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17 至 2019-08-23,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公司2017年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对方至今未抵扣,已超过抵扣期限,现告知我们… 2. 根据贫困县政府文件要求,职工捐款给挂钩贫困户购买家庭财产险,并把捐款交到村委会,对职工个人捐… 3. 我公司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税率9%,取得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简易征收3%的专用发票,请问我公… 4. 您好!我们从农民合作社采购草籽、树苗等用于公司绿化,对方合作社属于一般纳税人且适用免增值税政… 5. 你好我司的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给我们开了3%发票,我司我们的客户开的是9%发票1.我们可以… 6. 我公司是商贸型公司,进项发票内容是A,销售发票一定是A?不能有一点变化吗?比如我进项开的发票… 7. 我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现从一农家购入哈密瓜和葡萄,数量不小,这个水果的进项能… 8. 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办理税务迁移,已办税务迁出,现在办理税务迁入需要什么手续资料 9. 当前很多人出差均在第三方平台预订住宿、机票,但第三方平台无法开具品名为“住宿服务”或“运输服… 10. 你好,我打过12366咨询了下出口开具发票时选择0税率还是免税,回答是要用免税。我想问下为什… 11. 本公司为园林工程企业,今日承包一处园林工程,购进了不少树木等农产品,想咨询一下,拿到农产品发… **12. 运输服务客运服务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13.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 14. 你好,我司在广州成立了2家软件开发公司,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现因业务整合需要,我司打算将A… 15. 收到专用发票,购方地址电话栏中,电话号码少了一位,写成七位,这张发票能抵扣和入账不 16. B公司在2008年以前购置一设备(当时因不在扩大增值税抵扣的试点地区范围中,故未抵扣),20… 17. 我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和单价栏未填写,仅填写了金额和税额栏,此发票是否有效,能否… 18. 您好!想咨询一下以下几种购进货物的情况是否要视同销售:1、春节采购对联、围巾、生肖玩具等宣传… 19. 请问企业业务人员在因公出差中取得的附件所列的发票,企业是否可用于抵扣进行税额?谢谢啦 20. 我公司是山东省的一家玉米深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玉米进项税执行核定扣除政策,近期准备从另一…**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公司2017年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对方至今未抵扣,已超过抵扣期限,现告知我们发票未收到,现在如何处理这张丢失的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办理挂失,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 发票挂失资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超过认证期的,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第二条客观原因的,可以根据该文件中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申请逾期抵扣手续。否则不予抵扣,购买方只能取得销售方开具的记账联复印件入账。

根据贫困县政府文件要求,职工捐款给挂钩贫困户购买家庭财产险,并把捐款交到村委会,对职工个人捐款能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计税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个人将其所得对扶贫公益事业捐款,不符合上述文件所述的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公司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税率9%,取得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简易征收3%的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将劳务公司开具的这张发票进行抵扣吗?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如您取得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简易征收3%的专用发票未用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好!我们从农民合作社采购草籽、树苗等用于公司绿化,对方合作社属于一般纳税人且适用免增值税政策,开具了0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取得后能否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应开具的是免税发票而非零税率发票。建议发票按照规定重新开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你好我司的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给我们开了3%发票,我司我们的客户开的是9%发票1.我们可以抵扣3%,剩下6%我们承担?对吧2.既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3%票优惠政策,那我们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票,我们有相应优惠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开具或代开的专用发票,按照票面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开票,用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目前没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购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货物劳务可以享受优惠的条款。

我公司是商贸型公司,进项发票内容是A,销售发票一定是A?不能有一点变化吗?比如我进项开的发票内容是水,销售发票能开矿泉水吗?如果能?这个界限是怎么样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应符合据实开具原则)

我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现从一农家购入哈密瓜和葡萄,数量不小,这个水果的进项能抵扣吗?或者该如何抵扣,是需要让农家去找税务局代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商贸公司从农民购进水果,可以由商贸公司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带收购字样)或者农民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规定:“一、自2018年5月1日起,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取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用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将购进农产品并且全部或者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以下简称核定扣除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十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办理税务迁移,已办税务迁出,现在办理税务迁入需要什么手续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办理迁入手续:(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当前很多人出差均在第三方平台预订住宿、机票,但第三方平台无法开具品名为“住宿服务”或“运输服务”的发票,只能开“代理服务”的发票,请教:这样的发票能作为差旅费的报销凭证吗?是否可以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是否就要作不合规票据调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预订住宿及机票,提供服务方及实际收款方为酒店及航空公司 。因此,应由酒店及航空公司开具相应住宿服务/运输服务的发票。 若由第三方平台开具全部金额的发票,则第三方平台应属于转售服务或者是提供旅游服务,则开具住宿服务/运输服务或者是旅游服务的发票。 上述第三方平台开具全部金额代理服务的发票,则属于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税前列支凭证。

