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3 至 2019-12-05,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能自开发票吗 2. 2016年缴纳电费,但是当时开具普通发票,2019年可能要求开具以前年度缴纳费用的专用发票 3. 之前代开发票开错点数,后来税局已开冲红发票,想问已扣的增值税怎么退回 4. 请教:购消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产生的贴现息费用由购买方承担。贴现息费用是否可… 5. 注销公司为石膏地下开采属于非金属矿山,注销公司库存还剩一些石膏,吸收合并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制造… 6. 我给中山一公司合作打款,打款的是他的公司,但是他给我开的发票是另外一个公司开的,我想问下这个… 7. 请问,税务局欠我单位三代手续费两年了,还不返给企业,是什么原因,没有人管这事吗?发票我们也分… 8.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都江堰的,现税务局税源管理股要求我补交税,还有迟纳金。意思是有一个项目20… 9. 现在推出一些自然人众包服务平台,企业与个人通过该平台发包与接包。企业与平台结算所有费用,取得… 10. 文件第一条中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 11. 前期与一家施工企业签定施工合同,因未结算,对方也未开票,现在结算已办理,需支付对方工程款并要… 12. 成都天府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开具2018年10月印制的发票,用于公司报账但被拒… 13. 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是商业银行,与某家电商场合作,… 14. 个人转账租赁费到我公司账户,但是对方要求开具该人员所在单位的公司名称 15. 我公司聘请3位自然人为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每人500元,按季结算,每月提… 16.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支付定金后,跟对方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但是定金不能退回,这样可… 17. 2019年11月26-28号期间我在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做了一个手术,出院后医院给我开具了各种… 18. 您好,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款人跟复核,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这两项空白,我公司退回拒收对方不予… 19.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一般纳税人以收入总额扣除… 20. 我在淘宝买了一个饰品,想要商家开发票。商家要求我补百分之六的税点,我应该按商家要求补税点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能自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2016年缴纳电费,但是当时开具普通发票,2019年可能要求开具以前年度缴纳费用的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需要红冲的,建议联系当地征管具体核实。

之前代开发票开错点数,后来税局已开冲红发票,想问已扣的增值税怎么退回?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需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有关该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退(抵)税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请教:购消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产生的贴现息费用由购买方承担。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贴现息可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货物名称是否可以开成承兑汇票贴息?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注销公司为石膏地下开采属于非金属矿山,注销公司库存还剩一些石膏,吸收合并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制造业,可否直接开具石膏发票?还是增加项目经营范围?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偶尔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在发票承载范围内可以自行开具发票,经常性经营的业务,经营范围没有的建议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增项后,如实开具。

我给中山一公司合作打款,打款的是他的公司,但是他给我开的发票是另外一个公司开的,我想问下这个发票能用吗?我拒绝不要,他说这个发票没问题?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请问,税务局欠我单位三代手续费两年了,还不返给企业,是什么原因,没有人管这事吗?发票我们也分别在18年和19年上半年开给税务局了,为什么迟迟返不回来?两年的了都没个说法,什么原因呢,为什么税务局办事效率这么低呢,该给企业的为什么在压着不给呢?问专管员,专管员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这是怎么回事??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四、手续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谢谢!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都江堰的,现税务局税源管理股要求我补交税,还有迟纳金。意思是有一个项目2018年已完工,合同金额为1000万,实际付款800万,业主也要求开具800万的发票,都办了,但至今审计结算都未完成,税务局要求我现在按合同价1000万缴纳税款,是否合理合法!我很迷茫!?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现在推出一些自然人众包服务平台,企业与个人通过该平台发包与接包。企业与平台结算所有费用,取得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台与个人签订服务协议,为个人代扣个税(按经营所得0.5%~1.5%核定征收),个人代开发票给平台,而无需按劳务报酬缴纳20%或更高的个税。请问这种模式的个税处理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上述个人是提供什么服务?若是属于劳务报酬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文件第一条中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这个另附清单是自己自制后盖发票章,作为发票备注栏的补充;还是开具发票系统内的销货清单,请明确一下,县税务局和我们企业有理解差异?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前期与一家施工企业签定施工合同,因未结算,对方也未开票,现在结算已办理,需支付对方工程款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但对方公司已注销无法开具发票,请问:是否可以凭借对方工商注销资料、合同及非现金支付方式的银行回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成都天府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开具2018年10月印制的发票,用于公司报账但被拒绝,请问定额发票的有效期为多久?18年印制的定额发票在19年就不能使用了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是商业银行,与某家电商场合作,消费者持我商业银行卡到该商场通过POS机刷卡购买电器,即用我银行送给持卡者的积分购买家电(全额兑换)。消费者提出索取发票的要求,我银行是否可以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消费者个人从某家电商场使用积分购买家电,应由家电商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个人转账租赁费到我公司账户,但是对方要求开具该人员所在单位的公司名称?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聘请3位自然人为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每人500元,按季结算,每月提供的服务是一样的。问题1:按季结算,请问我能否每月给他申报个税?否则一次结清一季度款项就要1500,需要缴纳个税。问题2:这三人能否每月开具劳务发票,自然人开具劳务发票的数量是否有限制?问题3:劳务发票需由我公司为其代缴个税,今年有几个月忘记为其缴纳个税,可否在明年由劳务方自行汇算清缴补缴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以取得收入时申报个人所得税。 2、因业务需要,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普通发票。如长期从事生产经营的,建议办理营业执照,自行领用发票开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支付定金后,跟对方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但是定金不能退回,这样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定金的发票吗,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来开普票可以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符合上述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如未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收取的款项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根据实际发生的经营行为如实选择编码开具发票。

2019年11月26-28号期间我在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做了一个手术,出院后医院给我开具了各种收据,因为我是重庆出差来的这里报账需要的东西寄回去后说是差一个住院总费用的发票!去到医院后他们的工作人员说浙江省的医院都是开具的医疗专用收据(盖了税务的章)我想要问的是是否这种收据就等同于发票,如果重庆那边不认可我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财综[2012]73号)《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三条,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第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国家级的文件,重庆也执行的吧!

您好,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款人跟复核,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这两项空白,我公司退回拒收对方不予重新开具只同意加盖私章处理,税法或者税务总局有没有规定收款人跟复核的具体填写要求,是否可以补盖私章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可补盖私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一般纳税人以收入总额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缴纳增值税,对于土增值税清算收入应该怎么确认?是按收入总额扣除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余额计算清算收入,还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含税金额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我在淘宝买了一个饰品,想要商家开发票。商家要求我补百分之六的税点,我应该按商家要求补税点吗?商家的做法合法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3 至 2019-12-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3 至 2019-12-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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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3 至 2019-12-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