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4-06 至 2021-04-14,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为一家餐饮连锁企业,总机构在上海,分公司在杭州,现分公司门店租赁合同由总机构与当地出租方… 2. 领导你好,我们是一家洗涤酒店布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我司给酒店开发票,酒店要求… 3. 建筑业收到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 我司为一家餐饮连锁企业,总机构在武汉,分公司在长沙,现分公司门店租赁合同由总机构与当地出租方… 5. 企业负责人已经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受到刑事判决和刑事处罚,刑事判决生效且处罚完毕后,针… 6. 农民用自己的农机具给合作社进行农机耕种作业,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7. 发票章编码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怎么辨别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 8. 网络货运企业到办税厅替货运司机申请代开发票,交0.5%的个税,依据是什么? 9. 在拼多多上买了一些东西,要求开发票,对方拒绝开发票,平台也迟迟未能处理,请问如何举报这种商家 10. 购买二手房,二手房购房发票是增值税票吗,由哪个单位代开 11. 我单位是房产经纪公司,销售房产的过程中需要支付大量佣金,请问现在的佣金支出还有没有比例限制?… 12. 扫码支付停车费,岗亭无人值守,发票找谁拿? 13. 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发生业务往来,发票开具给甲公司,甲公司内部各种问题导致无法支付货款,现… 14. 甲公司没北京车牌,乙公司有车牌。甲乙双方合同约定:1、甲公司把购车款给乙公司买车后挂乙公司车… 15. 2月收到增值税专票,已入账付款,凭证已装订。现在发现销售方将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错误,发票… 16.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无收款人、复核人,复核人和开票人一致的情况,这种专票合规吗? 17. 您好,再请问一下,赠与房产再出售时,如果无法提供房产原值的发票或者无法获得准确房产原值的话,… 18. 因发生交通事故,我公司马路边的路灯及景观树被汽车撞坏,该汽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对损坏的路灯及树木… 19. 企业承租个人房屋请当地税务局可以代开发票吗需要带什么东西办理 20. 你好!我是一家幼儿园,学期初(2月)我们会预收一学期的学费并开具发票给家长,到学期末(7月)…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为一家餐饮连锁企业,总机构在上海,分公司在杭州,现分公司门店租赁合同由总机构与当地出租方签订,但合同约定租赁发票开给分公司,故,对于租赁合同印花税由总机构还是分公司去缴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领导你好,我们是一家洗涤酒店布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我司给酒店开发票,酒店要求我司必须要有“洗涤服务”经营范围,反之拒收我司发票,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建筑业收到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我司为一家餐饮连锁企业,总机构在武汉,分公司在长沙,现分公司门店租赁合同由总机构与当地出租方签订,但合同约定租赁发票开给分公司,故,对于租赁合同印花税由总机构还是分公司去缴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负责人已经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受到刑事判决和刑事处罚,刑事判决生效且处罚完毕后,针对刑事判决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行政机关可否在刑事处罚后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违章种类:发票管理类 违法行为项目:32.虚开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 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一般,涉案发票为专用发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涉案发票为普通发票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严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农民用自己的农机具给合作社进行农机耕种作业,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 因此,农民用自己的农机具给合作社进行农机耕种作业,不属于直接从事种植业的“四业”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票章编码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怎么辨别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1】发票查询: 1.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查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首页(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发票查询——发票查验——分别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验证码——查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网络货运企业到办税厅替货运司机申请代开发票,交0.5%的个税,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经营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拼多多上买了一些东西,要求开发票,对方拒绝开发票,平台也迟迟未能处理,请问如何举报这种商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若商家拒绝开具发票,可联系销售方所在地12366帮助核实处理。
购买二手房,二手房购房发票是增值税票吗,由哪个单位代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第十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二手房购房发票是增值税发票,不能自开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我单位是房产经纪公司,销售房产的过程中需要支付大量佣金,请问现在的佣金支出还有没有比例限制?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需开票可不可以汇总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四、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具体规定 (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三)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扫码支付停车费,岗亭无人值守,发票找谁拿?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8】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您应向收取停车费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发票。
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发生业务往来,发票开具给甲公司,甲公司内部各种问题导致无法支付货款,现委托乙公司支付我公司货款,此业务是否属于规定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以此形式收款我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单位应该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开票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税法尚未对“三流一致”做出明确规定,建议您遵循与实际业务发生相一致原则,如实开具发票。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甲公司没北京车牌,乙公司有车牌。甲乙双方合同约定:1、甲公司把购车款给乙公司买车后挂乙公司车牌。乙公司给甲公司开购车款收据,未开具发票。2、甲公司可以一直无限期的排他使用该车,且甲公司可以转让合同权利给第三方。问题:如甲公司转让合同权利给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月收到增值税专票,已入账付款,凭证已装订。现在发现销售方将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错误,发票在系统中查询不到,无法认证。我公司要求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给我们。但销售方要求我公司将原开错的发票寄回去,才能重开正确的蓝字发票给我们。我公司必须将发票退回去吗?税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无收款人、复核人,复核人和开票人一致的情况,这种专票合规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您好,再请问一下,赠与房产再出售时,如果无法提供房产原值的发票或者无法获得准确房产原值的话,可否按核定1%计算个税,因为别的省我看是可以的,比如辽宁、山东?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因发生交通事故,我公司马路边的路灯及景观树被汽车撞坏,该汽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对损坏的路灯及树木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提出我公司应开具发票收取赔偿款。请问这种情况下收取赔偿款是开具发票还是开具收据?如果要开发票,发票的开具税目如何选择?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因无法判断您咨询的问题是哪方收取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建议参阅以下文件,具体持该业务的相关资料请您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核实判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企业承租个人房屋请当地税务局可以代开发票吗需要带什么东西办理?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 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 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出租不动产若是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回),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回),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回);若是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回)。
你好!我是一家幼儿园,学期初(2月)我们会预收一学期的学费并开具发票给家长,到学期末(7月)有的学生没有全部出勤,会产生退费,这个退费我如何开具发票,一定要收回给家长的发票才可以开红字发票吗?但是家长的发票基本上到学期末很少有人留存着。目前使用的是纸质发票,但以后会使用电子发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公章,发票章,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4-06 至 2021-04-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4-06 至 2021-04-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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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4-06 至 2021-04-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