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11-19 至 2021-12-31,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体2017年达到了销售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注销了。2021年再恢复了税务登记。还可以再… 2. 我公司与另一供暖企业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另一方供暖企业负责向居民个人收取暖费,然后整理收费台… 3. 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小规模纳税人可按1%开具发… 4. 求教老师:按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原新三版企业退市后,后续分配上市期间… 5. 我公司将开发的软件转让给客户,合同约定所有权归客户,办理了技术合同登记,但客户要求必须开具增… 6. 权利、许可证照现在享受2018年50号免征政策吗? 7. 1、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8. 客户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不是个人消费者),我公司销售货物给客户,客户不需要发票,我公… 9.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种销售额如何确定? 10. 咨询,房屋租赁企业对外出租房屋,预收1年房租70万,并在收款的同时开具全额发票,请问是在开票… 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 12. 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公布《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发放的奖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是否属于免税收… 1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 14. 员工取得厦门市市级精神文明奖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厦门市区级精神文明奖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15.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 16. 农村居民未经国土资源局或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批准,在老宅基地上拆掉旧房新建房,是否征收耕地占… 17. 按照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18. 企业外购玉米回来,加工成玉米渣/玉米粉再销售,销售加工后的玉米粉/玉米渣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19. 你好,公司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公司向个人开具的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对应的税款是由公… 20. 我公司为一家专门给中小学学校提供餐饮配送和食堂管理服务的企业,请问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体2017年达到了销售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注销了。2021年再恢复了税务登记。还可以再申请变革成小规模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31】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如有疑问
我公司与另一供暖企业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另一方供暖企业负责向居民个人收取暖费,然后整理收费台账,经过审核后,将收取的全额采暖费转至我公司账户。”另一供暖企业已对个人开具免税发票。我公司与另一方结算时,居民个人取暖费部分是否可以开具免税发票,发票名头为对方供暖企业?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的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小规模纳税人可按1%开具发票,现这个政策马上到期了,后续是否继续执行,目前税务总局还未明确,请问2022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还能开具1%的发票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29】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求教老师:按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原新三版企业退市后,后续分配上市期间未分配利润,原自然人股东是否可免征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2-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我公司将开发的软件转让给客户,合同约定所有权归客户,办理了技术合同登记,但客户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的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15】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权利、许可证照现在享受2018年50号免征政策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适用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持金融债券利息收入的免征增值税规定?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10】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客户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不是个人消费者),我公司销售货物给客户,客户不需要发票,我公司做“未开具发票收入”已纳税申报,税款没有少缴,这样还会有税务风险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2-0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 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 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种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咨询,房屋租赁企业对外出租房屋,预收1年房租70万,并在收款的同时开具全额发票,请问是在开票当月确认收入还是分摊到各月确认收入?如果当月确认收入就没法实现小规模企业免税了,如果分摊到各月去需要去税局备案?还是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增值税而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并确认销售收入,若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微免税额的相关规定,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小微免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而言,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2】从立法背景考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下发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开募集基金,因此,原则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能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公布《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发放的奖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2-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半,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根椐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的时候是否享受上述2021年第12号公告中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员工取得厦门市市级精神文明奖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厦门市区级精神文明奖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的奖励,若是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任职受雇由企业支付的,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那小规模纳税不能勾选还能开具成品油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政策解读)解读一: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农村居民未经国土资源局或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批准,在老宅基地上拆掉旧房新建房,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7】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第七条规定,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如有疑问
按照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符合规定比例的单位缴付的三类保险需要计入免税收入里,而不是不进行申报;符合规定比例的单位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需要计入收入的同时,填列在专项扣除内,而不是不进行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外购玉米回来,加工成玉米渣/玉米粉再销售,销售加工后的玉米粉/玉米渣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望回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3】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你好,公司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公司向个人开具的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对应的税款是由公司负责缴纳是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2】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为一家专门给中小学学校提供餐饮配送和食堂管理服务的企业,请问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项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11-19 至 2021-12-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11-19 至 2021-12-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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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11-19 至 2021-12-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