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09 至 2019-07-15,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请问,1.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怎么开发票?2.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 3. 如果平台代理产品,顾客付款后取得收益,并会另外支付给商家该商品一定价,相当于取得差额收益,平… 4. 1、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未开行吗?2、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 5. 我时15年购买一套期房,在17年结婚,但我妻子在她名下有套住房,而我自己购买的期房在19年才… 6. 四川税务局:你好,我个人名下在2015年购买一套乐山市期房,2018年交房,2019年拿到购… 7. 劳务购买方与劳务外包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务购买方免费为劳务外包公司派出人员提供食宿,劳务外包… 8. 我公司2018年确认了出口服务收入,但是2019年7月才开票收汇,请问是已经不能申报免抵退了… 9. 我第二次领取发票,请问需要什么材料 10. 你好,销售方A公司给购买方B公司开了一张普通发票,由C公司经手邮寄给B公司,但是邮寄过程中发… 11. 我在“海南神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名叫“恐龙单机版”的游戏,充值了一共… 12. 厦门市税务局:你好!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为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房产通常都是登… 13. 你好,关于普票的发票联丢失,我有以下4个小问题需要咨询,谢谢解答:1.请问需要登报吗?我用智… 14. 向购买方寄送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因邮政快递寄送丢失,记账联在,是否可以用凭记账联复印件… 15. 领导您好!我们是一家外贸企业,近日收到一张扬州工厂的一张发票。该工厂已办理三证合一,但未到税… 16. 公司向个人租车,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出租服务发票,那个税是税务局收下吗?如果不是,由付款单位代扣… 17. 我司营改增前,2011年预付一笔款项,并在年末冲减完毕形成应付款项。由于各种原因,该应付款一… 18. 我方作为销售方为客户开具一张发票,客户已经认证,现购方需要更换抬头,购货方已申请红字信息表。… 19. 你好,如题6月买的绿牌车误交购置税,南山税务局的办事员要我去找4s店要退车证明和负数发票。4… 20. 河南省通用机打发票没有纳税识别号可以用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请问,1.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怎么开发票?2.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怎么开发票?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经电话核实是企业转让股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是一级市场(企业不上市,直接投资入股)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是二级市场(通过股权交易中心购买股票)股权转让,属于营改增范围,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请问上述文件的“销售额”是指增值税的销售额吗,假设我司2019年12月预收2020年的租金并开票,按增值税口径属于当年2019年的销售额,按企业所得税则属于2020年的销售额。请问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口径是按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因此,建议您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如果平台代理产品,顾客付款后取得收益,并会另外支付给商家该商品一定价,相当于取得差额收益,平台收付款没有相应的发票,只有银行收付款单,请问收入怎么样确定,有没有成本之说?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若是单纯的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若是代理销售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情况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1、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未开行吗?2、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未开行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是企业的话名称必须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时15年购买一套期房,在17年结婚,但我妻子在她名下有套住房,而我自己购买的期房在19年才交房,拿到购房增值税发票。我的这套房子在缴纳契税时该如何界定首套和家庭二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3】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熟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四川税务局:你好,我个人名下在2015年购买一套乐山市期房,2018年交房,2019年拿到购房发票。我与2017年与我妻子结婚,我妻子名下在2010年购买一套住房。我这种情况,对于我现在缴纳我名下住房时契税该怎么算?文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中(家庭唯一住房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如何界定的?我这种该算作那种住房?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3】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熟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劳务购买方与劳务外包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务购买方免费为劳务外包公司派出人员提供食宿,劳务外包方发票中不包含该部分金额,住宿发票由劳务购买方从出租方直接取得,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劳务购买方承担的劳务外包公司派出人员的福利性支出是作为福利费限额内扣除,还是作为运营成本全额扣除,扣除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我公司2018年确认了出口服务收入,但是2019年7月才开票收汇,请问是已经不能申报免抵退了吗?我公司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我公司理解,虽然我们是在2018年会计上确认了收入,但是2019年月才开票收汇,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都是可以申报免抵退的,以上,麻烦给予解答,万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免税申报是有时间期限,为次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退税机关核实)

