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20 至 2019-08-21,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能在电子税局上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形式的吗?税局现场能开清单形式的吗? 2. 请问二手车出口是否可以退税,如果可以退税,对采购发票有什么要求,需要其他什么资料?有什么其他… 3. 我公司员工报销差旅交通,其中“滴滴出行”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名字(纳税人识别号无… 4. 您好,我之前咨询的问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全联次丢失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红冲?您的答复是书… 5. 我公司为物业公司,统一代交水费时,水务局开给我们的发票中,基础水费和水资源费部分可开3%的专… 6. 我公司为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统一代交水费时,水务局开给我们的发票中,基础水费和水资源费部分… 7. 你好~我公司有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有两行,一行管理费2000元,一行服务费1000元,合计… 8. 请问现在个人劳务开票,是否一定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的原件?若本人因特殊情况不便提供证件原件的,… 9. 我企业为流通商贸企业,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19年5月份成立,成立时我单位即申请为增值税一… 10. 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移交给购买方之前三联全部丢失且已跨月,应如何处理?是否可做红冲… 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 12. 我是公路货物运输公司的,我给某冶炼厂运输原料,然后,我开增值税发票给冶炼厂;一部分运费又要支… 13. 国外集团母公司采购绘图软件CAD,在集团内统一使用。中国苏州子公司成立后也使用这个软件。现在… 14.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咨询服务,A有权自行或通过其关联主… 15. 我公司租赁A公司房屋用于经营,搬离前与A公司协议由我公司给予A公司恢复费用,用于将我公司租赁… 16. 本公司在一个合同项下为客户提供设备修理用零配件,并上门负责零配件的更换、以及更换后的设备调试… 17. 7月份开的住宿发票8月份发现有错误,想重开,对方要求另外给15的税点,单独给钱,这符合要求吗… 18. 去年国庆在实体店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工作人员没有开发票,我也忘了要。现在去售后维修电脑需要发… 19. 你好,敝司签订一份合同,要求要先开具30%的合同款的发票,之后客户才能根据增值税发票进行付款… 20. 销售方开具发票给购方,现购方需要更改发票全部信息是否能满足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能在电子税局上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形式的吗?税局现场能开清单形式的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另外,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上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办税->发票管理->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栏目下选择“申请单管理”,点击“新增”后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明细”栏次点击“销货清单”,弹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后选择“导入销货清单”即可。此外,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请问二手车出口是否可以退税,如果可以退税,对采购发票有什么要求,需要其他什么资料?有什么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财税〔2012〕39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我公司员工报销差旅交通,其中“滴滴出行”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名字(纳税人识别号无填写)。请问这张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开给个人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要求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凭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列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的差旅费证明材料。
您好,我之前咨询的问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全联次丢失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红冲?您的答复是书面报告税务机关,那么报告之后呢?是要红冲并重新开具发票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由于三联全部丢失的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公司为物业公司,统一代交水费时,水务局开给我们的发票中,基础水费和水资源费部分可开3%的专票,污水处理费部分因不交税,只可开普票,请问,我们对应收取租户水费,开票给租户时,污水处理费部分怎么开票,是否并入其他水费部分,按3%全额开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请示总局,对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可采取与自来水厂同样的处理方式,即:自来水厂就污水处理费部分开具免税收入的,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同样就此部分开免税收入。 因此,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可以根据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或普票发票。污水处理费不适用差额扣除,但可开具免税发票,免税收入应开具普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我公司为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统一代交水费时,水务局开给我们的发票中,基础水费和水资源费部分可开3%的专票,污水处理费部分因不交税,只可开普票。请问,我们对应收取租户水费,开票给租户时,污水处理费部分怎么开票,是并入其他水费部分,按3%全额开票,还是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请示总局,对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可采取与自来水厂同样的处理方式,即:自来水厂就污水处理费部分开具免税收入的,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同样就此部分开免税收入。 因此,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可以根据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或普票发票。污水处理费不适用差额扣除,但可开具免税发票,免税收入应开具普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你好~我公司有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有两行,一行管理费2000元,一行服务费1000元,合计3000元,现在需要退管理费1000元,需要冲红发票,是否可以部分冲红,冲红的时候,删除服务费1000元,然后修改管理费为1000元,最终发票冲红1000元,详见附件?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按规定需进行冲红操作的情形,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请问现在个人劳务开票,是否一定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的原件?若本人因特殊情况不便提供证件原件的,是否可以由经办人持情况说明书前去开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代开发票需提供代开其他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若您属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局如何处理。
