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19 至 2020-10-29,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想请问下,公司购买的办公用品报销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已完整列示所购买办公用品的各项明细(包… 2.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我公司员工为业务销售人员,由于业务经常出差用车,公司与… 3. 采购馆藏图书的发票是税控系统打印的,普通发票,并且发票无问题。但是由于图书的数量和种类较多,… 4. 请问河北省出租车和客运站的发票已经套印了发票专用章(不是监制章除了监制章还套印了发票专用章)… 5.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需求量较大,与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更便于保存,想咨询下河南省内… 6. 本人于2011年6月加入昆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审核工作,2017年11月与该公… 7. 您好,请问购买二手房开具发票的流程是怎样的?我买房二手房后取公积金,需要购房发票,但是购房时… 8. 发票专用章盖到小写金额上发票有效吗 9. 我公司2018年10月成立,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开始有销售并开具发票,开票项目是其… 10. 我是一名自然人,从外地进了一批农机销售了,对方需要发票,我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吗 11. 厦门税务局,你好。以下经济业务向贵局咨询,业务背景如下:1、2020年1月,某高校决定以知识… 12. 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的开票信息中,开户行及账号没有具体信息,此类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13. A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租入位于回民区B、C两户自然人的营改增前的商业房,租金25万元/… 14. 建筑服务发票除了按照国家要求填写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之外能额外备注其他内容么?比如项目的细节。… 15. 我司是被投资方,投资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条件,我司… 16. 被执行人,只有购房合同,未缴契税、未办证、未交大修基金、未交房,未取得购房发票,被执行人和开… 17. 请问17年以前的发票还有机会取消认证期限吗? 18. 您好,在今年疫情3月份情况,我个人理代了关于疫情体温安全门的劳务工作,工作结束后,对方公司让… 19. 请问:我公司将自有房产,低价出租了员工,收了款开了租赁发票,请问如何计缴房产税?是否仍按如下… 20.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二、官方答复汇编
想请问下,公司购买的办公用品报销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已完整列示所购买办公用品的各项明细(包括型号,价格,数量,单位等),是否还需要单独开具税控系统的纳税清单?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票面上已完整列示商品明细,不需要另行开具清单。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我公司员工为业务销售人员,由于业务经常出差用车,公司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约定每月使用费相当于月租金800元,员工每月去税局代开发票,个人涉及什么税款?有什么涉税优惠吗?租赁期间内车辆相关的油费维修费过路费保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附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2)……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七)财产租赁所得;……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财产租赁……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八、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九、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十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因此,1.个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发票涉及增值税、增值税三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发票可享受减按1%预征率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及印花税可享受减征50%优惠。2.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办理事宜您可联系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采购馆藏图书的发票是税控系统打印的,普通发票,并且发票无问题。但是由于图书的数量和种类较多,未从税控系统中打印,可以入帐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2017年07月0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的解释,“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意思是不是可以不用税控清单,只要发票合格即可?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规定: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请问河北省出租车和客运站的发票已经套印了发票专用章(不是监制章除了监制章还套印了发票专用章)。那么还用加盖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8】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和启用出租汽车发票 客运发票专用章的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一、统一原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和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 (I)上所使用的“河北省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规格样式。 河北省出租车发票专用章尺寸(2.7×3.7cm);边宽0.8mm;发票章上方环排中文字高4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文字高4mm宽3mm。 二、在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上统一套印“河北省公路客运发票专用章”。 河北省公路客运机打票章尺寸(3×4cm);边宽1mm;发票章上方环排中文字高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文字高4.6mm宽3m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 一、发票监制章式样 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上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 “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河北省税务局”字样,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 (七)河北汽车客票(机打)。规格,180mm×63.5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副券。 (八)河北汽车客票(热敏纸)。规格,84mm×57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九)河北汽车客票(定额)。规格,240mm×52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十)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规格,57mm×152.4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十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I)。规格,44mm×127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需求量较大,与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更便于保存,想咨询下河南省内的房产企业,目前是否可以申领电子发票,如何申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1.11发票领用 三、附报资料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提供:1《发票领用簿》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三)特殊处理 ……2.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根据您的问题描述,电子发票申领可以通过网上申领,您可以登陆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核定,进行电子发票在线申领操作,领取发行盘进行线上自行开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编写了河南省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帮助纳税人熟练使用网上税务局,您可以操作时作为参考。