我第二次领取发票,请问需要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2】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2.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领用表》(网上申请可不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发票领用簿》。 5.税控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普通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提供)。 6.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发票退回时提供) 7.已领但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发票退回时提供)。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你好,销售方A公司给购买方B公司开了一张普通发票,由C公司经手邮寄给B公司,但是邮寄过程中发票丢失,现在登报完要去交罚款的话,请问是否可以由C公司到他们所属地税局交罚款?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2】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形时,应当在发现丢失、被盗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业主,下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发票的责任方应到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发票的登报声明作废以及挂失手续。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另外,如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在“海南神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名叫“恐龙单机版”的游戏,充值了一共2.6万余元。游戏公司方面的人员要求我提供“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正面照、申请书(含签字和手印)、收件人姓名、收件人地址、收件人电话”等敏感照片以及私隐信息。请问是否合理合法?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购买方索取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开票信息,但无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厦门市税务局:你好!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为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房产通常都是登记在自然人业主的名下,但是有时候这些自然人业主会在缴纳物业服务费后要求物业公司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请问,在开具普票和专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都需要要求自然人业主提供房产租赁协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租赁合同的条款有约定物业费不包含在租金里,且由承租方另外支付。出租方只是代收转付,收取物业费后转付给物业公司,增值税发票由物业公司开具给租户。物业公司如无法判断物业费由谁支付,可以要求提供租赁合同佐证。

你好,关于普票的发票联丢失,我有以下4个小问题需要咨询,谢谢解答:1.请问需要登报吗?我用智能咨询说是不用的,但是打电话去税局问又说需要。2.请问登报后交罚款要到哪个税局办理?是销售方所属地税局、购买方所属地税局、还是任意税局都可以?3.发票是由于邮寄过程丢失的,请问去办理罚款的办税员一定要发票上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去办理,还是可以由经手人(非销售方和购买方)办理?4.交罚款需要带什么资料去办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1】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形时,应当在发现丢失、被盗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业主,下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发票的责任方应到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发票的登报声明作废以及挂失手续。另外,如遗失发票的责任方为个人,由于无法为个人受理发票挂失手续,建议双方协商由开票方申请办理。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此外,如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向购买方寄送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因邮政快递寄送丢失,记账联在,是否可以用凭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入账,请问已开具普票丢失发票联是否需登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领导您好!我们是一家外贸企业,近日收到一张扬州工厂的一张发票。该工厂已办理三证合一,但未到税务局办理变更和金税盘变更,以至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方的税号还是旧的税号(购买方即我司税号正确)。我司在收到后未能及时发现,在网上勾选进行出口退税认证后才发现错误。我司想请问:1、该发票能否办理申报出口退税?2、如果不能申报退税,在已经认证用于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对方如何重新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 (二)申报资料 5.下列原始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二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建议咨询当地税局退税部门是否有影响。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公司向个人租车,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出租服务发票,那个税是税务局收下吗?如果不是,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的话,那付款单位在哪里申报,申报步骤请告诉我一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代开发票涉及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可以在大厅直接缴纳税款 个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的,凡个人取得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应由扣缴义务人接受应税行为凭发票支付款项时按税法规定代扣,并按规定办理扣缴明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不在上述开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税税率与获得所得的行为有关,您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中对税率的规定。 扣款义务人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缴纳。

我司营改增前,2011年预付一笔款项,并在年末冲减完毕形成应付款项。由于各种原因,该应付款一直没有支付。现与供应商对账,供应商同意取消我司偿付义务,该笔负债不需偿还,那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如何处理呢?是否需要其开具红字发票?形成的营业外收入照常纳企业所得税吗?计入哪一个期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0】企业所得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你司应在豁免债款年度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 问题所述2011年预付一笔款项,为何又形成应付账款?请详细描述,以便准确答复。

我方作为销售方为客户开具一张发票,客户已经认证,现购方需要更换抬头,购货方已申请红字信息表。信息表中税号与蓝字发票一致,抬头不一致,是否可以操作红冲?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如题6月买的绿牌车误交购置税,南山税务局的办事员要我去找4s店要退车证明和负数发票。4s磨时间。我的问题是我这种不属于车退回厂家,属于操作员失误,应该提供退税申请表,为什么还要退车证明,我可以投诉这个人吗?如果不可以要怎么操作?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新能源汽车。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条件。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纳税人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其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有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备案具体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减免税管理->减免税备案->车辆购置税优惠->新能源车辆免税”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有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申报”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的规定,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的资料和流程,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退抵税(费)审批->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栏目查看相关内容。三、如需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在服务态度、服务质效、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进行投诉,您可通过拨打投诉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服务投诉”栏目下进行投诉。另外,如为深圳市纳税人,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进行咨询了解。

河南省通用机打发票没有纳税识别号可以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因此,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09 至 2019-07-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09 至 2019-07-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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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09 至 2019-07-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