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1-12 至 2020-11-20,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一、关于土地增… 2. 我是2018年3月买的房子,当时房子还没盖好,我就交了全款,开发商只给开发收据,在2020年… 3. 本人在2020年10月21号在京东弈因办公专营店购买了一台华为电信光猫。购物完成向其索要发票… 4. 你好!我司经营范围是土石方工程施工;公路养护工程;机械租赁;普通货运。现准备出租建筑施工设备… 5. 我公司为化工生产企业,有其他企业来我公司进行人员的产前培训,我公司需要依据合同开具发票,但我… 6. 淘宝不开发票,投诉为什么一直没有下文呢? 7. 安徽省税务局:我是一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我司于2015年收购自然人张某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 8. 一家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在2019年10月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没有取得发票,该公司于当月… 9. 小车外来车辆物业收停车费,给了一张没有加盖财务章的发票,请问发票真伪,不盖章是否违法 10.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公司通过司法裁决取得一处房产,已经完成过户缴税,因为原产权人是非正常户企… 11. 居民个人工作单位报销取暖费,取暖费发票抬头写单位名称还是热用户个人名称?如果写居民个人,备注… 12. 我在汽车维修店维修完,开了专票,发票项目上是汽车配件,清单是店家自制的,发票盖章了,清单是不… 13. 河北燕郊地区供热企业给业主开具的供暖费发票只能写个人抬头,不能写单位抬头,而业主的单位必须要… 14. 您好,请问鉴证咨询服务业开具:“鉴证咨询服务培训费”发票名称是否合规,多谢指导! 15. 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承包工程中部分项目工程,请问项目经理可以注册登记临时税务登记证为公司开工程… 16. 我是一个自然人,有一套商铺,之前都是我自己出租的,今年受疫情影响,租赁收入情况不稳定,现在有… 17. A吊装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10月8日,与B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1000万元的吊… 18. 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注册后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已经表明,有偶然性纳税义务发生,此… 19. 我司租赁A公司的自建厂房使用,我司、A公司、电力局,三方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的厂房每个… 20. 甲公司已注销,注销前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委托乙公司管理租赁的房屋并与出租方对接,房租一直没有支…
二、官方答复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以上是文件规定,但是没有提到清算后的面积补、退款的土增税处理,清算后的面积补、退款是否要计算缴纳土增税?若需要,如何计算、申报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0】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当按照测绘后的实际面积(含面积差)确认收入,如果清算申报时,未按准确面积确认收入的,清算申报后发生补退面积差的,应当至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进行更正申报,补退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
我是2018年3月买的房子,当时房子还没盖好,我就交了全款,开发商只给开发收据,在2020年8月该房地产也交付我房子,也收取了房屋面积补差款,现在往开发商要发票也不给开,所以想了解一下开发商应该什么时候给购房者开发票了?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9】纳税人在收取购房人预交的房款时开具发票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在收取购房人预交的房款时不开具发票,但需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或实际交付购房者使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时,应按实际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在收取购房人预交的房款时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十一)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人在2020年10月21号在京东弈因办公专营店购买了一台华为电信光猫。购物完成向其索要发票时,被告知要等到11月初才有发票,11月初向其索要发票时,被告诉已经没有发票了,得等下个月。此店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关于偷税漏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13.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一般,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较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严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偷税相关证据、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司经营范围是土石方工程施工;公路养护工程;机械租赁;普通货运。现准备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带操作员),请问可以分租赁和劳务来开票吗?租赁设备按租赁费,配备操作员按劳务费?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等,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
我公司为化工生产企业,有其他企业来我公司进行人员的产前培训,我公司需要依据合同开具发票,但我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培训业务,请问我公司可以直接开具“培训费”的发票,或者相关业务发票,应该怎样开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附件1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淘宝不开发票,投诉为什么一直没有下文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具体通过哪个途径反映情况,涉税企业是哪个地区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 如您掌握到有关税务方面违规的情况,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首页 > 互动交流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反映情况。
