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5 至 2019-12-1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最近资金紧张,然后向个人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问个人是否要开具发票给我公司 2. 我司为分公司,只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印花税核定为购销合同70%。请问:1.分公司跟总公司应… 3. 税法上说“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请问税官若是纳税人得了… 4. 您好,请问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个税,需要在次年3月31… 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 6. 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汇总开具,内容较多时请问备注栏怎么填写?如另附汇总清单一定要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7. 购进a产品送b产品,收到的发票a产品是正常售价,b产品折扣价格后是0元,都开在一张发票上,请… 8. 1、公司组织的全员旅游产生的费用,员工是否需要缴个税?2、公司给满五周年的员工发放戒指一枚,… 9.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有:企业营销策划;能开的发票内容都有那些? 10.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商务信息咨询,都能开得发票内容具体有哪些? 11. 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会展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都能开什么样内容的… 12. 本月收到行政事业单位向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发票内容为土地交易服务费,因对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无发票… 13. 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有:企业管理咨询,都能开什么内容的发票?例如:推广费,咨询费,服务费等 14. 收到一张个人在邮局代开的劳务发票5000元,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15. ,本地商户提供的外地发票,可以入账吗 16. 建筑项目在2013、2014年在四川省泸州市地税局窗口代开发票,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7年,… 17. 金融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通过无追保理的方式转让给银行(保理融资),银行按期收取保理业务的本金和… 18. 营业执照上有:会议及会展服务,都能开哪些发票? 19. 因为报销定额发票多,付款单位部分能否不手写公司名称,直接加盖公司名称的长条章? 20. 您好,本人于两个月前在辽宁丹东市某公证处开具了普票,但报销时发现抬头开成了个人,现想改为公司…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最近资金紧张,然后向个人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问个人是否要开具发票给我公司?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厦门地区实行500(含本数)以下免征增值税。
我司为分公司,只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印花税核定为购销合同70%。请问:1.分公司跟总公司应属于同一法律主体(不是平等法律主体),总分之间的购销(以发票结算的)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印花税核定后,此部分要不要交?如果要,没合同,是否直接以账上不含税销售成本缴交印花税?2.我司与客户没有签订销售合同,只有授权经销商合同,合同上并无真正的销售金额。此销售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应该是什么?如果没合同金额,是否直接按账上不含税销售收入缴交印花税?3.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如果有请告知文件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如果企业的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对购销合同按账簿上的购销总金额(全部购货和销售金额 包含增值税税金) 的一定比例计征印花税。账载分别记载购销金额和增值税,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如企业的印花税未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则应按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税法上说“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请问税官若是纳税人得了大病,医生叫病人要自费购买救命药(国家目前还未纳入医保目录,药品有开纳税人个人姓名发票2019年自费药发生了好几万元)可否能算医药费?谢谢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因此,未纳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不可扣除。
您好,请问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个税,需要在次年3月31号之前,填写年度经营所得申报表,自行申报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山东省纳税人对从事临时性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代开发票且单次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免税标准的,统一按照0.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按照文件,并没有强制要求事业单位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强制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为什么有些客服说,事业单位购买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空着,发票不能作为入账凭证?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如发票上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包括开票系统已设置,打印后票面信息有该栏次的),且购货方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开票方应如实填写。
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汇总开具,内容较多时请问备注栏怎么填写?如另附汇总清单一定要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清单开具,不能使用自制清单吗?完了加盖公章可以吗?还是必须盖发票专用章?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以上仅供参考
购进a产品送b产品,收到的发票a产品是正常售价,b产品折扣价格后是0元,都开在一张发票上,请问这种情况b产品是入到营业外收入还是可以按照公允价值分摊后计算入库成本?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建议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公司组织的全员旅游产生的费用,员工是否需要缴个税?2、公司给满五周年的员工发放戒指一枚,是否需要缴个税?3、公司给入职满十周年的员工给予5000元的旅游费用,员工可凭发票报销,是否需要缴个税?4、公司逢年过节给员工发放的过节费,100-500不等,此金额是否需要缴个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您所述情形,企业组织员工免费旅游、发放的旅游补贴、实物奖励,过节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有:企业营销策划;能开的发票内容都有那些?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发票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若您单位偶尔发生超出其核定的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相应征收品目及税率,自行开具发票;若开票方经常性发生超出其核定经营范围的业务,建议先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税率,自行开具发票。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商务信息咨询,都能开得发票内容具体有哪些?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发票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若您单位偶尔发生超出其核定的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相应征收品目及税率,自行开具发票;若开票方经常性发生超出其核定经营范围的业务,建议先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税率,自行开具发票。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会展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都能开什么样内容的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发票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若您单位偶尔发生超出其核定的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相应征收品目及税率,自行开具发票;若开票方经常性发生超出其核定经营范围的业务,建议先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税率,自行开具发票。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本月收到行政事业单位向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发票内容为土地交易服务费,因对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无发票专用章,加盖财务专用章可以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但根据201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代开的专票现在的解读是都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恳请老师帮忙解答一下?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青海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有:企业管理咨询,都能开什么内容的发票?例如:推广费,咨询费,服务费等?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发票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若您单位偶尔发生超出其核定的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相应征收品目及税率,自行开具发票;若开票方经常性发生超出其核定经营范围的业务,建议先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税率,自行开具发票。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收到一张个人在邮局代开的劳务发票5000元,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速算扣除数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本地商户提供的外地发票,可以入账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上能否扣除且可否作为入账凭证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能否入账属于财务问题,建议您考虑会计的相关规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建筑项目在2013、2014年在四川省泸州市地税局窗口代开发票,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7年,审计金额大于开票金额。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后专管员答复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答复不能办理多交税款退税。我们公司向咨询的问题是,这个时间点的认定,是以最后一次缴纳税款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审计报告的时间为准。我们觉得,因为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审计报告出具后具体的审计金额才最终确定,审计金额确定后我公司才确定税款有无多交的情况。所以,我们认为应该以审计报告时间为准,办理多交税款退税事宜?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以上仅供参考
金融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通过无追保理的方式转让给银行(保理融资),银行按期收取保理业务的本金和利息,利息部分银行出具了增值税发票,租赁公司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能否将保理融资的利息支出从销售额中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请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操作。
营业执照上有:会议及会展服务,都能开哪些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发票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若您单位偶尔发生超出其核定的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相应征收品目及税率,自行开具发票;若开票方经常性发生超出其核定经营范围的业务,建议先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税率,自行开具发票。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因为报销定额发票多,付款单位部分能否不手写公司名称,直接加盖公司名称的长条章?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你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本人于两个月前在辽宁丹东市某公证处开具了普票,但报销时发现抬头开成了个人,现想改为公司抬头,应该怎么办理?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5 至 2019-12-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5 至 2019-12-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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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5 至 2019-12-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