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12 至 2020-10-19,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建筑老项目有分包部分,总包收到分包单位发票后,申报表如何填写 2. 我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了航空公司(开具:运输服务)、长途客运中心(开具:运输服务)、保险公… 3. 随着支付方式的优化,目前很多停车场启用ETC收费,但ETC又不给开具发票,导致企业没有发票用… 4. 我公司出租房屋用于承租人举办幼儿园。租赁期12年,租赁合同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今年的租… 5. 我公司2017年取得的一份发票被上游企业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发票,我们本地稽查局进行检查,要求我… 6. 我公司租赁了国有资产,对方给我们开具的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这个是否合法,还是需要给我司开… 7.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取的预收房款,向准业主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在… 8. 企业给个体工商户转款,需要对公账户,个体工商户开不出对公账户,能否给个人账户转款,企业对公转… 9. 开具收购发票是否可以选择两联的普票呢? 10. 《资源税法》中删除除掉了《条例》中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自2020… 11. 固始县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份盗用固始县蒋集镇桃园村邱少华身份证开了9235元… 12.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与一家停车管理运营公司进行合作,我们公司提供停车位,他们公司进行管理,所… 13.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自然人股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自然人股东以自有的旧设备,按照评估价作为资本… 14. 林州-新乡/新乡-林州中途上车,售票员使用假车票,给与发票无法在网上查询 15. 购货付款单位为该单位的工会,但是购货单位要求把发票开单位抬头不开工会抬头是否可以 16. 我单位为食品生产工厂,购货单位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且合同中注明采购食… 17. 运输企业从个人手中购买一批二手货车(购买的车辆已取得二手车发票,并在车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另… 18. 继承而来的普通住宅,满5年不唯一,在房屋转让出售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 19. 广州各区的普通住宅,满5年,家庭不唯一住房,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时,纳税… 20. 公司收我购车款9.8万,发票实开7.5万!公司告诉我发票低开,公司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偷税漏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建筑老项目有分包部分,总包收到分包单位发票后,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 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规定: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我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了航空公司(开具:运输服务)、长途客运中心(开具:运输服务)、保险公司(开具:航空意外险)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抬头为员工姓名(乘机人为个人),请问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沟通中使用私人手机,公司承诺在一定额度内准允报销,但电话运营商仅支持开具名称为员工姓名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6】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有疑问

随着支付方式的优化,目前很多停车场启用ETC收费,但ETC又不给开具发票,导致企业没有发票用于报销及入账进行税前列支,ETC不给发票合理吗?企业应该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如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此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我公司出租房屋用于承租人举办幼儿园。租赁期12年,租赁合同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今年的租金支付日期为:2020年8月1日前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9日的租金。到2020年10月12日,我公司才收到承租人的租金。请问我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是2020年8月1日,还是2020年10月12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是哪一天?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6】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上述描述,结合文件规定,文件规定的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是2020年8月1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0年8月1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我公司2017年取得的一份发票被上游企业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发票,我们本地稽查局进行检查,要求我单位对这份发票涉及的成本不让税前扣除,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我们以前年度有累计亏损,弥补后仍然是亏损,因此没让直接补税,而是让我们自己调整纳税申报表,并让我们的管理机关进行监管,请问这种处理对不对?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若经查实确实属于虚开发票,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租赁了国有资产,对方给我们开具的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这个是否合法,还是需要给我司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第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二十一条规定,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主管财政部门,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27—87235623。湖北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监管处),联系电话:027—67818518。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取的预收房款,向准业主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何填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二节 预缴税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第三章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适用哪种计税方法,均应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其对应的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其已预缴的税款后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您问题描述,如果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数抵减分次预缴税额,不区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同时,建议您参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并按填报说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具体涉税事宜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企业给个体工商户转款,需要对公账户,个体工商户开不出对公账户,能否给个人账户转款,企业对公转账发票的抬头需要和企业一致,那个人账户是否需要到税局备案,所开的发票是否就可行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开具收购发票是否可以选择两联的普票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基本联次为五联。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的基本联次为五联:记账联、发票联、自由联三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发票联,作为收购单位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自由联的第一联为抵扣联,作为收购单位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存备查的凭证;自由联的第二、三联由纳税人自行决定用途。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纳税人可按业务需要分别打印作为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等凭证使用。”

