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11 至 2019-10-14,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公司推出一个电影票代售平台的系统,想咨询一下关于电影票代售平台收入金额确认和收入缴税的问… 2. 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如何开具发票?能否全部按照餐饮服务项目开票? 3. 个人经营所得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会按1.3%预征,请问在预征后,个人经营所得是否还要… 4. 收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费如何开具发票? 5. 我单位收到建筑单位一张2015年10月地税税务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1218494.86… 6. 客户在手机APP上与总机构签署交易合同,总机构是外省的公司,在重庆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7. 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阁专用发票,已入账,没有付款挂在往来账上,能有一年时间,税务对这种没… 8. 我公司申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事宜,专用设备发票开具名称与目录… 9. 竞买到法院通过正规机构拍卖土地房产,无税务机关的正式发票,去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税务窗口… 10. 于2019年1月开具的16%发票给客户,现在发票客户名称错误,需要重新开具,我该进行哪些操作… 11. 公益组织机构向医院捐赠医疗车,车辆生产企业将机动车发票开给公益机构,医院可以凭公益机构的机动… 12. 2019年8月12日早8点30分,在侯马市路西高铁站方向中国石化东新城站加油115元,当天2… 13. 为什么开的电子发票不能摇奖,一直提示发票信息不一致,不予开奖 14. 请问我司开给对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已经跨月,我方是否可以提供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给对方,对… 15. 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其缴纳违约金,业主缴纳的违约金后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开具… 16. 我想问下不是本单位的员工承包食堂,让个体户承包商开发票来报营业收入发票上的金额是全部的收入,… 17. 企业员工现金购买货物,是否可以要求开具公司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依据是? 18. 我单位有邀请外单位老师来短期授课并支付报酬,代开发票时可以按照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19. 开票方为江西企业,受票方丢失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联次,受票方凭什么入账?是否有文件依据,网上查询… 20. 企业向自然人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及开户信息都是必填的吗?还是只需填写名…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公司推出一个电影票代售平台的系统,想咨询一下关于电影票代售平台收入金额确认和收入缴税的问题。我们这个电影票代售平台,涉及购票的用户、卖票的票商还有拥有公众号的第三方,这些几乎都是个人。比如一个用户支付购票价格是32元,票商报价30元,购票成功后,票商的提现账户有30元,票商可以随时提现。我们公司跟第三方是协议约定分成比例是3:7,拥有公众号的第三方的提现账户就有(32-30)*70%=1.4元,第三方也同样可以随时提现。请问(1)我们公司电影票代售平台的收入,是按用户购票价格32元-票商报价30元=2元来确认收入计算缴税金额,还是可以按用户购票价格32元-票商报价30元-第三方分成1.4元=0.6元来确认收入计算缴税金额?(2)票商提现的30元和拥有公众号的第三方1.4元是否需要开票或者代缴税款才比较合规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2点第(5)款,“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提供信息系统增值服务销售额,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该文件第一条第(六)项第8点第(2)款“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根据合同内容自行判断具体提供的业务属于信息系统增值服务还是经纪代理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如果都是境内企业之间发生的业务,增值税自行申报缴纳,无需代扣代缴。
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如何开具发票?能否全部按照餐饮服务项目开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应按照不同税目分别开具,不能全部按照餐饮服务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个人经营所得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会按1.3%预征,请问在预征后,个人经营所得是否还要年度汇算清缴。如果汇算清缴,个人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很难计量。另外个体户按定期定额征收除了娱乐业也都比1.3%少,如果还要汇算清缴是不是显得不够公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
收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费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则增值税按金融服务开具: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我单位收到建筑单位一张2015年10月地税税务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1218494.86元,现因发票联丢失,存根联和记账联都在,建筑单位给我们一张复印件,我单位可以以该复印件入账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普通发票丢失:丢失发票联,由丢失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纳税人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入账凭证。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专用发票丢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需要由丢失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如在认证期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超过认证期,建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中的第二条客观原因进行答复。如符合文中规定的该条客观原因,可以根据该文件中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申请逾期抵扣手续。否则不予抵扣,购买方只能取得销售方开具的记账联复印件入账。 注:记账联复印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客户在手机APP上与总机构签署交易合同,总机构是外省的公司,在重庆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客户签合同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签署也是总公司,在重庆为客户提供了交易服务。请问这种情况,应该由总机构开具发票,还是由分公司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阁专用发票,已入账,没有付款挂在往来账上,能有一年时间,税务对这种没有付款业务的真实性是如何判定的?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我公司申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事宜,专用设备发票开具名称与目录名称是否一致存在争议,例如:我公司购置的通风机,按照其特性,发票开具名称为耐磨风机,但此风机实际属于目录中所称的通风机,由于很多专用设备在专业领域内有多种叫法,这种情况其实还有很多。