你好,我打过12366咨询了下出口开具发票时选择0税率还是免税,回答是要用免税。我想问下为什么是免税而不是0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法规不是有明文规定出口货物的税率为0吗?二、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免税仅是指在免税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不能退还。那如果我出口发票开具时选择用免税,增值税申报时也用免抵退,税务局也有退回税款,那后期会不会有税务风险?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三、对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对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选项。” 涉及具体出口退税操作建议联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本公司为园林工程企业,今日承包一处园林工程,购进了不少树木等农产品,想咨询一下,拿到农产品发票后,我直接认证抵扣掉9个点吗??需要做什么备案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若您取得的是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请您在电子税局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应用页面左侧的【通用功能】-【农产品发票采集】中采集,导入附表二申报抵扣。若您取得的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9%的专用发票,您认证发票后系统会自动导入附表二抵扣。若您取得小规模代开3%税率的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发票或采集,请您将3%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应填入附表二第6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行)的金额栏和税额栏。目前税务上没有农产品发票抵扣需要备案的条款或流程,因此您不需要办理备案。

运输服务客运服务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纳税人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政府在摘牌挂出让公告中要求配建的公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无偿移交给政府的,该部分是作为公共配套在土地增值税中抵扣,还是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做视同销售处理,请给出对应的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好,我司在广州成立了2家软件开发公司,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现因业务整合需要,我司打算将A公司的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到B公司,转让完成后,A公司将予以注销。需要向您请教的问题如下:1、我司将A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转让到B公司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要,如何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2、A公司留抵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转移到B公司继续抵扣,如可以,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何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规定: “其中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上述不征收增值税行为不用备案。 企业合并若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交易的方式; (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 (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 (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六、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七、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 资产重组业务较复杂,请结合实际情况,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如还是有疑问您可以直接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收到专用发票,购方地址电话栏中,电话号码少了一位,写成七位,这张发票能抵扣和入账不?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B公司在2008年以前购置一设备(当时因不在扩大增值税抵扣的试点地区范围中,故未抵扣),2011年B公司淘汰了该设备,并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出售给A公司并开具了普通发票(4%减半)。问题:2019年A公司将该设备处置给C公司,请问A公司是适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式?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二 一、(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确定A公司在2011年购进该设备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2011年购进该设备时是一般纳税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于2019年销售的,应适用一般计税方式,13%税率。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和单价栏未填写,仅填写了金额和税额栏,此发票是否有效,能否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建议按要求重新开具。

您好!想咨询一下以下几种购进货物的情况是否要视同销售:1、春节采购对联、围巾、生肖玩具等宣传品用于公司春节品牌宣传;2、同业的协会组织宣传活动,购买物品发放给参加人员(非公司员工);3、购买办公笔记本给公司业务人员使用;4、制作公司产品宣传用广告幅、易拉宝、桌牌等宣传用品;5、客户服务节宣传,组织活动发放获奖人员的奖品;6、公司在节日推广宣传,邀请客户插花活动所购买的鲜花;咨询问题:1、以上几种情况请明确给出是否视同销售的解答。2、若视同销售,进项发票取得的税率为3%或6%,销项税率按什么税率计算?3、如果不视同销售,也请明确解答是否依据财税〔2016〕36号)第27条的规定,认定为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以上购进货物情况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是交际应酬消费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扣缴个人所得税,请告知按哪种个人所得认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请根据你司实际并结合上述文件进行判断是否视同销售。 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销项税率根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和实际业务来进行确认。 3.若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判断。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若发放给非本单位人员的,请根据上述文件执行,并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如因工作需要,购买办公笔记本给公司业务人员使用,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请问企业业务人员在因公出差中取得的附件所列的发票,企业是否可用于抵扣进行税额?谢谢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如您的身份和业务都符合文件规定,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如您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则取得的公路运输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公司是山东省的一家玉米深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玉米进项税执行核定扣除政策,近期准备从另一家玉米深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一批玉米(此批玉米为该公司购进后暂不使用进行外卖的),对方开具9%的玉米销售发票。请问:1、对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可以吗?2、我公司跟对方索要增值税普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我公司更加合适呢?3、如果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可以用这个普通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核定扣除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7】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类型建议您对对方公司进行协商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具体抵扣办法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17 至 2019-08-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17 至 2019-08-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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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17 至 2019-08-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