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03 至 2019-08-08,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若客户开具的增值税红字发票信息表,规格型号栏位未填写即空着,其他栏位都是和原蓝字发票一致,按… 2. 联系企业开发票,企业说开过了,但是我这没有纸质的发票也没收据,问他们能不能查一下发票号,说他…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那一项未录入人名,发票是否合格 4. 值税电子发票最多可以申请多少张,千位的是多少份,万位的是多少份 5. 单位食堂从集市上购买蔬菜、鱼肉等食物,由于对方都是普通商贩、甚至是一些农户,不可能取得发票,… 6. 我公司为生产性工业企业,为某企业加工机器配件,我公司提供场地、水电暖配套、劳动力,对方提供加… 7.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未填写人名,发票是否合格 8. 你好,问下,机动车已经上牌了,发现机动车发票金额开错了,贷款核准书的车价是对的,由于机动车发… 9. 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依法投票选举产生的,并经居委会和住建局认可符合法定成立程序和… 10. 我家是批发零售蔬菜的,之前在网上申请代开发票是都是选择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纳税人,一般是开… 11. 企业购车后车辆购置税发票丢失要怎么补办 12. 你好:我公司在销售时同客户约定30天内付款给与2%的现金折扣,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 13. 普通增值税发票填写问题:购买方栏只填写了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地址、电话,是否就可以… 14.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方纳税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纳税识别号不一致,该发票能否报账 15. 1.个体户开票季度超过30万,除了全额缴纳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缴纳?还有没有别的税要缴纳?2.… 16. 某公司与建筑总公司签字施工合同,可否收取分公司提供的发票? 17. 您好,我7月底新注册了一个企业,目前已经拿到营业执照,公章也办好了,以及已开通电子税务局。目… 18. 公司员工团建,餐费开了发票,可以做职工福利费支出做税前扣除吗?需要提供什么附件 19. 好!请问在哪可以验证手撕定额发票的真伪? 20. 专票遗失怎么处理遗失25张是空白示开具的发票要怎么处理呢报遗失要怎么弄流程是怎样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若客户开具的增值税红字发票信息表,规格型号栏位未填写即空着,其他栏位都是和原蓝字发票一致,按这样的红字发票信息单开具出来的红字发票,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填写开票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联系企业开发票,企业说开过了,但是我这没有纸质的发票也没收据,问他们能不能查一下发票号,说他们财务说他们公司不能查,拒不提供,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对方拒不开具发票的,您可以举报,可以登陆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在“互动交流”-“发票及无证户举报”栏目或者拨打河南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反映。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帮助您索取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那一项未录入人名,发票是否合格?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7】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发票应据实开具,填写真实有效的收款人。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值税电子发票最多可以申请多少张,千位的是多少份,万位的是多少份?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因此,纳税人可按实际业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发票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领用的信息。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单位食堂从集市上购买蔬菜、鱼肉等食物,由于对方都是普通商贩、甚至是一些农户,不可能取得发票,那么,可以凭对方出具的一些收条等普通证明报销,纳入税前扣除吗?假如每批次都未超过500元呢?网传只要不超过500元就可税前扣除,这个前提条件或具体情况是什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为生产性工业企业,为某企业加工机器配件,我公司提供场地、水电暖配套、劳动力,对方提供加工设备、原材料并承担水电费,由我公司负责组织生产加工,加工完成合格交付后,某公司支付我方加工费、水电费,我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个业务我方可否按照劳务派遣为对方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47号)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您所发生的业务不属于劳务派遣服务范围,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合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未填写人名,发票是否合格?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收款人没有规定必须为自然人姓名,可据实填开企业、单位名称。未据实填开的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你好,问下,机动车已经上牌了,发现机动车发票金额开错了,贷款核准书的车价是对的,由于机动车发票金额开错了,导致两边金额不一致,放不了贷款了怎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依法投票选举产生的,并经居委会和住建局认可符合法定成立程序和给予有效备案。现本小区业委会因为要按月向负责本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管理费、以及收取外来广告商、移动基站等等客户的各种费用,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环境下,业委会是领取不到工商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请问我们业委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和申请领取发票自开吗?敬请网上公开答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应按规定办理涉税事项。另外,纳税人可按实际业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发票业务。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另外,有关办理发票代开业务的具体流程以及所需的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栏目查看“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家是批发零售蔬菜的,之前在网上申请代开发票是都是选择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纳税人,一般是开20000的发票,请问这个代开发票额度可以调整嘛,最高多少?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额度暂无规定,建议联系当地主管局咨询。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企业购车后车辆购置税发票丢失要怎么补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你好:我公司在销售时同客户约定30天内付款给与2%的现金折扣,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时,如果未能取得财务费用的发票,是否可以依据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以及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普通增值税发票填写问题:购买方栏只填写了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地址、电话,是否就可以了,还是也需要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全部填写完整?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方纳税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纳税识别号不一致,该发票能否报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建议您联系开票方重新换开发票。(当然,是否可以换开,请根据您发票的实际处理情况判断!如:发票已经认证抵扣,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处理!具体您可以查阅文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1.个体户开票季度超过30万,除了全额缴纳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缴纳?还有没有别的税要缴纳?2.个人经营所得是年底缴纳还是每个月缴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1.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按增值税税额的7%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5%缴纳;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1%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2%缴纳。 还需要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某公司与建筑总公司签字施工合同,可否收取分公司提供的发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您好,我7月底新注册了一个企业,目前已经拿到营业执照,公章也办好了,以及已开通电子税务局。目前对公账户尚未办理,请问是我应该先去办理对公账户,才能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报税操作是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的相关规定,税务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因此,纳税人在发生上述行为时,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核定后,纳税人应连续按期纳税申报。二、如您已有税种核定信息,您可使用IE9或以上版本的浏览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栏目下选择相应税种填写申报表后,按提示操作即可。申报成功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税->清缴税款”,自行勾选想要缴款的税种。点击【立即缴款】按钮后,按提示操作即可。另外,如您司为广州市的纳税人,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和办税大厅使用支付宝、。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公司员工团建,餐费开了发票,可以做职工福利费支出做税前扣除吗?需要提供什么附件?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3】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好!请问在哪可以验证手撕定额发票的真伪?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3】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若属于江苏省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核对定额发票流向或携带下列资料向税局申请发票真伪鉴别。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注: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专票遗失怎么处理遗失25张是空白示开具的发票要怎么处理呢报遗失要怎么弄流程是怎样的?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栏目查看“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03 至 2019-08-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03 至 2019-08-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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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03 至 2019-08-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