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21 至 2020-03-02,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我公司于2月28日晚通过税控系统申领发票,选择邮寄方式,但现在系统一直显示“申领中”,… 2. 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填写了名称,纳税识别号,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这几个信息,购… 3. 朔州市驭鑫海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光伏不给开发票。我怎么办 4. 公司以旧换新购买新公务用车,如何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5. 税官你好,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我司2019年度会计上确认了一些费用,这些费用预计要在2… 6.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要拿去报销.请问… 7. 税总2019年45号公告中: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 8. 由武汉单位中标的杭州市下沙EPC建筑合同,合同金额3.0亿元,土建2亿元,设备安装1亿元;问… 9. 您好,我是一名律师。目前我正在处理的破产项目中遇到如下税务问题使我对相关税务政策产生了疑惑,… 10. 我公司拟租用日本房东的非住宅,请问现在代开票税费大概百分之多少。包含哪些税费? 11. 2020年1月3日,一批同事出差报销,但是提供的发票全部都无开车时间、车次、座位号、实名信息… 12. 请问2019年10月收到对方公司打款10万元,未开票、未申报未开票收入,2020年1月准备开… 13. 跟您咨询个问题,比如银行(甲方),我公司(乙方),X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我公司是持… 14. 增值税发票上收款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个人请问这样的发票可以用吗 15. 目前新成立了企业,已经获取了营业执照,还未去税务局做任何报道或信息填报。想咨询下首次办税具体… 16. 请问电子普票的电子签名代替了原发票专用章中的电子签名是以何种形式体现,在发票哪里可以看到电子… **17. 我的小孩2岁在某早教机构报了早教班,对方给我开具了“生活服务*教育咨询”发票,请问这个发票属… 18. 优信二手车收取第三方服务费且不开具发票 19. 根据再行增值税政策,金融商品转让可差额计缴增值税,又根据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 20. 你好,2019年6月24日在贵局的微信公众号“安徽税务”看到“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我公司于2月28日晚通过税控系统申领发票,选择邮寄方式,但现在系统一直显示“申领中”,请问这种状态是表示成功还是没成功?通过税务局网站也未查到发票申领记录?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如果您需要网上申领发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申领: (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进入发票申领页面,选择发票类型,进行发票领用申请,纸质发票将通过EMS邮寄方式,寄送到您申请单中填写邮寄地址,同时通过发票申领页面可进行领用查询、发票验旧业务办理。 (二)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 进入微信、支付宝“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小程序,并登录、点击“发票网上申领”,进行网上发票申领、查询、验旧。 目前厦门地区没有通过税控系统申领发票的方式。

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填写了名称,纳税识别号,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这几个信息,购买方的地址没有填写,这张发票是否合规,可否作为报销凭证,条例我们都知道,只要求填写购买方名称和纳税识别号,但是没有明确其他信息填写的要求和标准,所以希望可以直接回复可以或不可以?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朔州市驭鑫海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光伏不给开发票。我怎么办?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商家拒绝给您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选择4号键,按照发票违法举报处理。

公司以旧换新购买新公务用车,如何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需要正常开具发票。

税官你好,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我司2019年度会计上确认了一些费用,这些费用预计要在2020年5月之后才会支付并取得相关发票。那么对于,按照税法的规定,这部分费用要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1】您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要拿去报销.请问:这是依据什么规定呢,我需要法规条款内容,希望能告诉我法规的出处?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税总2019年45号公告中: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归属2020年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企业是根据确认收入后开票还是实际收到中央财政补贴时再开具发票?公告中未明确,实际操作层面无法展开?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由武汉单位中标的杭州市下沙EPC建筑合同,合同金额3.0亿元,土建2亿元,设备安装1亿元;问设备安装开票税点,是否可以按照建筑服务业税点9%开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8】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是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是一名律师。目前我正在处理的破产项目中遇到如下税务问题使我对相关税务政策产生了疑惑,烦请释明,十分感谢。破产企业自17年至今未经营,无雇佣人员,实际控制人及账簿下落不明。目前仅有一笔不动产拍卖收入。除此以外,尚有大量有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仅17年至今累计的利息部分已经超过了不动产拍卖收入。现有的材料包括拍卖网站截图、所有的判决书,没有企业账簿及发票。请问我应进行所得税的0申报还是以拍卖收入的25%报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应按上述原则据实申报。涉及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分局核实处理。

我公司拟租用日本房东的非住宅,请问现在代开票税费大概百分之多少。包含哪些税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若该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单位可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境外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税收如下: 1、增值税及附征税费:增值税按9%税率。境外个人不属于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2、房产税:非住房类按12%: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 3、土地使用税 =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4至25元) 4、印花税 = 租赁合同总金额×0.001 (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 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说明: (1)当按核定征收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不允许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 (2)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3)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时: 1、(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小于等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800元】×税率×人次; 2、(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大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1-20%)×税率。 说明: (1)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 (2)当按据实征收方式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允许增加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凭发票扣除,允许扣除的租金费用为增值税含税额)。 (3)“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统称相关税费。 (4)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5)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2020年1月3日,一批同事出差报销,但是提供的发票全部都无开车时间、车次、座位号、实名信息,能否报销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问2019年10月收到对方公司打款10万元,未开票、未申报未开票收入,2020年1月准备开票给对方时,对方公司已注销,请问能将专票开给对方新公司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跟您咨询个问题,比如银行(甲方),我公司(乙方),X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我公司是持有承兑汇票的乙方,去甲方(银行)贴现,甲方把款项付给乙方,但是付给甲方(银行)贴现利息的是丙方(X公司),甲方(银行)把发票开给丙方(X公司),这样符合税法规定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发票上收款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个人请问这样的发票可以用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目前新成立了企业,已经获取了营业执照,还未去税务局做任何报道或信息填报。想咨询下首次办税具体的流程及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包括公司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认定、签订扣税协议、领取税控设备开通电子税务局报税权限等),是否可以网上办理还是必须要去税务局现场办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第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业务描述】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第二,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文件附件1“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相关规定,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即办理了税务登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是您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新开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二、新开业的企业,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电子普票的电子签名代替了原发票专用章中的电子签名是以何种形式体现,在发票哪里可以看到电子签名,是指电子发票专用章、法人的电子签名,还是不需要任何章,另外麻烦看一下附件中的发票是否可以使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的小孩2岁在某早教机构报了早教班,对方给我开具了“生活服务*教育咨询”发票,请问这个发票属于教育费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优信二手车收取第三方服务费且不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根据再行增值税政策,金融商品转让可差额计缴增值税,又根据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那金融商品转让时适用差额计税,是否必须以得发票呢?如果企业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时,如何取得发票呢?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 附件2第一条(三)销售额 ……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11.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因此,3.金融商品转让并不在4-10款的规定内,按买入价规定执行即可。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你好,2019年6月24日在贵局的微信公众号“安徽税务”看到“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等9个常见个税问题”,其中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费的个税问题中有如下描述:“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标准内”所述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是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还是税局有具体的标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安徽省公务交通补贴扣除标准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文件。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21 至 2020-03-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21 至 2020-03-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21 至 2020-03-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