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14 至 2020-05-22,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司是一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时我们在2020年4月份被省工信部门评为“疫情… 2. 我企业为电熔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购买镁矿石,生产加工各类电熔镁砂耐火材料。所用镁矿石全部通过… 3. 请问公司用于党建经费支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4. 您好,请问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因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而产生的其他收益在企业汇算清缴的时候… 5. 我公司属于餐饮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已开具含6%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 6. 我单位属于山西省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8月份给内蒙古一客户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 7. 现在取得专票用于进项抵扣认证的确认期限是多久? 8. 企业(内外销都做)从厂家进货,商品由企业找物流公司承运放在库房,物流公司给开专票。这批货销往… 9. 我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了一批农药,取得了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我记… 10. 我公司在网银上打款,银行收取的打款手续费,后来去银行取了金融服务费的专票,请问可以抵扣吗 11. 我司为开发商(甲方)代理销售商铺,模式为包销,甲方给我司底价,超出底价部分为我司的收入。为了… 12. 我公司目前属于航空票务代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升成一般纳税人之后,鉴于航司无法提供专票服务,… 13. 你好,我在2019年开始是租房,后来买了房,租房住到9月,房贷首次还款时间在6月。在个税AP… 14. 多缴纳的水利基金可以退还吗?还是留下期抵扣?如果可以退还,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 16. 您好,我们是属于生物药品制药业的一般纳税人,20年2月份开始选择简易计税(仍是一般纳税人),… 17. 你好,对这个政策我还有不能完全理解的地方,请问我公司是一家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如果公司购入二… 18. 我方为公司,经法院裁定书抵偿一处商业房产,抵债价格200万(原业主取得该房产同样为法院裁定抵… 19. 老师您好,请问你好,请问ETC通行费现在是不是可以用汇总表报销和抵扣,具体怎么报销和抵扣,需… 20.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上游企业购买电量,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上游企业为我公司开具了销售…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司是一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时我们在2020年4月份被省工信部门评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我们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返还政策,退还“即征即退”项下的增值税增量留抵?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2】根据《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 规定: 四、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 三、关于退还即征即退项目的留抵税额 按照39号文件、84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均指一般项目下的增量留抵税额,不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下的留抵税额。
我企业为电熔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购买镁矿石,生产加工各类电熔镁砂耐火材料。所用镁矿石全部通过向采矿企业购买获得。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因采购的矿石未及时取得矿产品乙种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我企业按照(当月销售收入0.270.15)的计算公式缴纳资源税;我公司已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抵扣,根据《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十八条“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的要求,我公司认为,我司采购矿产品,已取得对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我公司不应是资源税纳税人或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我公司因未取得矿产品乙种证明而按照销售收入折算缴纳资源税,存在重复缴纳税款,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由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资源税乙种证明已于2019年3月8日取消,目前无法补开,请税务部门明确,我司是否需要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矿石申报缴纳资源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十八条,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因此,您收购的矿产品若属于上述情形则不需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请问公司用于党建经费支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您好,请问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因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而产生的其他收益在企业汇算清缴的时候怎么填,算是政府补助利得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我公司属于餐饮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已开具含6%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部分客户合同对发票税率限制,及已开发票数量较大,范围较广原因,公司更正为免税字样普通发票难度较大,但由于已开具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能否将已开具带税率普通发票享受此次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9】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4.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我单位属于山西省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8月份给内蒙古一客户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大约40多万元,并在当日以快递方式给对方寄出(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由于邮寄过程中不慎丢失,双方单位又未及时沟通,直到2020年3月份对帐时才发觉此事。