11. 你好,我司车辆出事故后到维修厂维修,维修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我司已认证。因事故有报保… 12. 对于海外垫付税金是否可以不用开具国内税务发票,客户凭国外海关的税款单据以及其他证明真实交易的… 13. 你好,我代理记账的一家公司是做淘宝联盟佣金推广业务的,因为佣金收入确认后会返利一部分给用户,… 14. 我想问一下,开了餐费发票商家不给我盖章,鞥不能报销?我该怎么办?怎么投诉? 15. 医药公司开给医院发票,现在医院因为药品过期自行销毁药品,开个说明给我们,要我们开冲红发票可否… 16. 0-3岁幼儿托育服务,教育局表示不属于他们管理的范围,没法办理教育许可。那请问0-3岁的幼儿… 17. 本人于2019年6月27日在位于玉龙岛花园小区门口乡聚一堂就餐,老板拒绝提供发票,还说是税务… 18.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今年一月份我司开具一份专票,然后会计交给业务员去传递,由于钱一直… 19. 我司无船承运人,代理货物运输出口业务,代理过程中,我司向委托方提供了代理货物拖车,代理仓储,… 20. 我们有些客户是个人的,他开费用发票给我们我们才能去给他付这部分钱,那他们开票就会涉及到个税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丢失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有没有具体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2】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1999]2号)第五条规定,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影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报销入账。 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我公司收到几张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但不慎遗失。请问如何处理?如何入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2】12366江西省(区、市)呼叫中心答复: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公司拟推动差旅系统建设,住宿费、交通费等将与携程等第三方平台结算。针对住宿费,第三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可以提供住宿明细清单,但发票项目为“旅游服务费”。请教税官,如果实质为住宿费,但发票为“旅游服务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请遵照执行。
我请客户吃饭饭店拒绝给我开发票要我按原价付钱才给开,包桌是588原价1400我想我消费多少给多少吧?饭店就不给开说你找谁也没用这个是不是侵犯我的消费者的权利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且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如您双方发生真实交易,收款方都应当向您开具发票。如对方拒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您可以举报,登陆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在“互动交流”-“发票及无证户举报”栏目反映,或拨打河南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4进行反映。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帮助您索取发票。
老师好:我是销售煤炭的公司,客户很长时间没给我们付款,后经法院调解,答应给我们支付货款及逾期货款利息。请问,货款的逾期利息如何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调解书上协商是开具16%增值税逾期利息(2018年12月25日下的调解协议书),货物明细栏我们如何选择?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您收取的逾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与销售货物收取的全部价款一并计入销售额。如您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根据您单位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发票应如实开具,商品编码建议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附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A单位为批发市场B向A采购货物交付C单位B单位为开票方收款方算虚开发票嘛?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的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司是物流行业,目前认定是经纪代理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现有从厦门给客人运货到深圳,我司是无物流车,因此再委托给拖车行。请问此部分业务是否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可以开具9个点的发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8】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同属于现代服务大类。无运输工具承运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按照9%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公司办理加油卡,充值20000元,收款单位为:石化公司蚌埠分公司,月末结算加油20000,需要开具发票,提供发票方为:石化公司蚌埠怀远分公司。请问: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是否可以,是否有相关政策支持?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8】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规定:“第五条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十二条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如果两个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因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因导致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其中一家公司赔偿另一家公司因诉讼引起的保全费、损失赔偿金及迟延履约金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入账依据是法院判决书、收据、和转账凭证?还是要求对方当事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8】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据此,应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比如客户付给我公司100万商业承兑,我公司直接银行贴现取得95万现金,客户愿意承担5万贴息费用,但需要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这个发票要怎么开?公司能开贴息发票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6-2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客户愿意承担5万贴息费用,并不是你公司的经营业务,不符合开具发票规定。
你好,我司车辆出事故后到维修厂维修,维修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我司已认证。因事故有报保险,现保险公司要求我司提供该增值税发票原件作为理赔材料。请问是否可以提供?不能提供的依据是?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8】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不得转借、转让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对于海外垫付税金是否可以不用开具国内税务发票,客户凭国外海关的税款单据以及其他证明真实交易的文件(如提单,舱单,合同,等等)就可以直接入账作为成本/费用,而无需货代企业另行开具税务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上述是指货代企业帮境内企业垫付在境外产生的税费吗?若是,凭境外海关开具的税款单以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就可做为入帐的依据,无需货代企业开具发票。
你好,我代理记账的一家公司是做淘宝联盟佣金推广业务的,因为佣金收入确认后会返利一部分给用户,用户有自然人、个体户、企业法人,用户量很大,类似返利网,请问返利这部分计入到成本费用,有些金额比较小的是否可以不用代扣税款或代开发票,凭有效收款凭证作为入账附件,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允许纳税扣除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返利收入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现行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想问一下,开了餐费发票商家不给我盖章,鞥不能报销?我该怎么办?怎么投诉?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开票如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可拨打12366进行举报。
医药公司开给医院发票,现在医院因为药品过期自行销毁药品,开个说明给我们,要我们开冲红发票可否?没有发生销货退货,就是药品过期,医院自行销毁药品,销毁的这批需要我们开冲红发票,就给我们开个说明证明,销毁冲红的这批货款也就不付了?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您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则需要收回原发票或者由购买方开具证明后再开具红字发票。
0-3岁幼儿托育服务,教育局表示不属于他们管理的范围,没法办理教育许可。那请问0-3岁的幼儿托育服务增值税我是应该按家政服务交税和开发票,还是按教育辅助交税和开发票呢?非常?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附:(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本人于2019年6月27日在位于玉龙岛花园小区门口乡聚一堂就餐,老板拒绝提供发票,还说是税务允许他一直这样经营的,希望主管给予一个明确答复,要求经营业主提供消费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根据《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项目:37.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应开未开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5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相关证据,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今年一月份我司开具一份专票,然后会计交给业务员去传递,由于钱一直没收到,于今年六月会计询问对方公司后,对方反映未收到发票,但我司业务员表示已送交,因传递过程中涉及人员多,且时间跨度长,又没有留下纸质证明,所以面临发票丢失该如何明确双方责任呢?且对于该项发票丢失事件应罚款多少呢?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购销双方请自行确认哪一方属于发票丢失方,按上述文件进行处理,发票丢失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我司无船承运人,代理货物运输出口业务,代理过程中,我司向委托方提供了代理货物拖车,代理仓储,代理报关业务,订舱,将货物运输至国外,此一连串业务,该如何开具发票?相关的文件解读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我们有些客户是个人的,他开费用发票给我们我们才能去给他付这部分钱,那他们开票就会涉及到个税的的问题,对方要求我们这边代他们缴交,那我们这边可以在我们的个税扣缴系统里增员代他们报吗,他们不是我们的员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文件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因此,若是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预扣预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6-25 至 2019-07-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6-25 至 2019-07-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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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6-25 至 2019-07-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