另外,如您在电子税务局线上申领或开具电子发票时遇到系统操作问题,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技术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具体涉税事宜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本人于2011年6月加入昆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审核工作,2017年11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该公司未与本人结清在职期间的工资,经本人多次追索,2020年9月14日该公司同意支付29.40万元,但要求我到税务机关开具咨询劳务费发票,并由该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再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我。我认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因此向贵局提出以下申报申请:由于本人本次所得为在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是公司违反《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工资分配应当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等相关规定,未向本人支付工资,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本人申请本次向公司追索的29.40万元工资按月分配到本人在公司在职期间(2011年6月至2017年11月),并入各月份已发放的工资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进行更正申报,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由公司承担。请税务局给预回复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确定取得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您的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实际发放所得的所属期对应的申报期内,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请问购买二手房开具发票的流程是怎样的?我买房二手房后取公积金,需要购房发票,但是购房时只有契税凭证,并无开具发票。请问可以补开吗?应该怎么补开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专用章盖到小写金额上发票有效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2018年10月成立,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开始有销售并开具发票,开票项目是其他现代服务-仓储服务,并非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请问是否属于2019年39号公告的四大行业之一的现代服务业,享受加计抵减10%?如果享受,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仓储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下的物流辅助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4.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问题表述情形,如贵企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一直为0,如果从2019年12月开始有销售额,且自2019年12月起连续3个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可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我是一名自然人,从外地进了一批农机销售了,对方需要发票,我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厦门税务局,你好。以下经济业务向贵局咨询,业务背景如下:1、2020年1月,某高校决定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A公司,持有股权10%,知识产权评估价格为1000万元,同时该高校将A公司股权奖励给学校老师张三。2、2020年3月,A公司成立,工商登记时股东直接登记为张三。3、2020年4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由高校变更至A公司。现A公司需要取得该知识产权的发票以作为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列支凭证,A公司应向高校还是向张三取得发票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由高校开具发票。
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的开票信息中,开户行及账号没有具体信息,此类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有疑问
A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租入位于回民区B、C两户自然人的营改增前的商业房,租金25万元/户,共计50万元,B、C交纳房产税等相关税费后给A公司出据了增值税普通发票。A公司将此房屋80万元转租给了D公司,D公司要求A公司出据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A公司向赛罕区申报并交纳增值税及附加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是否应该向回民区预交增值税及附加?如果向回民区预交预交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若是将2016年4月30前租赁的房屋再对外出租,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租赁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A公司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服务发票除了按照国家要求填写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之外能额外备注其他内容么?比如项目的细节。竣工开工日期。金额比例。会影响发票使用么?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第七条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他事项没有具体规定。
我司是被投资方,投资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条件,我司需要赎回投资。赎回时“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因其为债务重组损益,投资方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司需要哪些证明材料,才能实现所得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二)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具体资料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被执行人,只有购房合同,未缴契税、未办证、未交大修基金、未交房,未取得购房发票,被执行人和开放商的交易行为未完成,房子目前在开放商名下,我是刚需,没有房,我拿这法院的裁定书过户需要交什么税,应该是首次登记,只需要交一次契税就可以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1】购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销售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水利建设基金: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5号)文件规定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然人可以适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请问17年以前的发票还有机会取消认证期限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在今年疫情3月份情况,我个人理代了关于疫情体温安全门的劳务工作,工作结束后,对方公司让我个人去瑶海税务局代开了普票,3个税点,约一千六百多元,之后大概九月份,自称是瑶海税务局的给我打电话,说可以退这笔税,但之后又不要了之,电话也咨询不到相关人,请问疫情期间,个人代理的跟疫情有关的劳动税可以退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 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 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建议联系瑶海区税务局核实具体情况,咨询电话:0551-65973599、0551-65973504。
请问:我公司将自有房产,低价出租了员工,收了款开了租赁发票,请问如何计缴房产税?是否仍按如下解答执行?请问根据《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企业无租金收入或免费给职工使用也可以按此文件执行吗?答:对于企业尚未出售的职工住宅,无论是以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均按房产原值减征50%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9】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 因此对于企业尚未出售的职工住宅,无论是以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均按房产原值减征50%计算缴纳房产税。 如有疑问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9】12366吉林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19 至 2020-10-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19 至 2020-10-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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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19 至 2020-10-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