我企业为流通商贸企业,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19年5月份成立,成立时我单位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时税务局核定给我单位为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想申请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若您需要提高发票限额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许可中填写。税局将根据您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
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移交给购买方之前三联全部丢失且已跨月,应如何处理?是否可做红冲?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我司和居委会签订了不动产租赁协议,居委会开具的租金发票忘了备注,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是否有必要要求对方作废重开?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退回重开。
我是公路货物运输公司的,我给某冶炼厂运输原料,然后,我开增值税发票给冶炼厂;一部分运费又要支付给挂靠我公司的车主,车主又要开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这样,同一笔运费不是同时要上两次增值税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综上所述,您公司收到冶炼厂支付的运输费用,您是销售方,您需要按照开具发票的实际金额缴纳增值税;其次您公司支付一部分运费给挂靠您公司的车主,这笔运费属于您的支出,车主给您公司开具发票,其为销售方,增值税由销售方缴纳,这是属于两个业务,同一业务只需要缴纳一次增值税。
国外集团母公司采购绘图软件CAD,在集团内统一使用。中国苏州子公司成立后也使用这个软件。现在母公司把目前支付的软件维护更新的费用按现有的端口分摊给各子公司。凭证如附件,总公司AccurideInternationalInc收到KETIV公司开具的软件维护费用发票65000美金,费用期间是2018.11-2019.10。总公司按使用端口在北美、墨西哥、英国、德国和苏州分配,我们苏州分配11个,分摊费用14300美金(分摊表的期间应该是2018.11-2019.10)。总公司按分摊金额给我们开形式发票14300美金,供我们付款使用。请问,这种母公司统一支付的软件更新维护费,向子公司按成本收取费用,不产生任何利润的行为,在我司支付该款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如需,需缴哪些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若纳税人在境外向境内提供软件服务需要按照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增税时需要同时代扣附加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若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咨询服务,A有权自行或通过其关联主体向B公司付款。当A公司的关联主体向B公司付款时:(1)B公司向A公司开具发票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是否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B公司向A公司的关联公司开具发票,但是合同签订主体是A和B,此时B公司这样操作存在税务风险?是否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有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租赁A公司房屋用于经营,搬离前与A公司协议由我公司给予A公司恢复费用,用于将我公司租赁房屋装修恢复至未装修的状态。现我公司向A公司申请开具发票,A公司同意给我公司开具发票,但发票项目只能开具租赁费,A公司以开票系统没有工程类的名目为由拒绝开具修缮费等。请问这种情况开具租赁费是否可行?应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建筑服务。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本公司在一个合同项下为客户提供设备修理用零配件,并上门负责零配件的更换、以及更换后的设备调试、检测等服务。请问:该业务行为在开立增值税发票时,是认定为一项修理修配劳务,还者是一项货物销售业务?或是需要拆分为零配件销售与维修劳务二项分别开票结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若纳税人发生符合上述条款的业务属于修理修配劳务。使用材料应视为劳务发生的成本。若合同约定销售额业务和修理费,可对应开具发票。
7月份开的住宿发票8月份发现有错误,想重开,对方要求另外给15的税点,单独给钱,这符合要求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十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涉及税收违法行为,您可以拨打12366-4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去年国庆在实体店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工作人员没有开发票,我也忘了要。现在去售后维修电脑需要发票,我向店里申请补开发票,但是店里说可以拿到他们那里修,不想开发票。但是我现在在外地,等不及这么长时间,他们说只有看见电脑实物才能补开发票,否则不能开。请问我必须要把电脑邮过去才能补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若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可通过该企业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举报。
你好,敝司签订一份合同,要求要先开具30%的合同款的发票,之后客户才能根据增值税发票进行付款(此时货物还未发出或是未生成完成),等后续货物验收合格才才能开具另外的70%的款项和货款,我想问下,敝司开具30%的发票在增值税方便是肯定确认收入交税的,在所得税方便,是否使用预收款规定,在发出货物的时候才确认收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销售方开具发票给购方,现购方需要更改发票全部信息是否能满足?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20 至 2019-08-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20 至 2019-08-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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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20 至 2019-08-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