现在对方单位以未收到发票为由,要求我单位重新开具发票,可是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重开发票相关规定。请问发生这种情况,我单位该怎么办?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相关规定办理?还是必须按此公告之前的相关规定办理?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单位还有各自所属地税务机关各执一词意见不统一,现恳请国家税务总局给以答复,在此不胜感激。(附公告原文:“五、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税务或财务管理流程有何优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9】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您企业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现在取得专票用于进项抵扣认证的确认期限是多久?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企业(内外销都做)从厂家进货,商品由企业找物流公司承运放在库房,物流公司给开专票。这批货销往国外。请问国内从厂家到库房这一段物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做进项抵扣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了一批农药,取得了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我记得农药应该是适用9%的较低税率,可是12366答复说是免税的,依据是财税(2001)113号文第1条第4项。我现在搞不清该按哪个执行?如果是免税的话,那么我公司可否凭该免税的普票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农药、农膜……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九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农药……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农药是免征增值税的,可按规定开具免税发票。另外,您公司购买的农药不在农产品注释范围内,不属于农产品,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在网银上打款,银行收取的打款手续费,后来去银行取了金融服务费的专票,请问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若您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没有用于上述不可抵扣的范围,则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司为开发商(甲方)代理销售商铺,模式为包销,甲方给我司底价,超出底价部分为我司的收入。为了更快卖出,我司将商铺进行了安装电梯,装修等改造业务,卖出后,甲方收到商铺全款后,将约定的超出底价部分的款项转至我司,我司需给甲方开具发票,类型为:工程设计,建筑安装。请问:之前我司为商铺进行的装修,改造,劳务等,均没有进项发票,那我司可以开出跟这些有关的工程。建筑类的发票吗?会不会造成没有进项,只有销项的问题?备注:我司为服务类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据实开具即可。
我公司目前属于航空票务代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升成一般纳税人之后,鉴于航司无法提供专票服务,导致没有进项发票,请问是否有针对这个行业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你好,我在2019年开始是租房,后来买了房,租房住到9月,房贷首次还款时间在6月。在个税APP填报时发现填过1-9月的房租抵扣后,无法再填剩余月份的房贷抵扣。请问1)房贷与房租重叠的3个月(6-9月),我是否可以自由选择享受的抵扣类型?2)个税APP中默认一个年度房租抵扣和房贷抵扣只能填写一种,我该如何如实办理汇算清缴?3)我这种情况,如果补税金额不足400元,是否还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符合扣除条件的前提下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要作废纳税人1-9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多缴纳的水利基金可以退还吗?还是留下期抵扣?如果可以退还,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 ( 抵)已缴纳的税款。 办理材料:《 退( 抵) 税申请审批表》 4 份、完税费( 缴款) 凭证复印件 1 份、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 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问题:投资于新三板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上否可以享受该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上市”仅指沪深两市,不包括新三板。因此,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新三板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您好,我们是属于生物药品制药业的一般纳税人,20年2月份开始选择简易计税(仍是一般纳税人),2月份之前还有留抵税额,这部分留抵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你好,对这个政策我还有不能完全理解的地方,请问我公司是一家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如果公司购入二手车取得了增值税进项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如果在销售时候可以享受0.5%的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不能那么我们在采购这二手车的时候,没有取得进项的话,销售二手车又可否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疑问
我方为公司,经法院裁定书抵偿一处商业房产,抵债价格200万(原业主取得该房产同样为法院裁定抵债,价格400万)。现有的资料为原业主取得房产的民事裁定书、完税凭证、抵债给我方的法院裁定书。在向税务机关核税时,被告知在核定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原始发票,否则按裁定书200万进行核税,不予抵扣。请问一下,原裁定书确认有抵债价格,且完税凭证也标明了计税价格,能不能作为土增税的核税依据?是不是发票是必须的材料?经向原业主了解,其在2015年取得该房产时未申请代开发票,只在交税后取得有完税证明,如果2015年未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本次核定土增税必须要有发票,那么现在是否可以申请开具当时的发票作为本次土增税抵扣依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老师您好,请问你好,请问ETC通行费现在是不是可以用汇总表报销和抵扣,具体怎么报销和抵扣,需要留存什么东西,有相关文件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上游企业购买电量,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上游企业为我公司开具了销售货物发票(13%)。后期因为上游企业提前承兑汇票,导致需要我司承担利息,我公司承担了该笔利息,对方也向我公司单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价外费用名义开具,税率为13%,备注栏写明缘由及金额。请问该笔发票能否正常抵扣?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14 至 2020-05-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14 至 2020-05-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14 至 2020-05-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