我公司认为专用设备发票开具名称与目录所列名称实质上为同一设备、且性能参数及应用领域符合税法要求,就可以按照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而不是要求两者一字不差。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规定,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三、根据《河南省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3.4.53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二、业务概述。……以下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果企业通过自行判别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即可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进行办理,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竞买到法院通过正规机构拍卖土地房产,无税务机关的正式发票,去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税务窗口人员让我去搞土地增值税清算,并缴纳原土地房产持有者销售环节的税收,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只是个合法的购买者,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即可,,被拍卖者环节的税收有什么依据让我去缴纳?既然是法院拍卖,被执行者基本无履行能力,难道他不把税交完,我就永远不能过户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2015年09月25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于2019年1月开具的16%发票给客户,现在发票客户名称错误,需要重新开具,我该进行哪些操作,才能红冲,开16%的蓝字给客户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请参照以上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公益组织机构向医院捐赠医疗车,车辆生产企业将机动车发票开给公益机构,医院可以凭公益机构的机动车发票上牌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因此,先申报车辆购置税,之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2019年8月12日早8点30分,在侯马市路西高铁站方向中国石化东新城站加油115元,当天22点30分到该加油站索要发票,加油员说加油30分钟后就没有流水不能开具发票,请问税务机关有这样的说法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商家拒绝给消费者开具发票的行为,消费者可以拨打12366-4-3进行税收违法举报。
为什么开的电子发票不能摇奖,一直提示发票信息不一致,不予开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第一次兑奖无需报送以上资料,税务机关直接电子兑付)。 2.中奖者奖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支付奖金的部门代扣代缴。 3.有奖发票采取两次兑奖。 第一次开奖原则上最高奖金不超过100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元,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中奖奖金以试点地区税务局确定的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 第二次开奖采取定期开奖方式,开奖周期由试点地区税务局确定,每年不超过4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3)购买方为个人的; (4)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税务局指定地点兑奖,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 4.兑奖单位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首页——发票查询——发票查验——分别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验证码——查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我司开给对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已经跨月,我方是否可以提供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给对方,对方财务是否可以凭该发票复印件凭据进行入账付款?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开票方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开给购买方,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报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凭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其缴纳违约金,业主缴纳的违约金后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开具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我想问下不是本单位的员工承包食堂,让个体户承包商开发票来报营业收入发票上的金额是全部的收入,还是去掉水电费等成本剩下收入的金额?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上述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企业员工现金购买货物,是否可以要求开具公司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依据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若实际购买货物的行为属于企业发生的,则应当开具企业名称的发票。
我单位有邀请外单位老师来短期授课并支付报酬,代开发票时可以按照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还是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开具?发票可以在外地开具并缴纳税款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个人临时取得劳务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因此,应向提供服务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
开票方为江西企业,受票方丢失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联次,受票方凭什么入账?是否有文件依据,网上查询了好久,也没有找到江西省的文件依据,和规范做法。请教您们一下?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企业向自然人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及开户信息都是必填的吗?还是只需填写名称即可?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规定,十八、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11 至 2019-10-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11 至 2019-10-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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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11 至 2019-10-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