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06 至 2020-08-12,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用户向电卡冲值卡预存了1000的电费,预存后用户是否可以当场要求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2. 我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通过总承包方专户发放。总承包方只给我们支付了差额的费用。我们… 3. 我们是货物运输司机,近期与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完成运输任务后,该公司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运… 4. 我司为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水。因目前该地区严重缺水,故有家企业想购买我… 5. 污水处理费发票是需要开具普通发票还是无需开具发票 6.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还没有入账,也没有认证,可以拿什么代替发票原件入账,需不需要去税务局出证… 7. 问题:有一户纳税人,制造业,由于用电量比较大,与售电公司达成协议,月用电量达到一定数量后,售… 8. 我公司8月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显示6月份有逾期未申报的情况,去处理的时候,税务局说6月… 9. 河南省定额发票无法查询真伪,日常使用已发现发票章税号数位错误的现象,烦请提供定额发票真伪检验… 10. 由于物业代业主委员会收取公共收益,决定三七分成,税金由物业承担,业委会不开票给广告公司,而是… 11. 开发商卖房不开发票最高处罚多少钱 12. 网购商家不开发票,敷衍推诿拖延 13. 物业公司代房地产开放商向业主收取电费,供电公司将发票开给开发商。业主为公司,把电费交给了物业… 14. 被关联成D级纳税人了,每个月限量供应25份发票。现在真实业务发生,发票不能满足需要,能否去税… 15. 发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的识别号不一样,现在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规吗?发票专用章… 16. 我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填开选项只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发票两个选项,没有增值… 1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复盖章,我们是否有权要求重开,这种发票是… 18. 您好,我们是一家注册在合肥的公司。根据政府文件《合节能(2020)6号》,我司今年可以在政府… 19. 第一个问题:新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能不能是同一人?第二个问题:法定代表… 20. 税收分类编码为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比如光源,光路等如图

二、官方答复汇编

1、用户向电卡冲值卡预存了1000的电费,预存后用户是否可以当场要求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用户要求电力公司提供发票,电力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开具发票?2、经咨询电网公司,电力公司答复根据预付卡相关要求,电力公司可以选择用户冲值后开具发票,也可以选择不开具发票,因此,电力公司选择在冲值后不开具发票是符合增值税开票相关要求的。3、目前,电网公司是强制性的执行用户每月消费电量后才开具发票,用户冲值后统一不开具发票。全国电网系统是统一的,系统本身就没有设置可以冲值后就开具发票。4、中石油中石化也是属于全国性的公司,系统也是全国性的,为何其可以满足用户冲值后提供发票,而电网系统就不能给用户提供。5、用户也向税务部门反应过,但是,基本上回复都是电网系统都是这样执行的,每月使用后开票,可以理解为有些税务部门不作为?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通过总承包方专户发放。总承包方只给我们支付了差额的费用。我们给总承包方的劳务发票怎么开具呢?是全额开具还是差额开票吗?全额开具没有资金流是否有问题呢?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们是货物运输司机,近期与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完成运输任务后,该公司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运输费用支付给我们个人。因我们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等资质,我们把运输车辆挂靠在有运输经营资质的汽车运输公司名下。这个月我们几个司机成立名为某某道路运输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道路货物运输项目的发票给公司,但是运输车辆依旧挂靠在有资质的汽车运输公司名下。请问在此类情况下我们可否自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道路货物运输项目的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您的业务涉及到资质要求,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司为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水。因目前该地区严重缺水,故有家企业想购买我司的生产废水,请问该部分销售废水的收入,我司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如为增值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另外,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污水处理费发票是需要开具普通发票还是无需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还没有入账,也没有认证,可以拿什么代替发票原件入账,需不需要去税务局出证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五、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税务或财务管理流程有何优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问题:有一户纳税人,制造业,由于用电量比较大,与售电公司达成协议,月用电量达到一定数量后,售电公司按一定比例返还电费。流程:企业用电的电费先交给电力部门,电力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售电公司,售电公司按协议规定返还一部分给企业。求解:现在企业收到售电公司的返还款,应如何开票给售电公司?(开具什么品目的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您可根据实际业务结合以上文件规定进行判定。

我公司8月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显示6月份有逾期未申报的情况,去处理的时候,税务局说6月份系统已经被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补7月份的税款吗?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已经反复跟税务局确认情况,当时是可以8月份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6-7月份开了100多万的发票,现在要怎么处理这种情况?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河南省定额发票无法查询真伪,日常使用已发现发票章税号数位错误的现象,烦请提供定额发票真伪检验途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6发票真伪鉴定【二、业务概述】1.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2.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3.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四、附报资料】1待鉴别发票;2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3单位介绍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二、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河南××发票”。例如:“河南通用机打发票”“河南通用定额发票”等 。三、普通发票正面左上方正方形温变防伪图案由“HNGS”调整为“HNSW”;防伪纸质介质中的“河南国税”标识调整为“河南税务”标识。……附件:2.普通发票票样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规定,一、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对于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如您取得河南省税务局监制的定额发票,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公众查询”-“发票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您也可携带上述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真伪鉴定业务。

由于物业代业主委员会收取公共收益,决定三七分成,税金由物业承担,业委会不开票给广告公司,而是由物业全额开票给付款方,扣除开票税金后,业委会拿7成,且业委会不开票了,这样操作合理吗?物业要如何申报交税?具体请看附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参考以上规定,具体情况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开发商卖房不开发票最高处罚多少钱?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和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附件1《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轻微违法行为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20份以上30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5000元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30份以上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应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额度视情节轻重而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处罚额度内裁量。如您发生真实交易,对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反映,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帮助您索取发票。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网购商家不开发票,敷衍推诿拖延?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8】关于偷税漏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13.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一般,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较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严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偷税相关证据、销售单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物业公司代房地产开放商向业主收取电费,供电公司将发票开给开发商。业主为公司,把电费交给了物业公司,需要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由谁向业主开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符合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代收电费行为,应由物业公司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被关联成D级纳税人了,每个月限量供应25份发票。现在真实业务发生,发票不能满足需要,能否去税局代开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发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的识别号不一样,现在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规吗?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是三证合之前的,现在还能继续使用吗?有没有相应的政策文件给出明确的相关规定?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开具时,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与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若已加盖三证合一前的发票专用章,应作废或冲红再重新开具。

我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填开选项只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发票两个选项,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自行开具发票还是代开发票,票种核定情况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如您为自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新增或删除票种,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进行操作。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复盖章,我们是否有权要求重开,这种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正规凭证入账,不被追缴问题?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好,我们是一家注册在合肥的公司。根据政府文件《合节能(2020)6号》,我司今年可以在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碳排放权出售。请问出售后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是否选择无形资产-配额?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您可根据实际业务如实开具销售无形资产的发票,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一个问题:新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能不能是同一人?第二个问题:法定代表人能不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税法未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否财务负责人做强制性规定,您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国家的财经法规确定。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与本企业无关的个人业务,可以根据业务实际以个人名义申请代开发票。

税收分类编码为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比如光源,光路等如图?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如不属于上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06 至 2020-08-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06 至 2020-08-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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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06 至 2020-08-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