安徽省税务局:我是一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我司于2015年收购自然人张某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转让方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营业税,我司依规足额缴纳了契税,该自然人当时未开具发票,现在我司需要做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该自然人开具发票,请问该自然人可以到当地税务局补开发票吗?如果可以补开,怎么选择增值税减免代码?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一家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在2019年10月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没有取得发票,该公司于当月按暂估金额转固定资产,并于2019年提折旧20万元;2020年5月份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该资产发票,20万折旧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如允许列支,2020年8月取得固定资产发票金额比暂估入账金额少200万,假设200万对应19年的折旧金额为1.6万元,是否需要补缴19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有盈利)?是否需要缴滞纳金和罚款?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如您公司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取得发票,应当自投入使用后,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该资产发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暂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待发票取得后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调整。2、对于19年多计提折旧造成的少缴税款,如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缴,则不会形成滞纳金和罚款。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细确认。
小车外来车辆物业收停车费,给了一张没有加盖财务章的发票,请问发票真伪,不盖章是否违法?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不再加盖在发票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公司通过司法裁决取得一处房产,已经完成过户缴税,因为原产权人是非正常户企业,又是一般纳税人,而且已经无法联系到他们企业,税务局窗口说这种情况他们系统不能代开发票,原产权所属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说不能解除非正常,就算解除非正常,一般纳税人也不能代开发票。我企业要求取得发票,怎么解决?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自行开具发票,无法代开。 您所描述的情形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居民个人工作单位报销取暖费,取暖费发票抬头写单位名称还是热用户个人名称?如果写居民个人,备注栏能填写单位名称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在汽车维修店维修完,开了专票,发票项目上是汽车配件,清单是店家自制的,发票盖章了,清单是不是也要盖章?如果要盖章盖上面章?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
河北燕郊地区供热企业给业主开具的供暖费发票只能写个人抬头,不能写单位抬头,而业主的单位必须要求开单位名称抬头的发票才能报销,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好,请问鉴证咨询服务业开具:“鉴证咨询服务培训费”发票名称是否合规,多谢指导!?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承包工程中部分项目工程,请问项目经理可以注册登记临时税务登记证为公司开工程费的发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我是一个自然人,有一套商铺,之前都是我自己出租的,今年受疫情影响,租赁收入情况不稳定,现在有一家A公司说愿意跟我签5年的收益权转让协议,我对外出租的收入不管是多少,A公司都按固定金额给我。现在是我对外出租80元/㎡,A公司固定按100元/㎡跟我结算,我收了租户的80元之后不够的部分,A公司每个月会补20元的价格,这个20元/㎡的差价,我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如果需要缴纳,我按什么开票给A公司呀?如果以后经济好了,我收了租户120元/㎡,我就还得把超过100元得部分给A公司,每个月给A公司20元,这个我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您咨询的业务,建议您查阅文件,如实核算开具发票。如实际业务在判断中存在问题,建议持相关资料具体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
A吊装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10月8日,与B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1000万元的吊装服务合同。2020年10月28日,按照合同约定,B公司除了支付给A公司已完工的200万元吊装服务款外,还应该支付给A公司600万元的预付款,B公司依据自己公司规定,支付款项必须要A公司提供发票。于是A公司开具800万元增值税专票给B公司,A公司也收到B公司的800万元。假设剩余吊装服务都在2021年进行,请问:A公司预收的600万元在2020年底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里?最好把相关法规的文号告诉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注册后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已经表明,有偶然性纳税义务发生,此自然人从逻辑上已经是纳税义务人,本身应该是临时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免除办理临时纳税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目前注册自然人以后,还需要办理临时纳税登记,这个行政审批存在重复繁琐,不符合国家对于便民办税的初衷,而目前的临时税务登记申请表,是按税务登记的格式复制的,申请表中很多事项,临时纳税人没有或者填写不了,为何不能重新设计临时纳税登记表,这应该是一个懒政。希望浙江税务予以修改更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表格式和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进行设置,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附件3.税务登记表(式样)。
我司租赁A公司的自建厂房使用,我司、A公司、电力局,三方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的厂房每个月耗用的电费,直接从我司的银行账号直接扣缴。电力局每个月的发票开给A公司,A公司再开发票给我司。请问下,针对这个情况,我司付款给电力局,发票是由A公司开具,是否存在税务问题?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甲公司已注销,注销前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委托乙公司管理租赁的房屋并与出租方对接,房租一直没有支付。现乙公司愿意代为支付房租,条件是要求出租方把发票开给乙公司。出租方可以把发票开给乙公司吗?不可以的话出租方就收不到房租,是否可以通过补充什么样的资料来完善手续支持把发票开个乙公司?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1-12 至 2020-11-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1-12 至 2020-11-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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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1-12 至 2020-11-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