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11-05 至 2021-11-17,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A、B企业均为境内注册企业,两企业在境内签订采购合同,A企业在境外采购货物后,直接在境… 2. 购买方丢失增值税普票第二联,请问销售方和购买方分别如何处理 3. 我公司给营销人员购买新冠肺炎相关保险,保险公司说该险种是个人险,只能对个人开票,请问该种情况… 4. 公司接收个人提供的劳务,个人在电子税务局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公司帮个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税,计… 5.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怎么没有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6. 您好,请问一下我的个体要开市场推广费发票需要什么样的经营范围呢 7. 企业从超市购买预付卡,超市给开的不征税的预付卡发票,企业在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如果不能扣除… 8. 成都一建筑公司在乐山市承接了建筑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乐山市总工会要求,以开具发票金额作… 9. 本人于去年购置一辆电动车,当时之开具了手写红白联收据发票。现在要上车牌需要电子发票。门店以“… 10. 请问建筑企业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 11. 购房时增值税及契税发票遗失如何重新打印发票 12. 您好,个人受公司雇佣,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但非该公司正式员工。该公司要求需开具发票给该公司,有… 13. 2021年3月底在湖北荆门华铭园二期买的房,4月底贷款已经下来~只有交款的收据,问发票就是登… 14. 去某饭店吃饭,说开不了个人发票。所以咨询一下。个人发票能不能给开 15. 新江路766-764号店消费时明确没有消费小票,也没有发票。请查明后给答复确定没有任何月初月… 16. 您好,新办一般纳税人最多可以申请多少张增值税纸质发票,各个地方会有不同的政策吗? 17. 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呢?1、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18. 我公司是新乡市牧野区企业,2019年5月份工商注册,2019年12月份领购税控盘,现在想换领… 19. 我是生产企业,假设我7月出口,8月开具发票,那我出口发票是按照我出口当月一号的汇率开发票呢还… 20. 我想咨询一下,物业公司收取的各项费用只给业主开了收据,没开税务发票,这算偷税行为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A、B企业均为境内注册企业,两企业在境内签订采购合同,A企业在境外采购货物后,直接在境外将货物销售给B企业,用于B企业在境外的工程施工项目,B企业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货款,请问,A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吗?需要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购买方丢失增值税普票第二联,请问销售方和购买方分别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06月17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给营销人员购买新冠肺炎相关保险,保险公司说该险种是个人险,只能对个人开票,请问该种情况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7】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公司接收个人提供的劳务,个人在电子税务局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公司帮个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是否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6】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怎么没有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8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0年0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第三条规定,与其他渠道相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哪些优点?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二是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请问一下我的个体要开市场推广费发票需要什么样的经营范围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5】第一,关于“需要什么样的经营范围”的问题,详情请您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核实,联系电话是027—12315。 第二,如果是自然人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三,如果是个体工商户。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据此,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据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从超市购买预付卡,超市给开的不征税的预付卡发票,企业在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如果不能扣除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5】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成都一建筑公司在乐山市承接了建筑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乐山市总工会要求,以开具发票金额作为基数扣缴了工会经费4万元(本来应该扣缴工会经费10万元,需要返还6万元给企业),同时也不再返还企业了。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会经费是按照10万元税前扣除、还是按照4万元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5】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本人于去年购置一辆电动车,当时之开具了手写红白联收据发票。现在要上车牌需要电子发票。门店以“当时就给我开了电子发票”,“不会办电子发票”或“无法补办”,“找谁都没用”为由百般推卸责任。导致一直无法正常上牌。请问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该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建筑企业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开具612开头的建筑服务预收款发票?
【答复单位:新疆税务1236612366;答复时间:2021-11-11】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以上问题所述,如未发生纳税义务,你单位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编码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暂未出台在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后,是否冲红预收款不征税发票的政策规定。
购房时增值税及契税发票遗失如何重新打印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遗失契税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您好,个人受公司雇佣,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但非该公司正式员工。该公司要求需开具发票给该公司,有以下两个问题:1.征收品目应该选择哪一项?是否可以填写其他咨询服务2.项目名称(开票商品)如何填写?是否可以填写顾问费?备注:该企业支付费用给我的时候,会代扣个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0】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若您个人提供咨询服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根据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您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在上述咨询服务中正列举事项的,可选择其他咨询服务据实开具增值税发票。
2021年3月底在湖北荆门华铭园二期买的房,4月底贷款已经下来~只有交款的收据,问发票就是登记,催就是再登记,无限循环~从6月登记到9月才拿到个首付款发票~请问开发商不给开购房发票的这种行为合法嘛?有关部门是否能督促解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0】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关键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全称、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您的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留言,或者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去某饭店吃饭,说开不了个人发票。所以咨询一下。个人发票能不能给开?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新江路766-764号店消费时明确没有消费小票,也没有发票。请查明后给答复确定没有任何月初月末发票用光,打印机坏掉,开票人没上班等各种理由,就是要小票要发票均答复没有?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9】被投诉人“慈溪市红墙里饺子城”实为慈溪市红墙餐饮店,2021年11月10日到店查看后发现该店2021年8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在税务落户,并且店内未安装收银系统;现该纳税人于11月11日落户,在11月12日申请并开具了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22000104、发票号码:19267290,发票金额61元,客户名称:沈女士,货物或劳务名称:餐饮服务*餐费);因多次联系沈女士均未接听电话,现发票留店待取。现发票留店待取。现已对该纳税人作相关法律政策辅导教育,及时向客户提供发票;因该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已改正,建议免于处罚。多次拨打无人接听 联系人和电话:罗立枫 63029902赖央利63818097
您好,新办一般纳税人最多可以申请多少张增值税纸质发票,各个地方会有不同的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呢?1、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日;2、开具发票日;还请解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我公司是新乡市牧野区企业,2019年5月份工商注册,2019年12月份领购税控盘,现在想换领Ukey,到税局大厅咨询,说是只有2010年1月21日之后注册的新办企业可以领Ukey,老企业不能领。在咱们网站查询,发现2021年10月9日关于“哪些纳税人可以领取税务Ukey?”的回复中显示“对于原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根据需要自愿换领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在我公司自愿换领税务Ukey,请问如何办理,什么时间可以办理?
【答复单位:郑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四条规定,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七条规定,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因此,对于原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根据需要自愿换领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您咨询税务Ukey如何换领事项,建议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如您对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办理结果有异议,可进一步联系12366热线进行反映,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处理。
我是生产企业,假设我7月出口,8月开具发票,那我出口发票是按照我出口当月一号的汇率开发票呢还是以开票当月一号开票?还有,我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是CIF,那我是否要换算成FOB价来开具发票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出口业务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以出口离岸价作为计税依据,开具出口发票应以其取得实际收入即离岸价作为开票金额开具发票。
我想咨询一下,物业公司收取的各项费用只给业主开了收据,没开税务发票,这算偷税行为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5】第一,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关于偷税漏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13.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一般,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较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严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关键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全称、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偷税相关证据、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您的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留言,或者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11-05 至 2021-11-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11-05 至 2021-11-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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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11-05 至 2021-11-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