《资源税法》中删除除掉了《条例》中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自2020年9月1日起,销售沙石是否要缴纳资源税?即建筑企业在代开沙石料销售发票时,是否再需要代扣代缴资源税?此前税务答复是需要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该文件的解读阐述: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因此,资源税取消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有扣缴义务人。

固始县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份盗用固始县蒋集镇桃园村邱少华身份证开了9235元的发票导致受害人低保受其影响受害人涉嫌骗保蒋集镇税务分局局长声称开发票无需代理人签字级验证身份,代理人只要提供身份证(不管是谁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暂不清楚您描述的情况是否涉及到增值税发票虚开问题。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代开发票时,需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后为其办理代开业务。如果涉及身份证被冒用问题,建议您与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了解情况,如有必要,建议您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或者向税务稽查部门进行举报。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与一家停车管理运营公司进行合作,我们公司提供停车位,他们公司进行管理,所有费用由他们承担,我们按照每月的停车收入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分成,请问一下我们收到分成收入可以按照什么明目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 (2)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1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如果企业业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建议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来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符合简易计税情形的,可以选择适用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5%。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自然人股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自然人股东以自有的旧设备,按照评估价作为资本金(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资本公积)投资投入到公司,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问题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请问这种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依据协议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作为公司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依据?问题二:如果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这种情况能不能适用《财税〔2018〕54号》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在当期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以设备投资入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并不一定需要开具发票,被投资方如需取得发票,自然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政策解读第二条明确“购进”的概念。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

林州-新乡/新乡-林州中途上车,售票员使用假车票,给与发票无法在网上查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6发票真伪鉴定【一、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人工发起(纳税人)……网上办理:是……办理时限:可以当场鉴别的即办,鉴别有困难的限时办结……【二、业务概述】1.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2.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3.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四、附报资料】1待鉴别发票;2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3单位介绍信(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二、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河南××发票”。例如:“河南通用机打发票”“河南通用定额发票”等 。三、普通发票正面左上方正方形温变防伪图案由“HNGS”调整为“HNSW”;防伪纸质介质中的“河南国税”标识调整为“河南税务”标识。……附件:2.普通发票票样……《河南运输客票》(机打)……《河南运输客票》(定额)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取得的发票类型,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如收到《河南运输客票》(机打)或《河南运输客票》(定额),您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1.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公众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2.关注“郑州税务(微信号:zhengzhoushuiwu)”微信公众号,在 “公众服务”-“发票查询”中进行发票查询。如您通过上述途径无法查询到发票,想进一步确定发票真伪,可持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确认。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购货付款单位为该单位的工会,但是购货单位要求把发票开单位抬头不开工会抬头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发票开具的原则为据实开具,您需要根据您的实际业务开具发票。

我单位为食品生产工厂,购货单位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且合同中注明采购食品为员工福利发放。我单位是否可为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运输企业从个人手中购买一批二手货车(购买的车辆已取得二手车发票,并在车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另外,部分二手货车使用年限已超过3年,还有几辆车的使用期限没超过3年),请问企业购买上述二手车辆后能否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如果能计提折旧是否区分已使用年限?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建议您按照以上规定计提折旧。未查询到购进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区分使用年限的规定。

继承而来的普通住宅,满5年不唯一,在房屋转让出售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未能提供上手发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核定征收1%-3%计征?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第三条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215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各省辖市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适当调整核定比例,并报省局备案。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第一条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第五条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因此,纳税人转让继承在内的受赠房产,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第三条核定征税的规定。如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并以房产转让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各区的普通住宅,满5年,家庭不唯一住房,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时,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没有上手购房发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广州税务局能按核定征收1%交个人所得税,依据是什么?是否违反税法?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因此,在不能准确核实原值的情形之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上位法-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具体核定比例,请与广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公司收我购车款9.8万,发票实开7.5万!公司告诉我发票低开,公司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偷税漏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该公司没有据实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其次,如果该公司存在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举人要进行偷漏税行为的举报,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为了防止举报不实的发生,建议您整理好相关证据资料,以书面形式向该公司所属地市稽查局进行举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12 至 2020-10-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12 至 2020-10-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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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12 至 2020-10-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