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25 至 2020-04-01,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政策:(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 2. 我司2019年取得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成功后,未在当月申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 3.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以及机械租赁。销售商品混凝土适用简易计税,… 4. 第三条: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 5. 我司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现在第一次申请退税,请问:现在是否只能申请退还2019年10月至202… 6. 公司为绿化从批发、零售苗木的公司购进一批苗木,取得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开出的税率分别为免税、…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中所说: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 8. 公司因发行上市股票发生的中介费用、发行费用(以不含税金额在资本溢价中扣除、冲减资本公积),其… 9. 企业收到补充医疗保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10. 我公司是旅游企业,疫情期间取得旅游服务收入如申请享受财税2020年8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后… 11. 请教疫情期间免税发票是否可以和税率发票同时开具:比如:如果企业开的是免税发票,就适用免征政策… 12. 我公司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非疫情期间(2019年11月)取得的发票可以正常抵扣吗 13. 本公司是提供技术服务的的小微企业。服务对象的企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对方服务对象… 14. 我司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第一次申请退,请问: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2019年10月至2020… 15. 请问滴滴打车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可以,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税,那… 16. 您好,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A项目,通过测算,该项目整体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17. 我司属于生活服务业(垃圾清扫、保洁、绿化、垃圾运输和处理等),根据2020年第8号文,从20… 18. 请问滴滴打车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可以抵扣,那么在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 19. 骨料厂生产骨料,没有矿山,原材料从外购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20. 我公司为增值税B级纳税人,由于上游企业部分发票被列入为异常发票,我公司已按照规定做了进项税转…
二、官方答复汇编
政策:(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请问,投资额的70%是不是只有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才可以备案抵扣,如果当年没有备案,以后也不能备案享受了,是这样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 二、办理程序和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 1.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我司2019年取得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成功后,未在当月申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我司是否能在2020年3月所属期申报抵扣该笔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应在申报表中如何填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因此,贵司2019年取得海关缴款书可以在3月属期申报抵扣。 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进入 “抵扣勾选”菜单下“发票抵扣勾选”模块进行操作,申报期内,对已勾选数据进行申请统计后正式进行申报前,需在本平台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操作,此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系统自动取数。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以及机械租赁。销售商品混凝土适用简易计税,机械租赁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我公司购进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的经营租赁,也销售商品混凝土时配套使用,请问该机械设备购进时的进项税可否全额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财税〔2016〕36号根据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条: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上述: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从字面意思理解是,只有当年被转让的项目才可以抵扣70%投资额。没有转让的项目即便持有满2年也不能抵扣70%。这显然又不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因为55号文并没有提到“被转让”。请问财税〔2019〕8号里面: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到底要怎么理解?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规定:(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规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若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如不存在被转让项目也就不存在股权转让所得,不存在抵扣问题了。 若采用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我司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现在第一次申请退税,请问:现在是否只能申请退还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这6个月期间的增量留抵税额,还是可以一次性申请退还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公司为绿化从批发、零售苗木的公司购进一批苗木,取得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开出的税率分别为免税、不征税和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农产品免税发票如果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如不属于则不能抵扣进项。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中所说: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意思是2020年1月1日前发生的应收中央财政补贴按照2013年第3号公告执行不需缴纳增值税的意思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因发行上市股票发生的中介费用、发行费用(以不含税金额在资本溢价中扣除、冲减资本公积),其增值税税额(另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并不在资本溢价中扣除)可否作为企业的进项税,正常抵扣销项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均可抵扣销项税额。
企业收到补充医疗保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9】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如您不符合上述情形,则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我公司是旅游企业,疫情期间取得旅游服务收入如申请享受财税2020年8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后所涉及的进项税怎么计算转出?公司现还有继续投资建设的项目,1月公司取得了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发票,取得了部分进项税,请问是否涉及进项税进行转出的问题?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据此,一般纳税人享受生活服务等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对不得抵扣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上述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教疫情期间免税发票是否可以和税率发票同时开具:比如:如果企业开的是免税发票,就适用免征政策同时进项转出;如果企业开的是税率发票,则对方照常抵扣。企业可以自己选择开免税发票或者税率发票;还是说只能免税发票和税率发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我公司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非疫情期间(2019年11月)取得的发票可以正常抵扣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本公司是提供技术服务的的小微企业。服务对象的企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对方服务对象的企业进项税吗?我能享受国税2020年13号公告的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您的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技术服务,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方为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您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3%征收率的技术服务可以享受文件规定优惠。
我司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第一次申请退,请问: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增量留抵税额,还是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请问滴滴打车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可以,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税,那么我们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还可以抵扣吗,发票上注明税率3%,开具时间2020年1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您好,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A项目,通过测算,该项目整体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请问,我单位在收到销售房屋款项时,能否开具带税率(9%)的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而不再按照预收款预交增值税?谢谢---?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预缴;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司属于生活服务业(垃圾清扫、保洁、绿化、垃圾运输和处理等),根据2020年第8号文,从2020年1月1日起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我司经营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大多为洒水车、压缩车、餐厨垃圾车以及垃圾处理设备。提问:这类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对应转出进项税?怎么判断我司的固定资产属于专门用于免税项目?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另外,根据上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请问滴滴打车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可以抵扣,那么在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增值税,我们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还能抵扣增值税吗?发票上注明税率3%,开具时间为2020年1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骨料厂生产骨料,没有矿山,原材料从外购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若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购买材料自产并销售上述文件规定的货物,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为增值税B级纳税人,由于上游企业部分发票被列入为异常发票,我公司已按照规定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我公司此项业务确实为真实业务,且能够提供购销合同、出入库记录、及付款流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是否可以向当地税务局申请核实,并予以转回?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您的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不符合以上文件第(四)款规定,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您对认定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25 至 2020-04-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25 至 2020-04-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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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25 至 2020-04-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